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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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是一种消费型的后备基金。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社保能力在增强;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稳定器”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是社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但是由于管理上的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不到位,“跑、冒、滴、漏”、挤占挪用等现象依然存。据审计署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对29个省区市、5 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金额,在1999年前发生的23.47亿元和2000年以来发生的47.88 亿元,共71亿元,特别是如“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等事件的频发,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热议。可见,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力度之大,解决期望之迫切。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法规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相对落后,在基金监管立法上基本以法规和地方规章为主,法律层次很低,这样就给予了地方自主权过于“大、多”,并且各省之间各区之间制度不对接,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混乱和障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基于这种情况,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实践中就产生了很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以致于监管不严造成社保基金被挪用和流失,妨碍了社保基金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社保基金监管系统乏力,难以形成合力
   首先,各级政府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监督机构,部分地方虽己有专门监督机构,但其发挥的监督功能十分薄弱,甚至形同虚设,故社会保障金违规违法使用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在社会监督方面,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构和社会公众难以发挥有效的社会监督。再次,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不协调,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门,各部门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上缺乏明确分工,监督缺位、越位现象同时并存,经常出现不协调,甚至不配合的现象。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监管乏力
   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被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例如,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关于基金预算的规定是这样的:“基金预算的审批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基金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金预算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完全脱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
  (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够充分了解另一方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影响决策准确性的判断。在我国基金监管中,信息不对称在基金的征缴、运作、支出等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在养老保险领域,经办机构对职工保险待遇、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全额缴清、各项保险待遇计算是否准确等方面信息不全,导致企业躲避缴费、隐瞒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支出方面,由于没有开通指纹识别系统,也没有与银行、邮政储蓄等代发部门进行信息沟通,致使出现退休人员死后还在冒领养老金的“吃空响”现象;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
  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保基金上缴份额的计算及发放、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投资、基金监管、社会保障纠纷的裁定和诉讼、社保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等做出明确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金投资监管等。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监管主体
  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 ,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康运行的现实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党、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工会、企业团体、非政府组织及社会舆论及社会公众等。在此,本文将以政府为主的政治体系以外的监管主体统一划分到社会监管体系之中,包括:(1)工会,社会保障基金是工人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工会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多元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政府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2)企业团体,企业团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征缴对象之一,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样能更好地吸引和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因此,企业有权利也有必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3)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能有效弥补政府组织所无法或无心管理的真空地带,其一般专于某一领域,具有政府组织所缺乏的相关专业技术性。如相关的基金咨询、审计、评估、运营管理等,在某些方面其能更好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监督管理。(4)社会舆论及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及社会公众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投资运营和支出等进行广泛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警告,引起关注。
   (三)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监管制度
   加强基金的预算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运作的重要环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都建立了基金预算监控制度。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20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与其他预算。”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这一制度,没有各项基金的预算制度,会导致国家在基金积累和使用方面的无序化。因此,应加强以收支平衡和防范支付危机的预算监管。根据我国的人口、劳动力、就业、经济发展速度、社会保障需求等状况,面对即将到来的“未富先老 ”国情,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基金预算监管制度,增加预警防范体系,防止系统性危险的出现,使基金的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保证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建立严格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在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必须提供注册精算师的精算报告和意见书,以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再次,赋予社保基金所有人必要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社保基金的发放、收支结余等情况,应保持高度透明并以一定的方式接受老百姓的经常性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华林,周俊.论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管体系构建——基于监管主体多元化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
  
   (作者简介:潘卓,女,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北金融学院人事处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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