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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其递增性而具有金额的持续变动性、与迟延履行的关联性、各期债权产生原因的同一性、履行期的未定性等特征,其性质是作为次债务的一种约定的、转变的损害赔偿之债。现行法对其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与实务中缺乏统一见解。现有的四种立场均存在理论逻辑和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此类违约金之债的诉讼时效应从履行迟延终了时起算,这符合诉讼时效的基本宗旨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设定的本意,也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