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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行为是通过计划手段分散地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的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形不成规模效益,也容易滋生腐败。而集中采购可以有效弥补分散采购的缺陷,通过集中招标,可以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降低监督成本;集中使用采购资金,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施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因此,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力度,是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糊涂认识仍然存在,由于长期实行分散采购的历史习惯,现在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后,多数单位虽然勉强纳入了集中采购笼子,但仍然议论纷纷,说长道短。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糊涂认识:一是担心集中采购后会形成新的腐败,如政府垄断采购、循私舞弊等;二是担心失去了采购资金的控制权、支配权,采购中的方便之门被堵住;三是担心集中采购的质量和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支,反而浪费资金;四是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性,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集中采购难推行。目前各地出台政府采购办法都规定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门槛限额,凡达到门槛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集中采购(特例除外)。但由于推行的进度较慢,推行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因素,加上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处罚力度,部分单位仍然我行我素,自行采购,游离于集中采购笼子之外。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也比较普遍。“入笼”的单位意见较大。同时,分散采购已给存心搞歪风邪气的单位和个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阳光采购难见阳光。
赊账采购突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府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赊帐采购的问题。一是由于采购资金不到位,采购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屡次要帐;二是在招标和签订合同时,规定赊账时间、赊帐比例。
机构设置不规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实际上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部门内部科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难免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政府购买。但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
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信息发布不畅,贸易手段落后。最能体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应是网络采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这样,导致了政府采购存在许多潜在的隐患,如“关系采购”、“地方性保护”等,直接阻碍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范围窄,项目单一。我国许多地方现行的政府采购还仅局限于专项物品的采购,如一些财政拨款的设备采购、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等,而对于货物、工程及劳务等仍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还不算太高,其中货物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大项占有的比重仍然很低。政府采购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采购主体应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
解决政府采购问题的具体对策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澄清模糊认识。在推行政府采购初期,应将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布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糊涂认识,从而得到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强制“入笼”。为了全面、彻底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加大集中采购的推行力度。第一,建立约束机制。规定凡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一律停拨或扣减预算经费,不评为双文明单位,与单位领导政绩考核挂钩等;第二,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未执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及其领导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严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行为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的关键。一是借鉴国际惯例,解决政府赊帐问题。严格按照"有多少钱,买多少货"的原则公平交易,除留质保金外,其余价款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供应商。二是坚决堵住贪大求洋的错误倾向,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安排和进行采购。
严格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各地应及时出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追加政府采购支出。确需迫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建立人才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鉴于县(市)级采购部门所处地理以及人才、信息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可以省、市为主建立全省、全市的评委专家库,各县(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省、市联网,从而达到人才资源共享的目的。各县(市)分别与省、市签订合同,采取抽签办法抽到所需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委,其评标费用由县(市)采购中心负担,列支采购费用。
强化采购合同监督。实行使用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的办法,对采购合同实施相互监督。严格合同约束力。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作小部分调整的,经双方协商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中心监督执行。把好验收关
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各地在组建政府采购机构的同时,要选派政治过硬的干部到政府采购机关。及时培训政府采购人员,包括政府采购知识、法律知识及相关技术、经济知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经政治上考核、业务上培训合格后颁证上岗。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政府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作者单位: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长期以来的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形不成规模效益,也容易滋生腐败。而集中采购可以有效弥补分散采购的缺陷,通过集中招标,可以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降低监督成本;集中使用采购资金,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施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因此,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力度,是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糊涂认识仍然存在,由于长期实行分散采购的历史习惯,现在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后,多数单位虽然勉强纳入了集中采购笼子,但仍然议论纷纷,说长道短。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糊涂认识:一是担心集中采购后会形成新的腐败,如政府垄断采购、循私舞弊等;二是担心失去了采购资金的控制权、支配权,采购中的方便之门被堵住;三是担心集中采购的质量和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支,反而浪费资金;四是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性,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集中采购难推行。目前各地出台政府采购办法都规定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门槛限额,凡达到门槛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集中采购(特例除外)。但由于推行的进度较慢,推行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因素,加上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处罚力度,部分单位仍然我行我素,自行采购,游离于集中采购笼子之外。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也比较普遍。“入笼”的单位意见较大。同时,分散采购已给存心搞歪风邪气的单位和个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阳光采购难见阳光。
赊账采购突出。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府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赊帐采购的问题。一是由于采购资金不到位,采购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屡次要帐;二是在招标和签订合同时,规定赊账时间、赊帐比例。
机构设置不规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实际上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部门内部科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难免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政府购买。但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
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信息发布不畅,贸易手段落后。最能体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应是网络采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这样,导致了政府采购存在许多潜在的隐患,如“关系采购”、“地方性保护”等,直接阻碍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范围窄,项目单一。我国许多地方现行的政府采购还仅局限于专项物品的采购,如一些财政拨款的设备采购、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等,而对于货物、工程及劳务等仍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还不算太高,其中货物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大项占有的比重仍然很低。政府采购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采购主体应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
解决政府采购问题的具体对策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澄清模糊认识。在推行政府采购初期,应将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布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糊涂认识,从而得到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强制“入笼”。为了全面、彻底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加大集中采购的推行力度。第一,建立约束机制。规定凡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一律停拨或扣减预算经费,不评为双文明单位,与单位领导政绩考核挂钩等;第二,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未执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及其领导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严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行为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的关键。一是借鉴国际惯例,解决政府赊帐问题。严格按照"有多少钱,买多少货"的原则公平交易,除留质保金外,其余价款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供应商。二是坚决堵住贪大求洋的错误倾向,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安排和进行采购。
严格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各地应及时出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追加政府采购支出。确需迫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建立人才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鉴于县(市)级采购部门所处地理以及人才、信息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可以省、市为主建立全省、全市的评委专家库,各县(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省、市联网,从而达到人才资源共享的目的。各县(市)分别与省、市签订合同,采取抽签办法抽到所需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委,其评标费用由县(市)采购中心负担,列支采购费用。
强化采购合同监督。实行使用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的办法,对采购合同实施相互监督。严格合同约束力。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作小部分调整的,经双方协商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中心监督执行。把好验收关
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各地在组建政府采购机构的同时,要选派政治过硬的干部到政府采购机关。及时培训政府采购人员,包括政府采购知识、法律知识及相关技术、经济知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经政治上考核、业务上培训合格后颁证上岗。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政府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作者单位: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