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 司法实践 连带清偿责任 转移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2-01
一、离婚后债务负担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的债务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会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各自承担各自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便会以此进行抗辩,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因没有征的债权人的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作为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二)离婚后继续同居的债务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多是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在第一种情况中进行探讨,我们主要讨论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担问题。
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是看双方是否在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外人看作是夫妻关系,构成同居。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在债务是否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二、假离婚产生的原因
对于假离婚社会危害性大,我们单独进行探讨。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故意对双方真实的婚姻状态进行伪装,假离婚,在非法目的得逞后再行复婚。这一非法做法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主观原因:一是推卸侵权责任。在侵权诉讼中,“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侵权人为了达到逃避赔偿的目的,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所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双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恶意脱逃债务。《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明确规定: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自己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一方利用法律规定以假离婚的形式,对财产重新分配给配偶单方所有,自己则独揽全部债务。
客观原因:一是立法明显滞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发现后如何救济等缺乏规定。当事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责任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造成很大困难。二是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三是民政部门仅审查形式要件。客观上,民政部门仅负形式上的审核义务,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不进行审查,这就为假离婚者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措施
(一)严格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完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在协议书上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作为协议书的固定格式条款,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建立债权人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部分很多当事人认为假离婚就可以躲避债务,也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进行的财产分割,对方的债务与本身就没有了任何联系。对于当事人的这种认识,不仅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释明,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对于假离婚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关键词 司法实践 连带清偿责任 转移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2-01
一、离婚后债务负担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的债务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会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各自承担各自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便会以此进行抗辩,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因没有征的债权人的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作为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二)离婚后继续同居的债务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多是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在第一种情况中进行探讨,我们主要讨论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担问题。
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是看双方是否在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外人看作是夫妻关系,构成同居。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在债务是否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二、假离婚产生的原因
对于假离婚社会危害性大,我们单独进行探讨。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故意对双方真实的婚姻状态进行伪装,假离婚,在非法目的得逞后再行复婚。这一非法做法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主观原因:一是推卸侵权责任。在侵权诉讼中,“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侵权人为了达到逃避赔偿的目的,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所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双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恶意脱逃债务。《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明确规定: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自己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一方利用法律规定以假离婚的形式,对财产重新分配给配偶单方所有,自己则独揽全部债务。
客观原因:一是立法明显滞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发现后如何救济等缺乏规定。当事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责任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造成很大困难。二是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三是民政部门仅审查形式要件。客观上,民政部门仅负形式上的审核义务,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不进行审查,这就为假离婚者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措施
(一)严格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完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在协议书上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作为协议书的固定格式条款,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建立债权人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部分很多当事人认为假离婚就可以躲避债务,也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进行的财产分割,对方的债务与本身就没有了任何联系。对于当事人的这种认识,不仅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释明,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对于假离婚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