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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享有司法变更权以后,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审判中司法变更权的关系已经尖锐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总是强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排拆司法变更权,而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正,有权依法变更不受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的这种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目前,十分需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以确保这两种职权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