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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等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弱势地位及回流生源地"扎堆"就业等现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其融入主流社会就业、增强其对主流社会的认同感、实现其平等就业权的社会整合目标严重偏离。法律社会整合功能的重构要求通过实施以配额制的临时法律措施,辅以相应激励机制,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社会组织帮扶的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的多元社会支持法律政策体系,保障其获得必要的公平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