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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权的特殊功能在于审查、监督行政权力。行政审判权面临的问题是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其中既包含了历史传统方面的因素,同时也是现实环境交错作用的产物。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审判权进行重新配置,对行政审判权的功能重新进行定位,从制度上赋予行政审判权更加超然的实际地位,在法官选任和组成上使行政法官队伍区别于其他法官队伍或有更高的要求。在宪政建设不仅是“宏大叙事”也是“微观论证”的语境下,通过重新想象与重新配置后的当代中国的行政审判有可能成为宪政建设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