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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研究沿用移民搬迁的“推—拉”理论,来阐述西部自发移民搬迁的基本动因;从搬迁成本与效益的博奕方面,分析自发移民户决定其搬迁的行为。作为“理性人”的该群体,自发移民诱因是多方面的。目前,该特殊边缘群体经济贫困,基层民主权利有限,文化主体地位不明显,社会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边缘化”状况。建议从经济上扶持自发移民、政治上平等对待自发移民、文化上重塑自发移民、社会上支持帮助自发移民,赋予自发移民主体性建设以新的内涵。
关键词:自发移民 动因 发展现状
Analysis on the incentives of voluntary migration and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statusquo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western of China
Luo Ronghai Zhang Tiwei Xie Ping
Abstract:The research explains on the basic reasons for the incentives of voluntary migration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Western of China,according to the resettlement theory of “push and pull”.From the game of migration cost and benefit,it analyzes the behavior of voluntary migration farmers.As an economic rational group,there are lot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voluntary migration.At present,these special edged group live in poverty with limit grassroot democratic rights,not obvious cultural main body status,no guarantee for social status.Their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s in the edged situation.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such as providing economic support,treating them equally,remolding their cultural status,seeking the social support for them,and bestowing new connotation for their main body statu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Keywords:Voluntary migration Incentives Development status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091-03
1.研究背景
本研究以西部民族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作为研究对象。自发移民搬迁,是指那些没有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机关和扶贫企业有组织、可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贫困农户自发进行的移民搬迁。国内专家对中国农村扶贫中涉及到自发移民搬迁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过专门探讨[1];认为自发移民是个体、家庭或小群体为了寻求更好的机会,从一个地方自发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自发性移民作为一种持续现象,存在于绝大多数的社会中[2](p5-6)。国内学者对移民搬迁与社会发展相关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过研究。历史所载移民一般只包括由官方组织实施或强制实行的,至多只记载了那些得到官方认可的自发移民,而不会包括大多数自发移民[3];对自找出路、投亲靠友、自行搬迁的移民需要政府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自发移民无时不在进行,然而自发移民过程却是残缺不全的,其合法性处于尴尬的位置,根本之策还是将其接纳和溶入当地主流社会[4];西部民族贫困山区除通过异地开发、劳务输出等方式向外转移劳动力外,对于一些自发移民和短距离趋利性移民可进行近域迁移,可获得人口的聚居效应;自发移民的迁移成本与收益的相对大小是迁移与否的决定力量[5],等等。同时,国内学者对民族经济发展提出了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经济战略;对民族地区经济如何发展进行了新视角阐述[6](p319-347)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十一五规划”的首要战略部署。为稳步扎实推进这一伟大事业,一批专家学者通过广泛调查,潜心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新农村,新农村是什么样,怎样建新农村等一系列问题[7],等等。
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如何建设新农村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因此,本研究在国内外专家研究基础上,对来自于云、贵、川三省,分别聚居于云南五个地州、五县、五乡(镇)、8个村的彝族、苗族自发移民户,展开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同时,也对该区域内的有关政府机构(人大、政协、民委、民宗局、扶贫办、农业局、民政局等)及部分专家进行了问卷调研。本研究共调研了自发移民农户228户,其中彝族164户,占71.9%,苗族64户,占28.1%,没有户口的迁入户127户(彝族74户,苗族53户),占调研户的55.7%;28份部门及专家问卷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聚居区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一种“真空”地带,属于政府政策的“盲区”;自发移民主体发展面临“双缺失”(身份缺失、发展机会缺失)的境地。结合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本研究进一步延伸对该特殊群体的搬迁动因进行剖析,对该特殊群体社会经济发展边缘化现状进行探讨,为影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西部民族地区特殊群体在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2.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搬迁动因分析
作为“理性人”的该群体,自发移民诱因是多方面的。本研究沿用“推—拉”理论,来阐述西部自发移民搬迁的基本动因;从搬迁成本与效益的博奕方面,来剖析自发移民户的搬迁行为。
2.1 推力: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缺乏与恶化。
2.1.1 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缺乏与恶化。由于原住地自然条件的恶劣,外部环境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弱化,突出表现在生存环境的恶劣、自然灾害频繁(如雪灾、旱灾、冰雹、泥石流等)、生态脆弱,已不利于人类居住,也不利于生存和生产发展,在如此生存与发展环境下生活的群众即使在没有列入政府易地扶贫搬迁的情况下,为改变现状,也毅然选择自发移民搬迁,离开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环境,决定走出去。
2.1.2 资源及发展条件匮乏。草场退化;燃料奇缺;土地贫瘠;多处西部大石山区、石漠化地区、西北干旱地区,“一方水土已养不了一方人”;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信息闭塞,不通车,不通电等。
2.1.3 疫病趋使自发移民搬迁出来。由于原住地历史上流行某种疫病、瘟疫,老百姓选择了自发搬迁。例如,调研组在丽江市玉龙县石头乡利苴村进行调研时,发现在该村阿克都自然村有一个“世纪本”的地方,海拔在3500米以上,这片原始林区生活着的11户是2003年以来相继迁入的彝族自发移民。他们反映搬迁到老君山,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原居住地存在麻风病瘟疫,最近几年相继死了100多人,原住地目前已有30多户陆续搬出。
2.1.4 改变生计窘境和贫困状况迫使移民搬迁。西部民族地区集“老、少、边、穷、山”于一体,在原住地一般生活在极端贫困的状态下,因病致贫,因环境致贫等多因素作用,这一带贫困现象突出。受原住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疫病等因素制约,同时,在未列入政府扶贫计划的贫困农户,为摆脱贫困,选择了自发移民搬迁。
2.2 拉力:带动作用及婚亲社会裙带作用。
2.2.1 林木经济收益刺激自发移民搬迁。在天然林禁伐前,木材砍伐、野生菌采集等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刺激或推动了自发移民的搬迁速度。例如,在调研中发现大理州剑川县老君山镇新和村彝族5社农户基本上都是自发移民搬迁户。自发迁入主要动因之一,就是天保前替林场打工砍伐木材,或自己组织砍伐倒运木材,经济利益的刺激,诱使很多彝族村民搬迁至此。
2.2.2 先期小部分自发移民搬迁成功“示范”带动自发移民搬迁。正是由于先期一部分移民户自发搬迁后,日子比原住地好过后,在其带动“示范”作用下,陆续迁入另一部分移民生活到此。例如,通过本课题对228户自发移民户的调研,发现迁入进来并定居后的农户,无论是否取得户口,他们都认为现居住地比原居住地条件好一些。耕地多,人均近2亩以上,有的耕地多达15~20亩,比原住地人多地少的矛盾相比,情况好转多了。仅退耕地而言,有的农户多则退耕达20~30亩,少则退2~3亩。生态及资源条件比原住地好。由于住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生态植被较原住地好,天然草场资源丰富,薪柴资源能够保障,野生菌、药材等资源富集,俨然一个天然资源库。交通条件也比原住地好。原住地靠人背马驮,有的原住地连马都上不去,现住地由于原林区公路修到家门,相对方便一些。正是通过先期搬迁移民农户“现身说法”,促进和带动后来大批自发移民。
2.2.3 血缘、亲缘及婚亲纽带关系促进自发移民搬迁。自发移民诱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诱因是靠沾亲带故,亲朋好友的介绍或“现身说法”,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甚至通过婚亲嫁娶等这些社会裙带关系,使移民自发搬迁过来。
2.2.4 强烈的民族认同感。之所以能聚居在一起,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文化因素在起作用,民族认同感,包容或接纳自发移民户在迁入地的繁衍生息。例如,滇西北老君山地区1000多彝族人自发搬迁至此,他们大多来自省内丽江市宁蒗县小凉山地区、怒江州兰坪县和大理州洱源县以及四川大凉山等地区;版纳州与德宏州等跨境地区散居多个傣族、彝族自发移民聚居点等,这些自发移民聚居区具有强烈民族性。
2.2.5 “公地”资源的诱因等。由于管理跟不上,“四不管”地带,政府职能缺位,“公地”资源管理“真空”,导致了在国有林区或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问题的加剧。据调查,滇西北老君山拥有几万亩天然草场资源,但因产权不明晰,周边社区各族村民,均把草场视为公共牧场。每至草场茂盛季节,周边彝族、普米族、傈僳族村民,就赶着牛羊群,到大羊场、大坪子等草地放牧,并在此地安营扎寨5~7个月,其中一部分移民搬迁定居到该地区。
2.2.6 民族迁徙习惯。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反复搬迁,给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管理带来问题。例如在云南省红河州流行一句话“桃树开花,苗族搬家”,从而揭示出一个有关地方苗族人迁徙习俗的现象。该现象造成了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管理复杂性,让当地政府不愿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主流之中,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也是各方不愿触及的敏感角落。
2.3 成本和效益的博弈过程决定搬迁行为选择。
根据移民搬迁选择性理论,迁移是有成本和收益的。美国芝加哥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T.W.舒尔茨教授在《深思人的投资》一文中提出了“人口迁移成本与预期收益”的理论[2](p8)。该理论认为迁移是有成本,它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前者包括交通、住宅、食物等方面增加的支出,后者包括因迁移减少的收入及心理成本等。搬迁的预期收益是指搬迁者因搬迁能够预期得到的更多的收入。当预期搬迁收益大于搬迁的成本时,人们就倾向于迁移。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搬迁通过搬迁成本、风险和迁入后的效益博奕后决定其行为选择,自发移民的迁移成本与收益的相对大小是迁移与否的决定力量[5]。
3.建设新农村“边缘化”现状探讨
3.1 经济贫困。
最突出的表现是自发移民收入水平低。这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值差距较大,还表现在自发移民聚居区与主流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在扩大。通过对自发移民聚居区的调研发现,2006年21.9%自发移民户人均纯收入在425元以下,51.6%在425~693元之间,7.8%在693~825元之间,15.6%在825元以上。其次,政府投入不足且“不作为”。政府对自发移民聚居区投入可谓“杯水车薪”,突出表现在自发移民聚居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财政支农、扶贫、教育、农村社保、农村科技等投入不足,与其他主流农村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第三,金融信贷资源对该特殊地区“吝啬”。从农村金融信贷上看,随着经济体制转轨,金融部门在比较利益驱动下,支农力度有所减弱,信贷资金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使西部民族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紧缺,自发移民聚居区在资金信贷上因得不到支持而长期陷入贫困[8]。
3.2 政治活动有限。
首先,由于该特殊群体未取得无当地户口,参加迁入地基层活动受到影响。其次,农村社会组织薄弱,自发移民利益表达缺乏有效途径。再者是很大一部分自发移民长期未取得当地户口,被当地政府和群众视为“黑户”。通过对苗、彝族自发移民区定点调研,发现仅有15.6%自发移民户回答参加了当地民主选举活动,而84.4%则没有参加当地民主活动。
3.3 文化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文化主体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根据对228户自发移民户最新案例抽样调查,发现文盲半文盲53人,占被调查问卷人的23.2%;小学文化程度112人,占49.1%,初中文化程度51人,占2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2人,占5.3%,自发移民的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刚达到小学水平,低于城市和其他农村地区。二是民族地区自发移民的文化主体地位重视不够,必将导致新农村建设效果不理想。三是移民聚居区主体文化相对于当地农村主流社会文化而言是一种亚文化,其最主要特征是该种文化体现者——自发移民者,脱离了社会生活主流。它实际上是自发移民者一种自我保护机制,是自发移民者对自己社会地位反映。
3.4 社会主体地位保障尚需加强。
由于自发移民至此,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搬迁,户口不能在当地办理和落实,自发移民处境尴尬,其子女上学、培训、外出找工、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甚至到民政结婚登记等也受到影响。社会主体地位低,首先是自发移民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城乡二元结构使得自发移民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完全享有与城市居民、主流农村地区农民同等权利。移民聚居区缺乏必要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不能享受公共卫生、医疗和教育等带来的好处。由于户口等因素,对聚居区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仍未得到消除。其次是自发移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自发搬迁户在当地社区所耕种的耕地,一部分是租种其他农户耕地,一部分是历史遗留的开荒地,或搬迁来后的新开荒地,没有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承包证,其权属未得到当地认同,耕地与山林权属没有保障,生活与生产发展受到影响。第三是该地区自然经济观念还较严重,自发移民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弱势群体。第四是政府与社会救助有所区别。一遇天灾人祸,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该特殊边缘群体能与当地贫困村民享有救助扶持,但程度不一。第五是对政府开展的扶贫及新农村规划等,自发移民聚居区参与度不足,缺乏自发移民声音,等等[8]。
4.对策分析
4.1 以人为本,确立自发移民主体地位。
结合西部民族自发移民聚居区的实际,自发移民主体性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自发移民为本,关注自发移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在承认自发移民是移民聚居区社会历史进程的推动者和建设者、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之一这一前提下,为自发移民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释放自发移民的潜能。使自发移民在该特殊地区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成为自身的主人,在新农村建设中成为自主的群体。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聚居区需从经济上扶持自发移民、政治上平等对待自发移民、文化上重新塑造自发移民、社会上支持帮助自发移民,构成自发移民主体性建设的主要内容[9](p108)。
4.2 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主体地位。
提高自发移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从保障自发移民的权利出发,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为自发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尊重自发移民的主体地位。其次,迁入地聚居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发移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发挥自发移民的决策主体和行动主体作用,采取自发移民乐于接受的方式,从自发移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又有条件做好的事情入手,让自发移民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制定政策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尊重自发移民的意愿,结合该特殊地区情况,寻求多样化的发展路径与模式。把刚性制度与当地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找准切入点,做出符合自发移民意愿的决策。当自发移民的利益和活动有制度作保证、有政策做支持时,自发移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得到真正发挥。第四,切实维护自发移民的民主权利。自发移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促进自发移民广泛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健全法律法规,充实完善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赋予自发移民在农产品生产、交易、售后服务、土地承包经营、农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增强自发移民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
4.3 统筹兼顾,配套措施到位。
首先,结合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将该群体聚居区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突显主体地位,享受国民化待遇,共同建设新农村、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其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政策。建议民委对西部民族地区自发搬迁移民聚居于农村的群体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议民政部门落实好有关群体身份待遇,办理其户口(防止其因身份缺失带来的诸多发展制约,如打工、婚姻登记、生存与发展权益的缺失等);建议扶贫部门对该特殊群体聚居区反贫困与发展纳入规划中,投入扶贫资金,按“一体两翼”,实施整村推进等;建议林业部门追加退耕还林指标,实施好退耕后期补助政策,转换自发移民身份,变毁林开荒者为护林员、巡山员;建议教育部门加大对移民聚居区教育投入力度,允许子女上学不交寄读费,给予寄宿补助;劳动部门提供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机会,通过教育、外出打工等途径,自然减员,缓解生态与资源压力;建议农业部门在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适当倾斜。第三,在宏观管理上,在严格控制新迁移人员基础上,统筹协调。在农村社保方面给予考虑;在卫生方面,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对特困户免予交纳自筹部分,由政府出资给予倾斜,等等。社会各界关注并支持、资助其生存与发展。多管齐下,统筹协调,打破地区分割,破除传统政绩观等顾虑,不回避,且要接受并面对现实,多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承伟著.中国农村扶贫自愿移民搬迁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6月
[2] 林志斌著.谁搬迁了——自愿性移民扶贫项目的社会经济和政策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3月
[3] 葛剑雄.三峡移民: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移民[J].科学中国人,2002年09期
[4] 陈林.移民合法化、迁徙自由与要素流动[J].中国科学院,2000年
[5] 李惠.人口迁移的成本、效益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5期
[6] 李忠斌编著.民族经济发展新论[M].民族出版社,2004年11月
[7] 董忠堂主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纲[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1月
[8] 廖桂莲、张体伟.制约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7期
[9] 纳麒主编.愿景与探索——开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
关键词:自发移民 动因 发展现状
Analysis on the incentives of voluntary migration and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statusquo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western of China
Luo Ronghai Zhang Tiwei Xie Ping
Abstract:The research explains on the basic reasons for the incentives of voluntary migration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Western of China,according to the resettlement theory of “push and pull”.From the game of migration cost and benefit,it analyzes the behavior of voluntary migration farmers.As an economic rational group,there are lot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voluntary migration.At present,these special edged group live in poverty with limit grassroot democratic rights,not obvious cultural main body status,no guarantee for social status.Their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s in the edged situation.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such as providing economic support,treating them equally,remolding their cultural status,seeking the social support for them,and bestowing new connotation for their main body statu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Keywords:Voluntary migration Incentives Development status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091-03
1.研究背景
本研究以西部民族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作为研究对象。自发移民搬迁,是指那些没有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机关和扶贫企业有组织、可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贫困农户自发进行的移民搬迁。国内专家对中国农村扶贫中涉及到自发移民搬迁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过专门探讨[1];认为自发移民是个体、家庭或小群体为了寻求更好的机会,从一个地方自发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自发性移民作为一种持续现象,存在于绝大多数的社会中[2](p5-6)。国内学者对移民搬迁与社会发展相关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过研究。历史所载移民一般只包括由官方组织实施或强制实行的,至多只记载了那些得到官方认可的自发移民,而不会包括大多数自发移民[3];对自找出路、投亲靠友、自行搬迁的移民需要政府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自发移民无时不在进行,然而自发移民过程却是残缺不全的,其合法性处于尴尬的位置,根本之策还是将其接纳和溶入当地主流社会[4];西部民族贫困山区除通过异地开发、劳务输出等方式向外转移劳动力外,对于一些自发移民和短距离趋利性移民可进行近域迁移,可获得人口的聚居效应;自发移民的迁移成本与收益的相对大小是迁移与否的决定力量[5],等等。同时,国内学者对民族经济发展提出了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经济战略;对民族地区经济如何发展进行了新视角阐述[6](p319-347)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十一五规划”的首要战略部署。为稳步扎实推进这一伟大事业,一批专家学者通过广泛调查,潜心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新农村,新农村是什么样,怎样建新农村等一系列问题[7],等等。
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如何建设新农村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因此,本研究在国内外专家研究基础上,对来自于云、贵、川三省,分别聚居于云南五个地州、五县、五乡(镇)、8个村的彝族、苗族自发移民户,展开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同时,也对该区域内的有关政府机构(人大、政协、民委、民宗局、扶贫办、农业局、民政局等)及部分专家进行了问卷调研。本研究共调研了自发移民农户228户,其中彝族164户,占71.9%,苗族64户,占28.1%,没有户口的迁入户127户(彝族74户,苗族53户),占调研户的55.7%;28份部门及专家问卷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聚居区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一种“真空”地带,属于政府政策的“盲区”;自发移民主体发展面临“双缺失”(身份缺失、发展机会缺失)的境地。结合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本研究进一步延伸对该特殊群体的搬迁动因进行剖析,对该特殊群体社会经济发展边缘化现状进行探讨,为影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西部民族地区特殊群体在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2.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搬迁动因分析
作为“理性人”的该群体,自发移民诱因是多方面的。本研究沿用“推—拉”理论,来阐述西部自发移民搬迁的基本动因;从搬迁成本与效益的博奕方面,来剖析自发移民户的搬迁行为。
2.1 推力: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缺乏与恶化。
2.1.1 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缺乏与恶化。由于原住地自然条件的恶劣,外部环境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弱化,突出表现在生存环境的恶劣、自然灾害频繁(如雪灾、旱灾、冰雹、泥石流等)、生态脆弱,已不利于人类居住,也不利于生存和生产发展,在如此生存与发展环境下生活的群众即使在没有列入政府易地扶贫搬迁的情况下,为改变现状,也毅然选择自发移民搬迁,离开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环境,决定走出去。
2.1.2 资源及发展条件匮乏。草场退化;燃料奇缺;土地贫瘠;多处西部大石山区、石漠化地区、西北干旱地区,“一方水土已养不了一方人”;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信息闭塞,不通车,不通电等。
2.1.3 疫病趋使自发移民搬迁出来。由于原住地历史上流行某种疫病、瘟疫,老百姓选择了自发搬迁。例如,调研组在丽江市玉龙县石头乡利苴村进行调研时,发现在该村阿克都自然村有一个“世纪本”的地方,海拔在3500米以上,这片原始林区生活着的11户是2003年以来相继迁入的彝族自发移民。他们反映搬迁到老君山,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原居住地存在麻风病瘟疫,最近几年相继死了100多人,原住地目前已有30多户陆续搬出。
2.1.4 改变生计窘境和贫困状况迫使移民搬迁。西部民族地区集“老、少、边、穷、山”于一体,在原住地一般生活在极端贫困的状态下,因病致贫,因环境致贫等多因素作用,这一带贫困现象突出。受原住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疫病等因素制约,同时,在未列入政府扶贫计划的贫困农户,为摆脱贫困,选择了自发移民搬迁。
2.2 拉力:带动作用及婚亲社会裙带作用。
2.2.1 林木经济收益刺激自发移民搬迁。在天然林禁伐前,木材砍伐、野生菌采集等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刺激或推动了自发移民的搬迁速度。例如,在调研中发现大理州剑川县老君山镇新和村彝族5社农户基本上都是自发移民搬迁户。自发迁入主要动因之一,就是天保前替林场打工砍伐木材,或自己组织砍伐倒运木材,经济利益的刺激,诱使很多彝族村民搬迁至此。
2.2.2 先期小部分自发移民搬迁成功“示范”带动自发移民搬迁。正是由于先期一部分移民户自发搬迁后,日子比原住地好过后,在其带动“示范”作用下,陆续迁入另一部分移民生活到此。例如,通过本课题对228户自发移民户的调研,发现迁入进来并定居后的农户,无论是否取得户口,他们都认为现居住地比原居住地条件好一些。耕地多,人均近2亩以上,有的耕地多达15~20亩,比原住地人多地少的矛盾相比,情况好转多了。仅退耕地而言,有的农户多则退耕达20~30亩,少则退2~3亩。生态及资源条件比原住地好。由于住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生态植被较原住地好,天然草场资源丰富,薪柴资源能够保障,野生菌、药材等资源富集,俨然一个天然资源库。交通条件也比原住地好。原住地靠人背马驮,有的原住地连马都上不去,现住地由于原林区公路修到家门,相对方便一些。正是通过先期搬迁移民农户“现身说法”,促进和带动后来大批自发移民。
2.2.3 血缘、亲缘及婚亲纽带关系促进自发移民搬迁。自发移民诱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诱因是靠沾亲带故,亲朋好友的介绍或“现身说法”,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甚至通过婚亲嫁娶等这些社会裙带关系,使移民自发搬迁过来。
2.2.4 强烈的民族认同感。之所以能聚居在一起,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文化因素在起作用,民族认同感,包容或接纳自发移民户在迁入地的繁衍生息。例如,滇西北老君山地区1000多彝族人自发搬迁至此,他们大多来自省内丽江市宁蒗县小凉山地区、怒江州兰坪县和大理州洱源县以及四川大凉山等地区;版纳州与德宏州等跨境地区散居多个傣族、彝族自发移民聚居点等,这些自发移民聚居区具有强烈民族性。
2.2.5 “公地”资源的诱因等。由于管理跟不上,“四不管”地带,政府职能缺位,“公地”资源管理“真空”,导致了在国有林区或少数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问题的加剧。据调查,滇西北老君山拥有几万亩天然草场资源,但因产权不明晰,周边社区各族村民,均把草场视为公共牧场。每至草场茂盛季节,周边彝族、普米族、傈僳族村民,就赶着牛羊群,到大羊场、大坪子等草地放牧,并在此地安营扎寨5~7个月,其中一部分移民搬迁定居到该地区。
2.2.6 民族迁徙习惯。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反复搬迁,给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管理带来问题。例如在云南省红河州流行一句话“桃树开花,苗族搬家”,从而揭示出一个有关地方苗族人迁徙习俗的现象。该现象造成了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管理复杂性,让当地政府不愿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主流之中,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也是各方不愿触及的敏感角落。
2.3 成本和效益的博弈过程决定搬迁行为选择。
根据移民搬迁选择性理论,迁移是有成本和收益的。美国芝加哥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T.W.舒尔茨教授在《深思人的投资》一文中提出了“人口迁移成本与预期收益”的理论[2](p8)。该理论认为迁移是有成本,它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前者包括交通、住宅、食物等方面增加的支出,后者包括因迁移减少的收入及心理成本等。搬迁的预期收益是指搬迁者因搬迁能够预期得到的更多的收入。当预期搬迁收益大于搬迁的成本时,人们就倾向于迁移。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搬迁通过搬迁成本、风险和迁入后的效益博奕后决定其行为选择,自发移民的迁移成本与收益的相对大小是迁移与否的决定力量[5]。
3.建设新农村“边缘化”现状探讨
3.1 经济贫困。
最突出的表现是自发移民收入水平低。这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值差距较大,还表现在自发移民聚居区与主流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在扩大。通过对自发移民聚居区的调研发现,2006年21.9%自发移民户人均纯收入在425元以下,51.6%在425~693元之间,7.8%在693~825元之间,15.6%在825元以上。其次,政府投入不足且“不作为”。政府对自发移民聚居区投入可谓“杯水车薪”,突出表现在自发移民聚居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财政支农、扶贫、教育、农村社保、农村科技等投入不足,与其他主流农村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第三,金融信贷资源对该特殊地区“吝啬”。从农村金融信贷上看,随着经济体制转轨,金融部门在比较利益驱动下,支农力度有所减弱,信贷资金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使西部民族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紧缺,自发移民聚居区在资金信贷上因得不到支持而长期陷入贫困[8]。
3.2 政治活动有限。
首先,由于该特殊群体未取得无当地户口,参加迁入地基层活动受到影响。其次,农村社会组织薄弱,自发移民利益表达缺乏有效途径。再者是很大一部分自发移民长期未取得当地户口,被当地政府和群众视为“黑户”。通过对苗、彝族自发移民区定点调研,发现仅有15.6%自发移民户回答参加了当地民主选举活动,而84.4%则没有参加当地民主活动。
3.3 文化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文化主体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根据对228户自发移民户最新案例抽样调查,发现文盲半文盲53人,占被调查问卷人的23.2%;小学文化程度112人,占49.1%,初中文化程度51人,占2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2人,占5.3%,自发移民的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刚达到小学水平,低于城市和其他农村地区。二是民族地区自发移民的文化主体地位重视不够,必将导致新农村建设效果不理想。三是移民聚居区主体文化相对于当地农村主流社会文化而言是一种亚文化,其最主要特征是该种文化体现者——自发移民者,脱离了社会生活主流。它实际上是自发移民者一种自我保护机制,是自发移民者对自己社会地位反映。
3.4 社会主体地位保障尚需加强。
由于自发移民至此,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搬迁,户口不能在当地办理和落实,自发移民处境尴尬,其子女上学、培训、外出找工、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甚至到民政结婚登记等也受到影响。社会主体地位低,首先是自发移民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城乡二元结构使得自发移民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完全享有与城市居民、主流农村地区农民同等权利。移民聚居区缺乏必要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不能享受公共卫生、医疗和教育等带来的好处。由于户口等因素,对聚居区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仍未得到消除。其次是自发移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自发搬迁户在当地社区所耕种的耕地,一部分是租种其他农户耕地,一部分是历史遗留的开荒地,或搬迁来后的新开荒地,没有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承包证,其权属未得到当地认同,耕地与山林权属没有保障,生活与生产发展受到影响。第三是该地区自然经济观念还较严重,自发移民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弱势群体。第四是政府与社会救助有所区别。一遇天灾人祸,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该特殊边缘群体能与当地贫困村民享有救助扶持,但程度不一。第五是对政府开展的扶贫及新农村规划等,自发移民聚居区参与度不足,缺乏自发移民声音,等等[8]。
4.对策分析
4.1 以人为本,确立自发移民主体地位。
结合西部民族自发移民聚居区的实际,自发移民主体性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自发移民为本,关注自发移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在承认自发移民是移民聚居区社会历史进程的推动者和建设者、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之一这一前提下,为自发移民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释放自发移民的潜能。使自发移民在该特殊地区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成为自身的主人,在新农村建设中成为自主的群体。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聚居区需从经济上扶持自发移民、政治上平等对待自发移民、文化上重新塑造自发移民、社会上支持帮助自发移民,构成自发移民主体性建设的主要内容[9](p108)。
4.2 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主体地位。
提高自发移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从保障自发移民的权利出发,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为自发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尊重自发移民的主体地位。其次,迁入地聚居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发移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发挥自发移民的决策主体和行动主体作用,采取自发移民乐于接受的方式,从自发移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又有条件做好的事情入手,让自发移民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制定政策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尊重自发移民的意愿,结合该特殊地区情况,寻求多样化的发展路径与模式。把刚性制度与当地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找准切入点,做出符合自发移民意愿的决策。当自发移民的利益和活动有制度作保证、有政策做支持时,自发移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得到真正发挥。第四,切实维护自发移民的民主权利。自发移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促进自发移民广泛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健全法律法规,充实完善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赋予自发移民在农产品生产、交易、售后服务、土地承包经营、农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增强自发移民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
4.3 统筹兼顾,配套措施到位。
首先,结合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将该群体聚居区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突显主体地位,享受国民化待遇,共同建设新农村、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其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政策。建议民委对西部民族地区自发搬迁移民聚居于农村的群体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议民政部门落实好有关群体身份待遇,办理其户口(防止其因身份缺失带来的诸多发展制约,如打工、婚姻登记、生存与发展权益的缺失等);建议扶贫部门对该特殊群体聚居区反贫困与发展纳入规划中,投入扶贫资金,按“一体两翼”,实施整村推进等;建议林业部门追加退耕还林指标,实施好退耕后期补助政策,转换自发移民身份,变毁林开荒者为护林员、巡山员;建议教育部门加大对移民聚居区教育投入力度,允许子女上学不交寄读费,给予寄宿补助;劳动部门提供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机会,通过教育、外出打工等途径,自然减员,缓解生态与资源压力;建议农业部门在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适当倾斜。第三,在宏观管理上,在严格控制新迁移人员基础上,统筹协调。在农村社保方面给予考虑;在卫生方面,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对特困户免予交纳自筹部分,由政府出资给予倾斜,等等。社会各界关注并支持、资助其生存与发展。多管齐下,统筹协调,打破地区分割,破除传统政绩观等顾虑,不回避,且要接受并面对现实,多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承伟著.中国农村扶贫自愿移民搬迁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6月
[2] 林志斌著.谁搬迁了——自愿性移民扶贫项目的社会经济和政策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3月
[3] 葛剑雄.三峡移民: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移民[J].科学中国人,2002年09期
[4] 陈林.移民合法化、迁徙自由与要素流动[J].中国科学院,2000年
[5] 李惠.人口迁移的成本、效益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5期
[6] 李忠斌编著.民族经济发展新论[M].民族出版社,2004年11月
[7] 董忠堂主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纲[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1月
[8] 廖桂莲、张体伟.制约西部民族地区自发移民迁入地聚居区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7期
[9] 纳麒主编.愿景与探索——开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