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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带队赴长兴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员赴温州、乐清、嘉兴、海盐、湖州、德清、衢州、龙游、桐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和社会审计机构等方面的意见。2月1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三位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拟启动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立法进程。2014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草案的有关修改情况与财经委作了沟通。2月27日,省委常委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财经委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审计工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也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条例应当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使立法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并规定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报告”制度。二是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经费保障上,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不强调同级政府预算,从而为下一步改革预留空间。(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应当体现中央和国务院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并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审计事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二是明确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并完善了绩效审计的有关规定。四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管理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草案关于人大监督的内容过于单薄,应当补充完善。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二是明确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整改的方式,规定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决议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审计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为适应审计工作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等相关内容。二是加强内部审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同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是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关委托或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程序和相关条件,并对社会审计力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工作规范作出规定;对社会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审计权限和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审计权限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二是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权限、要求和方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为增强审计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为防止因审计时间过长影响工程款支付,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期限作出限制,并规定了相关单位的救济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案件移送等机制,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审计整改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关于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公开的力度不大,刚性不足,没有很好发挥审计监督应有作用,应当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审计成效。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结果问责,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二是加强审计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四章)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带队赴长兴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员赴温州、乐清、嘉兴、海盐、湖州、德清、衢州、龙游、桐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和社会审计机构等方面的意见。2月1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三位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拟启动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立法进程。2014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草案的有关修改情况与财经委作了沟通。2月27日,省委常委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财经委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审计工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也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条例应当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使立法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并规定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报告”制度。二是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经费保障上,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不强调同级政府预算,从而为下一步改革预留空间。(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应当体现中央和国务院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并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审计事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二是明确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并完善了绩效审计的有关规定。四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管理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草案关于人大监督的内容过于单薄,应当补充完善。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二是明确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整改的方式,规定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决议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审计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为适应审计工作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等相关内容。二是加强内部审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同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是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关委托或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程序和相关条件,并对社会审计力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工作规范作出规定;对社会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审计权限和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审计权限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二是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权限、要求和方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为增强审计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为防止因审计时间过长影响工程款支付,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期限作出限制,并规定了相关单位的救济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案件移送等机制,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审计整改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关于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公开的力度不大,刚性不足,没有很好发挥审计监督应有作用,应当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审计成效。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结果问责,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二是加强审计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四章)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