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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不断涌现对传统政府规制提出挑战。以网约车规制的转变为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网络平台参与治理有望成为破局之策。网络平台具有公共属性,拥有参与治理的权力要素,其治理权力来源于私权力和公权力,并受到相应限制。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效能原则、比例原则和公私合作原则等行政法原理,且以民营化、公私协力、合作治理和自我规制等行政法形式为实践源头,具有较为坚实的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