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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人们休闲的重要方式。与专业性的旅行社相比,游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游客善于以法律来保驾护航,旅途将变得更加快乐。
旅游景点 不许缩水
案例:
周末,文欣携女友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凤凰古城2日游。那天参观了黄丝桥古城和南长城后,按事先与旅行社约定的行程安排,下午为“沱江泛舟”, 即在清澈见底的沱江河上,乘座游船,一边看水草摇弋,游鱼跃动,一边欣赏凤凰古城柔美旖旎的风光。谁料返回途中因地接社安排的车辆抛锚,延误了2个多小时,导游以时间不够为由,取消了“沱江泛舟”项目。文欣认为“沱江泛舟”未能遂愿,是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事后,他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旅行社仅退还他和女友每人30元游船费了事。
点评: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文欣未能“沱江泛舟”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抛锚所致,但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仍应向文欣等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旅游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组团社只退还游客“沱江泛舟”的游船费显然偏低,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游客给予足额赔偿。
旅游保险 不许强卖
案例:
对美丽的西双版纳,许明早就心驰神往。前不久,他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云南7日游。在旅行社交钱办手续时,工作人员交给他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签发的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许明不解地问:我并没有说要买这样的保险呀?工作人员开导他:“旅游虽然主要是游山玩水,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像这次,便有在西双版纳参加傣族泼水节的行程安排。虽然有众多美丽大方的傣家姑娘与游客互动泼水,令人开心,但人多地滑,万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弄成了什么骨折,岂不是很麻烦?如果游客花10元钱购买这种保险,就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社规定游客必须购买这种保险。”许明听了,不再吱声。
点评: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明确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该《规定》还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旅行社投保此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行社违反本规定未投保此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及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见,为游客投保,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而且相应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即旅行社不得将保险费支出转嫁给游客。本案中,旅行社向游客强制销售保险,显然与国家旅游局的规定相悖。
旅游合同 不许误导
案例:
某旅行社印制并散发的《海南风光7日游》宣传资料上,关于“海口——兴隆”的游程这样写道:乘车前往“小东南亚”——兴隆,途中游览万泉河风光,观红色娘子军塑像,参观亚洲经济论坛举办地——博鳌……吴建明将宣传资料拿回家“请示”妻子,妻子看了,高兴地说:“我小时候就爱唱‘万泉河水清又清,我编斗笠送红军’,这次我们就去海南旅游吧,去感受一下那儿依依的椰林,习习的海风,与万泉河来一次亲密接触,看看它到底有多清亮呀。”就这样,他俩踏上了海南之旅。但是,那天从海口出发参观的第一个景点,是红色娘子军塑像而非万泉河风光。吴建明不解地问导游:“还要游览万泉河吗?”导游一脸的惊讶:“刚才我们坐车经过了万泉河呀,你怎么没有看呢?”原来,海南的东线高速公路在万泉河上架了一座跨河大桥。旅行社推出的所谓“游览万泉河风光”旅游项目,不过为游客乘车经过此桥时,隔着车窗玻璃“欣赏”一下这条海南的母亲河而已。吴建明顿感上当受骗,他的妻子更是直言旅行社搞虚假宣传。
点评:
《现代汉语词典》对“游览”的解释是“从容行走观看”。按照吴建明夫妇等游客的理解,“游览万泉河风光”,要么是在万泉河畔漫步赏景,要么是在万泉河中泛舟戏水。这种理解显然也是符合常理的。旅行社发放给游客的广告宣传资料,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且这种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单方拟定、印制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旅行社和游客就“游览万泉河风光”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释,而旅行社系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故应当依法作出对旅行社不利的解释。旅行社对游客进行误导消费,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email protected]
旅游景点 不许缩水
案例:
周末,文欣携女友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凤凰古城2日游。那天参观了黄丝桥古城和南长城后,按事先与旅行社约定的行程安排,下午为“沱江泛舟”, 即在清澈见底的沱江河上,乘座游船,一边看水草摇弋,游鱼跃动,一边欣赏凤凰古城柔美旖旎的风光。谁料返回途中因地接社安排的车辆抛锚,延误了2个多小时,导游以时间不够为由,取消了“沱江泛舟”项目。文欣认为“沱江泛舟”未能遂愿,是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事后,他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旅行社仅退还他和女友每人30元游船费了事。
点评: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文欣未能“沱江泛舟”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抛锚所致,但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仍应向文欣等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旅游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组团社只退还游客“沱江泛舟”的游船费显然偏低,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游客给予足额赔偿。
旅游保险 不许强卖
案例:
对美丽的西双版纳,许明早就心驰神往。前不久,他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云南7日游。在旅行社交钱办手续时,工作人员交给他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签发的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许明不解地问:我并没有说要买这样的保险呀?工作人员开导他:“旅游虽然主要是游山玩水,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像这次,便有在西双版纳参加傣族泼水节的行程安排。虽然有众多美丽大方的傣家姑娘与游客互动泼水,令人开心,但人多地滑,万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弄成了什么骨折,岂不是很麻烦?如果游客花10元钱购买这种保险,就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社规定游客必须购买这种保险。”许明听了,不再吱声。
点评: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明确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该《规定》还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旅行社投保此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行社违反本规定未投保此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及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见,为游客投保,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而且相应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即旅行社不得将保险费支出转嫁给游客。本案中,旅行社向游客强制销售保险,显然与国家旅游局的规定相悖。
旅游合同 不许误导
案例:
某旅行社印制并散发的《海南风光7日游》宣传资料上,关于“海口——兴隆”的游程这样写道:乘车前往“小东南亚”——兴隆,途中游览万泉河风光,观红色娘子军塑像,参观亚洲经济论坛举办地——博鳌……吴建明将宣传资料拿回家“请示”妻子,妻子看了,高兴地说:“我小时候就爱唱‘万泉河水清又清,我编斗笠送红军’,这次我们就去海南旅游吧,去感受一下那儿依依的椰林,习习的海风,与万泉河来一次亲密接触,看看它到底有多清亮呀。”就这样,他俩踏上了海南之旅。但是,那天从海口出发参观的第一个景点,是红色娘子军塑像而非万泉河风光。吴建明不解地问导游:“还要游览万泉河吗?”导游一脸的惊讶:“刚才我们坐车经过了万泉河呀,你怎么没有看呢?”原来,海南的东线高速公路在万泉河上架了一座跨河大桥。旅行社推出的所谓“游览万泉河风光”旅游项目,不过为游客乘车经过此桥时,隔着车窗玻璃“欣赏”一下这条海南的母亲河而已。吴建明顿感上当受骗,他的妻子更是直言旅行社搞虚假宣传。
点评:
《现代汉语词典》对“游览”的解释是“从容行走观看”。按照吴建明夫妇等游客的理解,“游览万泉河风光”,要么是在万泉河畔漫步赏景,要么是在万泉河中泛舟戏水。这种理解显然也是符合常理的。旅行社发放给游客的广告宣传资料,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且这种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单方拟定、印制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旅行社和游客就“游览万泉河风光”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释,而旅行社系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故应当依法作出对旅行社不利的解释。旅行社对游客进行误导消费,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