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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引进外国技术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技术资本化形式,即中外合营双方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有关技术转让条款,允许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价投资;另一种是技术转让形式,即合资企业与外国合营者或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引进合资企业所需的技术。本文拟初步探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或技术转让协议时中外合营双方比较关注的若干条款。一技术的定义与标准一般说来,“技术”一词用于表述积累的、用于完成某项技术成果的所有手段。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是否受成文法保护把技术分为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我国也不例外。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有关条款和技术转让协议中,首先需要明确合资企业引进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定义。除了一般的定义性规定之外,应在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或附录中说明专利的名称、数量和颁发日期。专利许可证并不等同于专利权。它只是被视为专利权人不诉专利受让人侵权的一种承诺。因此,对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范围,尤应明确。有关专有技术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