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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民工”本身是一个具有复杂感情色彩的称谓。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更是遭到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待遇,承受多方面的歧视。如何去看待和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宪法学的维度来思考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并就农民工就业平等权的保障提出相应的看法。
关键词 农民工 就业歧视 人格 平等权 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农民工”屡屡成为见诸报端的词汇,但大多数时候是饱和“就业难”、“讨薪难”等字眼紧密联系。农民工出身于农村,持有农村户口,但工作生活在城市,不算纯粹的农民,也不算纯粹的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我国城市的飞速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贡献非凡,理当享有其应得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因于历史遗留和法律制度等因素,农民工的诸多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切实地实现和维护,其中,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流动性群体,但基于他们缺乏组织性,较难融入城市生活,便在生存上处于弱势,在就业过程中更是处处都受到歧视。
(一)就业人格的歧视。
社会在心理上歧视农民工,农民工的权利自然就会被忽视,乃至频频“受伤”。许多城市居民尚未形成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意识,不能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也导致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更加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更甚的是,一些城市管理者也歧视农民工,认为农民工不具有市民人格,在制定城市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规划时,根本不把农民工的需求划进规划,不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
(二)就业机会的歧视。
从宪法学理论上来讲,公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权。然而,现实中对农民工平等劳动权进行损抑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
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如控制农民工就业行政总量,限制职业、工种和农民工比例等地方政策,或者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费、强制培训费等歧视性收费。这些措施无形中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直接将农民工驱赶到高负荷、低报酬、条件差、甚至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还有些城市赋予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上的特殊优待,隐蔽性地保护城市居民就业,这样的行政干预造成了竞争环境失衡和就业权事实上不平等,间接性地挤压了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三)就业待遇的歧视。
1、待遇低。因为农民工是体制外的“真空地带”,通常由用工方与其自由协商报酬,用工方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要么不为农民工设置最低工资标准,要么故意尽量压低农民工的待遇。
2、同工不同酬。根据宪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同类岗位从事同类作业的同种劳动理应获取同等报酬,然而用工方在招工时,采用各种手段,将城市工与农民工做“两本账”,人为地造成二者的待遇“两重天”。
3、欠薪严重。尤其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当中,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更是普遍现象。“欠薪”基本上已陷入“年年治年年欠”的恶性循环。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国家统计局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尚有5.8%被拖欠了工资 ;仅2008年一年,国家就为93.5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0.66亿元 。
(四)就业保障的歧视。
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尽管《劳动法》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时间、节假日休息、加班等事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有效合同的并不多见,反倒签订不利于农民工的“形式合同”并不罕见。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社会公平调节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仍存在严重的不足: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大批人仍旧是游离在制度之外;保障标准偏低;参保负担偏重;公平性欠缺,不能实现均等化服务,致使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低,大多数农民无法真切享受劳动就业保障。
二、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
(一)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因。
二元户藉制度直接在制度层面上人为地将公民设计成农业与非农业两种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已同时代脱节。这样的设计加深了人们地域观念、城乡观念、等级观念,事实上造成户口等级、户籍世袭,使公民具有了不同价值与等级的身份,却忽视或剥夺了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机会,损害和架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社会矛盾也便由此而来。
20世纪90年代伊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也体现了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但还没有深触到户籍问题的核心和根本,效果不够明显。农民工因带着一顶“异样的户籍帽子”,而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方式,漂泊不定地生存在体制之外。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缺乏现实保障。
宪法权利是个人(全体)相对于国家或国家立法机关而言的,而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是相对抽象的法律规范。在一个抽象的宪法权利里,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利,宪法权利是这一系列法律权利的抽象概括 。这些高度抽象和概括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来实现。然而,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缺乏监督加上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具体化存在较大缺陷,公民的基本权利仍,屡遭肆意侵害。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相对于城市职工而言,农民工无论是文化水平还是专业技能都处于劣势。在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中,即使没有种种限制,农民的竞争力也是偏弱的,再加上不能接受平等的技能培训,进一步弱化其竞争力。这也使得农民工择业时只能绕开高要求、高收入的行业,而去选择一些高负荷、低收入的简单劳动。再者,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无法预见风险和自我保护,一旦合法权益受损,他们将无所适从。
四、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措施
(一)完善宪法权利体系。
宪法权利体系不完整导致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因而须完善宪法权利体系。
1、迁徙自由入宪,加强平等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对人口流动的需求日益加剧,单纯对人口实施静态管理的弊端已日益显现。从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出发,必须树立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新思维,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割断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联系,逐步去除户籍制度中以身份为中心的福利成分,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工自由流动的阻碍。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实现形式正义,保护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但户籍改革,自由迁徙并不意味着平等观念的产生。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市民社会的养料,能够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 。还必须通过培养公民意识,树立公民精神来逐步实现平等观念。
2、集体劳动权入宪。现代人权必须包含集体劳动权,它是不可或缺的人权构件,更是劳动权之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劳资矛盾的多样化和新型化,集体劳动权入宪恰方能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我们应当以集体劳动权中的集体谈判权、团结权和民主参与权为核心,通过完善宪法、劳动法,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工会组织使民主参与法制化等方式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以宪法的形式,纳农民工入全民社保。在我国,农民工基本是游离在现有的社保体系之外的,境地尴尬。扩大宪法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保度公平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探索各种社保形式,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规范管理、公平对待、阳光运行的社会保障系统,使农民工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宪法进入诉讼。
我国宪法长期被排斥在诉讼体系之外,宪法进入诉讼并不是一个常态概念,但它却其正当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否则平等权将沦为空头支票。宪法进入诉讼有五种方式:作为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作为法院裁判的说理根据、通过合宪性解释确定法律含义和将有违宪嫌疑的文件提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宪法进入诉讼不等于宪法诉讼。当普通法律存在漏洞,或通过普通法律仍难以实现权利救济时,宪法诉讼方成为最终性的维权途径。
(三)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保护。
平等就业权的保障,首要在于立法。立法者首先要树立公民意识、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理性的法治精神,通过制定和完善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来创设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使宪法内容具体化,继而通过法的运行来建构立体的多层次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平等”的宪法精神得以保障,社会的平等机制得以维护。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而历史证明,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原因,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规制权力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至于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不再仅限于消极地禁止国家对国民的差别待遇,而是积极地要求国家努力架构实现实质平等的法律秩序。从积极权力来讲,政府要正确认知自我,当好“第三方”,通过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维护群体间、阶层间的平等与和谐,尤其要正视农民工的发展需求,为其创造生存空间。从消极权力来讲,权力的行使不得僭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五、结语
保障农民工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公民的平等对待是对宪法承诺的履行以及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尽管任重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权益一定会得到切实保护。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局:返乡农民工总数中5.8%被拖欠工资.2009年3月25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gncj/news/2009/03-25/1617103.shtml.
中国去年为近百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逾10亿.2009年04月16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4-16/1648861.shtml.
马岭.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8期.
杨春福.和谐社会、法治文明与公民权利保障.北方法学.2008第2期.
谢维雁.论宪法进入诉讼的方式——兼论宪法诉讼的概念.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丁德昌.论和谐社会秩序构建中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6期.
[2]侯微.对建国后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2008年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薛西丽.农民工劳动权保障的宪法学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下).
[5]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许庆雄.平等概念的演变与落实.载于许庆雄著.宪法入门.台湾月旦出版社,1992年版,第71页.
关键词 农民工 就业歧视 人格 平等权 保障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农民工”屡屡成为见诸报端的词汇,但大多数时候是饱和“就业难”、“讨薪难”等字眼紧密联系。农民工出身于农村,持有农村户口,但工作生活在城市,不算纯粹的农民,也不算纯粹的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我国城市的飞速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贡献非凡,理当享有其应得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因于历史遗留和法律制度等因素,农民工的诸多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切实地实现和维护,其中,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流动性群体,但基于他们缺乏组织性,较难融入城市生活,便在生存上处于弱势,在就业过程中更是处处都受到歧视。
(一)就业人格的歧视。
社会在心理上歧视农民工,农民工的权利自然就会被忽视,乃至频频“受伤”。许多城市居民尚未形成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意识,不能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也导致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更加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更甚的是,一些城市管理者也歧视农民工,认为农民工不具有市民人格,在制定城市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规划时,根本不把农民工的需求划进规划,不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
(二)就业机会的歧视。
从宪法学理论上来讲,公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权。然而,现实中对农民工平等劳动权进行损抑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
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如控制农民工就业行政总量,限制职业、工种和农民工比例等地方政策,或者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费、强制培训费等歧视性收费。这些措施无形中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直接将农民工驱赶到高负荷、低报酬、条件差、甚至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还有些城市赋予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上的特殊优待,隐蔽性地保护城市居民就业,这样的行政干预造成了竞争环境失衡和就业权事实上不平等,间接性地挤压了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三)就业待遇的歧视。
1、待遇低。因为农民工是体制外的“真空地带”,通常由用工方与其自由协商报酬,用工方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要么不为农民工设置最低工资标准,要么故意尽量压低农民工的待遇。
2、同工不同酬。根据宪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同类岗位从事同类作业的同种劳动理应获取同等报酬,然而用工方在招工时,采用各种手段,将城市工与农民工做“两本账”,人为地造成二者的待遇“两重天”。
3、欠薪严重。尤其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当中,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更是普遍现象。“欠薪”基本上已陷入“年年治年年欠”的恶性循环。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国家统计局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尚有5.8%被拖欠了工资 ;仅2008年一年,国家就为93.5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0.66亿元 。
(四)就业保障的歧视。
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尽管《劳动法》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时间、节假日休息、加班等事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有效合同的并不多见,反倒签订不利于农民工的“形式合同”并不罕见。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社会公平调节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仍存在严重的不足: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大批人仍旧是游离在制度之外;保障标准偏低;参保负担偏重;公平性欠缺,不能实现均等化服务,致使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低,大多数农民无法真切享受劳动就业保障。
二、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
(一)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因。
二元户藉制度直接在制度层面上人为地将公民设计成农业与非农业两种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已同时代脱节。这样的设计加深了人们地域观念、城乡观念、等级观念,事实上造成户口等级、户籍世袭,使公民具有了不同价值与等级的身份,却忽视或剥夺了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机会,损害和架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社会矛盾也便由此而来。
20世纪90年代伊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也体现了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但还没有深触到户籍问题的核心和根本,效果不够明显。农民工因带着一顶“异样的户籍帽子”,而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方式,漂泊不定地生存在体制之外。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缺乏现实保障。
宪法权利是个人(全体)相对于国家或国家立法机关而言的,而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是相对抽象的法律规范。在一个抽象的宪法权利里,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利,宪法权利是这一系列法律权利的抽象概括 。这些高度抽象和概括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来实现。然而,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缺乏监督加上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具体化存在较大缺陷,公民的基本权利仍,屡遭肆意侵害。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相对于城市职工而言,农民工无论是文化水平还是专业技能都处于劣势。在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中,即使没有种种限制,农民的竞争力也是偏弱的,再加上不能接受平等的技能培训,进一步弱化其竞争力。这也使得农民工择业时只能绕开高要求、高收入的行业,而去选择一些高负荷、低收入的简单劳动。再者,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无法预见风险和自我保护,一旦合法权益受损,他们将无所适从。
四、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措施
(一)完善宪法权利体系。
宪法权利体系不完整导致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因而须完善宪法权利体系。
1、迁徙自由入宪,加强平等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对人口流动的需求日益加剧,单纯对人口实施静态管理的弊端已日益显现。从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出发,必须树立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新思维,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割断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联系,逐步去除户籍制度中以身份为中心的福利成分,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工自由流动的阻碍。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实现形式正义,保护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但户籍改革,自由迁徙并不意味着平等观念的产生。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市民社会的养料,能够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 。还必须通过培养公民意识,树立公民精神来逐步实现平等观念。
2、集体劳动权入宪。现代人权必须包含集体劳动权,它是不可或缺的人权构件,更是劳动权之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劳资矛盾的多样化和新型化,集体劳动权入宪恰方能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我们应当以集体劳动权中的集体谈判权、团结权和民主参与权为核心,通过完善宪法、劳动法,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工会组织使民主参与法制化等方式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以宪法的形式,纳农民工入全民社保。在我国,农民工基本是游离在现有的社保体系之外的,境地尴尬。扩大宪法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保度公平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探索各种社保形式,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规范管理、公平对待、阳光运行的社会保障系统,使农民工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宪法进入诉讼。
我国宪法长期被排斥在诉讼体系之外,宪法进入诉讼并不是一个常态概念,但它却其正当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否则平等权将沦为空头支票。宪法进入诉讼有五种方式:作为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作为法院裁判的说理根据、通过合宪性解释确定法律含义和将有违宪嫌疑的文件提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宪法进入诉讼不等于宪法诉讼。当普通法律存在漏洞,或通过普通法律仍难以实现权利救济时,宪法诉讼方成为最终性的维权途径。
(三)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保护。
平等就业权的保障,首要在于立法。立法者首先要树立公民意识、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理性的法治精神,通过制定和完善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来创设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使宪法内容具体化,继而通过法的运行来建构立体的多层次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平等”的宪法精神得以保障,社会的平等机制得以维护。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而历史证明,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原因,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规制权力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至于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不再仅限于消极地禁止国家对国民的差别待遇,而是积极地要求国家努力架构实现实质平等的法律秩序。从积极权力来讲,政府要正确认知自我,当好“第三方”,通过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维护群体间、阶层间的平等与和谐,尤其要正视农民工的发展需求,为其创造生存空间。从消极权力来讲,权力的行使不得僭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五、结语
保障农民工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公民的平等对待是对宪法承诺的履行以及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尽管任重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权益一定会得到切实保护。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局:返乡农民工总数中5.8%被拖欠工资.2009年3月25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gncj/news/2009/03-25/1617103.shtml.
中国去年为近百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逾10亿.2009年04月16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4-16/1648861.shtml.
马岭.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8期.
杨春福.和谐社会、法治文明与公民权利保障.北方法学.2008第2期.
谢维雁.论宪法进入诉讼的方式——兼论宪法诉讼的概念.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丁德昌.论和谐社会秩序构建中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6期.
[2]侯微.对建国后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2008年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薛西丽.农民工劳动权保障的宪法学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下).
[5]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许庆雄.平等概念的演变与落实.载于许庆雄著.宪法入门.台湾月旦出版社,1992年版,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