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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8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面积5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条件,该地块分两种用途,一种是商服用地,面积30亩,另一种是文体娱乐用地(公共广场),面积20亩。商服用地以高程50米为起算基点,上限至+120米,下限至15米,公共广场用地部分以高程50米为上限,下限为高程以下-15米,两种用途都有明确的分界线。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将20亩广场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作为向市民开放的永久性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