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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谈亮(1987-),男,汉族,四川乐山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四、结语
第119号令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目前最切合实际、最能有效运用、最能全面管控的消防法律规定,但是一部法律的制定必定会受到时代和当前立法技术的局限,公安消防机构只有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本法的实施与完善,才能更好的贯彻立法为民、立警为民的精神和宗旨,维护社会的長治久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四、结语
第119号令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目前最切合实际、最能有效运用、最能全面管控的消防法律规定,但是一部法律的制定必定会受到时代和当前立法技术的局限,公安消防机构只有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本法的实施与完善,才能更好的贯彻立法为民、立警为民的精神和宗旨,维护社会的長治久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