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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撰文《法治预设与设问修辞一一制度性修辞研究之三)指出,宪法规定的价值在功能上就是宪法的精神,从而也是宪政和法治的精神。它们作为人们交往行为的精神性约定,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价值设问。如何回答这一价值设问,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最终只能是个交由法治实践(实质法治)去回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