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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意义来说,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更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曾被束之高阁的章程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可谓不少,有70多处,其他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贯穿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但从众多运营企业的实践上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常常形同虚设,只是公司注册时的一个必备文件,公司成立后就被束之高阁,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年报等直接影响收益的内容,市场监管者规范的是市场操作。作为公司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也未能对章程的内容有足够的关注,常常谈到的也是能够影响市场的数据和事实。
正是因为常常被忽略,章程对于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产权主体多元化、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权责、用人机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这“老三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还没有充分而有效地衔接,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还不到位,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问题。这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能落到实处,治理问题越发突出。
问题倒逼发展,形势推进改革。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协调其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在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多处“章程”。不仅要求“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还要求,“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公司章程”等等。
600家上市公司改章程
近些年来的一系列围绕章程而出现的商业事件,使得人们重新关注到章程对公司的影响有多么巨大。万科的“野蛮人事件”、国美的“掌门人之争”、阿里巴巴“梦碎香港”,这三大商业事件发生的起源都与章程有关。
2016年10月,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威学者、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教授参加首届国企管理年会时,对当时正相持不下的宝万之争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做了阐释。
李维安教授说:“知道现在各公司在做什么吗?都在忙着改章程!全国上市公司有六百多家,包括国企上市公司,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型的、创业型的、高科技的公司,几乎都在修改章程。”
他认为,国企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很关键的时刻,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在“修改章程”,从这就可以看出企业有许多方面需要改革和完善。对国企来说,章程是根本性的,可是到现在为止,法人定位还没有完全解决。
李维安教授评论说:“万科事件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它使国企的并购,从演习过渡到实战。国企包括央企,很多重组并购,就是“文件直播”的过程,安排得天衣无缝,谁也不能有反对意见,这样怎么能看出敌我攻防?这次万科事件,就是“野蛮人进入”,让王石难以招架。这样一比较,如果外资进入,国企的漏洞会暴露更多。”
他认为,万科之所以被“逼宫”,是在管理与治理的关系上出现了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管理和治理都要抓。“公司治理制度建设要有预见性,不能后来设置,当然过早的设置也不好。并购反映市场,在这两种关系中,如果没有治理机制也不行。就好比小偷可以随便上你家来,但你为了防贼装上防盗门,就会把门全锁死了,这样客人也进不来了,那就过度了。所以我们现在又要防止另一个倾向,就是对于收购,国企的措施不要弄得太过了,那样的话就没有收购了。没有并购,市场就没有竞争了。”
在李教授看来,宝万之争对于国企的章程修订提了醒,这是好事。
保障公司“自治”靠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公司法》,公司在设立初期制定公司章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章程,这是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导致章程的无效,进而妨碍公司的成立。
我国《公司法》对章程内容有限制性的规定,可以说,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定性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章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的深层背景是公司“自治”实质的演变,体现为公司章程条款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不得改变或违背。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具有修改权限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修改,并经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发生对外效力。
作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的治理结构既包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也包括上述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一机制的确立要遵循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
与此同时,《公司法》只能就公司的普通问题对公司行为做出一般性规定,而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股权的结构等不同情况,确定本公司具体的组织和活动规则。
公司有权根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或安排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的“自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全由立法设计,而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架构内,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具体构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组织总是把赢利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但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却是他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如何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了全面记载。因而完备的公司章程应当对相关的主体利益起到平衡保护的作用。
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可见,具有个性的、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更多要依赖公司章程发挥作用。
全面落实“党建进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党建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建设大局,尤其是其中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进展。
《公司法》中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表述为:“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很多国企章程关于党建工作只是简单根据这一表述提出“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但不涉及太多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的简单,是为了给章程的相关内容提供“自治”的空间。但过去国企章程对党建工作规定也非常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与此同时,中央巡视组指出国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着直接联系。
自去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将党建写入章程已经在各国企中蔚然成风。从各国企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在修改的章程中,总则增加了“党委是公司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重点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作用”等,确立党委在公司中的地位。另外一个重大变化是,新章程都普遍明确了党组织研究讨论是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例如航天通信的新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由董事會授权作出决定。”
党建工作纳入章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渗透到国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使党建真正融入企业中心工作。《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为保证党建进章程工作落到实处,地方与企业制定了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文件。
新兴际华集团今年2月15日制定印发的红色小本,涵盖了《企业党委工作规范》《党组织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则》《基层党支部工作规范》等近20项规范。“正是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则,让章程中的党建规定落地落实。”中国石化子公司镇海炼化对下属11家子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全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对等持股”4种形式,采用“一企一案”方式,对各家子公司逐个分析研判,区分制定章程修改内容。
在地方上,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章程的指导文本》,并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法》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启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在湖北省,党建工作责任制逐步成为硬约束。有11户省出资企业将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党员领导干部薪酬待遇相挂钩,占有一定权重。三环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出资企业还明确了二级企业考核中的党建工作权重,从10%~20%不等。
《指导意见》中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和坚持权责对等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同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得到明显改善。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更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曾被束之高阁的章程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可谓不少,有70多处,其他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贯穿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但从众多运营企业的实践上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常常形同虚设,只是公司注册时的一个必备文件,公司成立后就被束之高阁,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关注的是公司的业绩、年报等直接影响收益的内容,市场监管者规范的是市场操作。作为公司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也未能对章程的内容有足够的关注,常常谈到的也是能够影响市场的数据和事实。
正是因为常常被忽略,章程对于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产权主体多元化、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权责、用人机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这“老三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还没有充分而有效地衔接,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还不到位,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问题。这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能落到实处,治理问题越发突出。
问题倒逼发展,形势推进改革。发挥公司章程作用,协调其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在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多处“章程”。不仅要求“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还要求,“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公司章程”等等。
600家上市公司改章程
近些年来的一系列围绕章程而出现的商业事件,使得人们重新关注到章程对公司的影响有多么巨大。万科的“野蛮人事件”、国美的“掌门人之争”、阿里巴巴“梦碎香港”,这三大商业事件发生的起源都与章程有关。
2016年10月,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威学者、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教授参加首届国企管理年会时,对当时正相持不下的宝万之争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做了阐释。
李维安教授说:“知道现在各公司在做什么吗?都在忙着改章程!全国上市公司有六百多家,包括国企上市公司,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型的、创业型的、高科技的公司,几乎都在修改章程。”
他认为,国企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很关键的时刻,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在“修改章程”,从这就可以看出企业有许多方面需要改革和完善。对国企来说,章程是根本性的,可是到现在为止,法人定位还没有完全解决。
李维安教授评论说:“万科事件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它使国企的并购,从演习过渡到实战。国企包括央企,很多重组并购,就是“文件直播”的过程,安排得天衣无缝,谁也不能有反对意见,这样怎么能看出敌我攻防?这次万科事件,就是“野蛮人进入”,让王石难以招架。这样一比较,如果外资进入,国企的漏洞会暴露更多。”
他认为,万科之所以被“逼宫”,是在管理与治理的关系上出现了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管理和治理都要抓。“公司治理制度建设要有预见性,不能后来设置,当然过早的设置也不好。并购反映市场,在这两种关系中,如果没有治理机制也不行。就好比小偷可以随便上你家来,但你为了防贼装上防盗门,就会把门全锁死了,这样客人也进不来了,那就过度了。所以我们现在又要防止另一个倾向,就是对于收购,国企的措施不要弄得太过了,那样的话就没有收购了。没有并购,市场就没有竞争了。”
在李教授看来,宝万之争对于国企的章程修订提了醒,这是好事。
保障公司“自治”靠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公司法》,公司在设立初期制定公司章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章程,这是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导致章程的无效,进而妨碍公司的成立。
我国《公司法》对章程内容有限制性的规定,可以说,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定性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章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的深层背景是公司“自治”实质的演变,体现为公司章程条款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不得改变或违背。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具有修改权限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修改,并经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发生对外效力。
作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的治理结构既包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也包括上述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一机制的确立要遵循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
与此同时,《公司法》只能就公司的普通问题对公司行为做出一般性规定,而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股权的结构等不同情况,确定本公司具体的组织和活动规则。
公司有权根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或安排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的“自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全由立法设计,而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架构内,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具体构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组织总是把赢利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但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却是他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如何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了全面记载。因而完备的公司章程应当对相关的主体利益起到平衡保护的作用。
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可见,具有个性的、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更多要依赖公司章程发挥作用。
全面落实“党建进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党建工作关系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建设大局,尤其是其中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进展。
《公司法》中有关党的建设工作的表述为:“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很多国企章程关于党建工作只是简单根据这一表述提出“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但不涉及太多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的简单,是为了给章程的相关内容提供“自治”的空间。但过去国企章程对党建工作规定也非常简单、笼统,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不明确,职能规定不具体,影响了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与此同时,中央巡视组指出国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国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着直接联系。
自去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将党建写入章程已经在各国企中蔚然成风。从各国企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在修改的章程中,总则增加了“党委是公司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重点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作用”等,确立党委在公司中的地位。另外一个重大变化是,新章程都普遍明确了党组织研究讨论是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例如航天通信的新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由董事會授权作出决定。”
党建工作纳入章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应渗透到国企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使党建真正融入企业中心工作。《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为保证党建进章程工作落到实处,地方与企业制定了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文件。
新兴际华集团今年2月15日制定印发的红色小本,涵盖了《企业党委工作规范》《党组织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则》《基层党支部工作规范》等近20项规范。“正是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则,让章程中的党建规定落地落实。”中国石化子公司镇海炼化对下属11家子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全资”“国有独资”“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对等持股”4种形式,采用“一企一案”方式,对各家子公司逐个分析研判,区分制定章程修改内容。
在地方上,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章程的指导文本》,并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法》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启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在湖北省,党建工作责任制逐步成为硬约束。有11户省出资企业将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党员领导干部薪酬待遇相挂钩,占有一定权重。三环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出资企业还明确了二级企业考核中的党建工作权重,从10%~20%不等。
《指导意见》中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和坚持权责对等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同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