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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十四年(挪用资金罪刑九年、职务侵占罪刑六年,共执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吴长江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公司。此前,公诉方起诉书称,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在未经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金,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高达9.2388亿元。作为雷士公司创始人、成就颇大的企业家,吴长江在挪用资金方面跌倒,成为中国企业创始人受“伤”于“刻舟求剑”的又一重大惨剧。
挪用资金可判十年
挪用资金,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顺理成章。《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发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据此可见,吴长江构成“数额巨大”挪用公款罪。
受累于公司治理问题,雷士照明出现经营困难,2014年亏损3.5亿元。此外,长期任董事长、CEO的吴长江从第二大股東(与第一大股东持股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变为第四大股东,进而被董事会解职,2015年1月被逮捕,2016年12月获刑。祸不单行,2017年1月6日,德豪润达公告,因吴长江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德豪润达1.3亿股的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处理,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企业家的高频罪名
远不止吴长江,近年来挪用资金罪一直是企业家的高频罪名。北京师范大学发布《2015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触犯频率最高的10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排名第7,除去受贿罪及贪污罪这两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排名第5。
近年的大案如:2012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2亿元;2013年,青岛华盾公司创始人、董事长何宽以挪用资金罪获刑7年;2013年,原托普集团董事长宋如华以挪用资金罪获刑9年,涉3.4771亿元;2013年,真功夫创始人、董事长蔡达标获刑14年,侵占、挪用资金3300多万元;2014年,深圳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泽源以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单独或伙同5名深航原高管挪用20.3亿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三板企业时空客集团创始人王恩权——近年来新三板发展迅猛,至2017年1月初挂牌企业超1万家、主要是民企,关联方占用资金现象普遍、严重。时空客2016年4月公告,公司的主办券商东兴证券在督导时空客2015年报过程中,发现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王恩权2015年年初占用公司资金241万元,全年累计占用1.86亿元,截至2015年底仍占用6607万元。当年5月,董事长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公安局认为王恩权挪用资金一案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其后企业人事严重震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董秘兼副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等多位高层辞职。当年11月,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时空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恩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恩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企业似有树倒猢狲散的风险。王恩权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企业是“我的”
牢狱之灾、树倒猢狲散:挪用资金罪不小、罚颇大。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不硬是企业家身犯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法律不健全、法律意识缺乏相对普遍,企业经营“野蛮生长”,乃至有人认为第一代企业家普遍有“原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的法制已相对健全,近几年更是明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策,法制势必进一步完善。守法,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家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最关键保障,企业野蛮生长、企业家恣意妄为的时代已经过去。理所当然,企业家应该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带头守法。吴长江被人评价不按规则出牌、霸道;时空客公告称王恩权法律意识不强:如因法律意识不强而犯错、犯罪,只能怪自己。
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缺乏意识、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意味着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董事长、CEO等各公司治理的行权得到规范。实践中,很多企业家缺乏健全公司治理的意识、能力,习惯、喜欢人治,导致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权责混乱、企业家权力高度集中、内控制度失灵,企业家违规包括挪用资金相当容易。治理不健全、企业家集权,这在中国企业特别是有大股东的民企较为普遍。如,时空客公告王恩权权力较为集中,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权力过大、缺乏有效制衡,事实上增加了掌权者的个人风险,对企业同样不利,包括成败系于一人。健全公司治理,理该是企业家的一大责任。
2016年9月,吴长江在自我辩护时反复提及自己作为创始人曾带领公司取得的成绩;公诉人回应称,作为创始人,吴长江更应该审慎对待公司财产,但在本案当中,未看到吴长江所应尽到的勤勉责任。时空客公告称,王恩权公私不分。深陷挪用资金罪,对创始人群体而言的一个特别之处是,较为特殊的公私不分观念。起初创始人是企业的唯一股东/绝对控股,容易乃至本能地有企业是“我的”的观念,人、财、物随意使用。随着其他股东的进入、创始人股权的稀释,部分创始人认为企业属于全体股东,有人认为企业属全社会,但有些人依然认为企业是“我的”。这种僵化的思维之下——类似刻舟求剑(源自《吕氏春秋》。楚国有个渡江的人,他的剑从船里掉到水中,他立即在船边上刻了个记号,说:“这儿是我的剑掉下去的地方。”船停了,这个楚国人从他刻记号的地方下水寻找剑。船已经前进了,但是剑不会随船前进,像这样找剑,不是很糊涂吗?),创始人容易犯挪用资金罪:企业是我的,哪有什么挪用?这背后的一个法律常识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侵犯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乃至法律责任;动用公司财产须合法依规,否则就是糊涂之举。
刻舟求剑,2000多年前就已讲清楚的道理、数十年来载于小学课本。然而,中国不少企业创始人犯此大错,最终很受伤,该怪小学语文老师,还是该深度自省?
(作者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