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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这意味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政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政下如何做好征税、退税衔接处理?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需注意哪些问题?本文为您一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