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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成果越来越显著,但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 也存在多头管理、体系分散、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知识产权发展。我国应当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进行重构,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从而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经济环境与技术发展,全球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极大进步。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观念越加深入人心。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揮的作用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国要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增加知识产权的投入与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以我国现行情况来看,行政力量不可否认的具有比司法力量更大的权能,因此不得不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目前我国最强的保护手段,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环。由于我国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 设置了诸多行政执法机关, 从而导致执法机关过多,致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冲突。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诸多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优化配置。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为了更好的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及相关管理机构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知识产权实际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方式。以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行政保护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一起成长, 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极大作用。可以预见,行政保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旧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社会中从Trips制定后,各国就承认并支持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较之司法保护有一下几个优势:
第一,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经权利人举报或申诉,依职权主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失。
第二, 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程序启动便捷、快速,能够及时和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快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犯。
第三, 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性,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拥有一批具备专业背景、执法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2]。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国内法,如中国自行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为行政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法,包括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双边或多边签署的协议,同样,也为中国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依据这些法律,在中国受行政保护的知识产权除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之外,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上述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基础。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管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极大制约着其职能的行使。
1.保护机构部门繁多,职权分散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过多, 各部门各自为政, 形成多足鼎立的格局, 突出体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
在该图中我国仅中央机构设计知识产权的就有10家。从全国范围来讲,省以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设置情况差别很大,有的部门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例如工商局、质监局等,在市、县两级都设有机构;有的部门在市一级基本建立了机构,但是在县一级则未能完整建立机构,例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经常出现有利可图时相互争抢、没有利益或对自己不利时相互推诿的现象,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极易产生扯皮与冲突。
2.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相关素养
知识产权人才要求既要懂得知识产权专业法理又要懂得技术原理,对外语要求也比较高,社会上比较缺乏。就我国目前的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基层队伍而言,大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应当具备的素养。目前,我国基层的执法人员年龄集中于35岁-45岁左右,同时还有许多55岁以上的老同志。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大多停留于高中毕业,专科与本科学历多为自学,缺乏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法理的理解以及相关的技术原理。这就造成了在基层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停留于基本的认知,对于复杂的案件,很难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认定,处理。这样就造成,基层知识产权侵犯事件不绝,同时使得权利人相关权利收到极大损害。
3.行政执法程序不当
行政法的原则之一便是程序正当。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人员主观随意性很强的国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程序原则,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3]。程序正义在国外早已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往往对违反程序的做法不以为然,甚至认为行政程序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效率的发挥的一种制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致使背后暗箱操作、询私舞弊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地方基层中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中,丝毫没有程序性可言。案件的办结成卷,并不是与办案过程相符,而是当案件处理完结之后,由负责机关自行组卷成档。同时,对于当事人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告知。往往是,当事人只有在被处罚时,才得知整个案件已经结束。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优化
1.在已有机构基础上,整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过多,导致行政执法不一,不仅没能减少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反而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因此,应当设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合并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并后再根据知识产权类别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就目前的机构设置的情况而言,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干,在此基础上整合各个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主要依据有两点:
(1)在我国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设置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设置,这就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条件相比较其他机构仅存在于对城市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地方基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多数人意识中,知识产权(下转第31页)(上接第29页)保护应该是集中于城市地区,这里经济发达,人口数量多,确实城市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发生率高。但是,基层社区,乡镇才是重灾区。人们大多惊愕于城市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天价的罚款,却不曾注意基层知识产权案件的屡禁不止。基层由于经济基础,就决定了不会出现城市中那样的大案要案。但是侵权商品确实充斥着整个基层市场。而具有基层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极大贡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干有其必然性就、合理性。
(2)由于基层知识产权工作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在基层打开局面,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基层铲除,也是这个新设立机构所必须注重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成立的40余年以来,因其基层机构的存在,在处理基层知识产权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于,基层案件的处理能够手到擒来,也善于发现存在于基层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多年基层工作实践,基层人民群众更加认可工商行政管理局,方便人民群众寻求帮助。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吸收知识产权人才,提高专业素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相关知识产权知识。致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缕缕不绝。这对这一情形有以下建议:
(1)是要推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各类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和规模,培养师资,鼓励各大院校开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从源头上扩大供给。同时,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着重从各大院校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充实队伍,强化队伍素质。
(2)是要制定在岗培训规划,对目前已从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不断培训提高,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专门培训。
3.严格而贯彻程序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优势在于可以主动對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一些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权利的寻租、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行政保护效率降低、经济秩序混乱,会对政府的行政形象和权威造成不良影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包括听证原则、说明理由原则、回避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在内的程序原则。
综上所述, 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优化行政资源配置, 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机构, 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事务, 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执法程序。 以达到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 提升保护效率, 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莫于川.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亟待改革[J].《改革》,1998, 06期:89-95
[2]戴琳.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1-15
[3]胡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学习与探索》,2003-08-23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经济环境与技术发展,全球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极大进步。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观念越加深入人心。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揮的作用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国要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增加知识产权的投入与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以我国现行情况来看,行政力量不可否认的具有比司法力量更大的权能,因此不得不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目前我国最强的保护手段,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环。由于我国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 设置了诸多行政执法机关, 从而导致执法机关过多,致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冲突。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诸多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优化配置。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为了更好的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及相关管理机构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知识产权实际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方式。以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行政保护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一起成长, 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极大作用。可以预见,行政保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旧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社会中从Trips制定后,各国就承认并支持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较之司法保护有一下几个优势:
第一,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经权利人举报或申诉,依职权主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失。
第二, 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程序启动便捷、快速,能够及时和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快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犯。
第三, 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性,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拥有一批具备专业背景、执法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2]。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国内法,如中国自行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为行政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法,包括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双边或多边签署的协议,同样,也为中国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依据这些法律,在中国受行政保护的知识产权除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之外,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上述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基础。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管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极大制约着其职能的行使。
1.保护机构部门繁多,职权分散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过多, 各部门各自为政, 形成多足鼎立的格局, 突出体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
在该图中我国仅中央机构设计知识产权的就有10家。从全国范围来讲,省以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设置情况差别很大,有的部门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例如工商局、质监局等,在市、县两级都设有机构;有的部门在市一级基本建立了机构,但是在县一级则未能完整建立机构,例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经常出现有利可图时相互争抢、没有利益或对自己不利时相互推诿的现象,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极易产生扯皮与冲突。
2.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相关素养
知识产权人才要求既要懂得知识产权专业法理又要懂得技术原理,对外语要求也比较高,社会上比较缺乏。就我国目前的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基层队伍而言,大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应当具备的素养。目前,我国基层的执法人员年龄集中于35岁-45岁左右,同时还有许多55岁以上的老同志。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大多停留于高中毕业,专科与本科学历多为自学,缺乏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法理的理解以及相关的技术原理。这就造成了在基层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停留于基本的认知,对于复杂的案件,很难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认定,处理。这样就造成,基层知识产权侵犯事件不绝,同时使得权利人相关权利收到极大损害。
3.行政执法程序不当
行政法的原则之一便是程序正当。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人员主观随意性很强的国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程序原则,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3]。程序正义在国外早已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往往对违反程序的做法不以为然,甚至认为行政程序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效率的发挥的一种制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致使背后暗箱操作、询私舞弊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地方基层中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中,丝毫没有程序性可言。案件的办结成卷,并不是与办案过程相符,而是当案件处理完结之后,由负责机关自行组卷成档。同时,对于当事人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告知。往往是,当事人只有在被处罚时,才得知整个案件已经结束。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优化
1.在已有机构基础上,整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过多,导致行政执法不一,不仅没能减少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反而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因此,应当设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合并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并后再根据知识产权类别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就目前的机构设置的情况而言,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干,在此基础上整合各个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主要依据有两点:
(1)在我国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设置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设置,这就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条件相比较其他机构仅存在于对城市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地方基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多数人意识中,知识产权(下转第31页)(上接第29页)保护应该是集中于城市地区,这里经济发达,人口数量多,确实城市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发生率高。但是,基层社区,乡镇才是重灾区。人们大多惊愕于城市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天价的罚款,却不曾注意基层知识产权案件的屡禁不止。基层由于经济基础,就决定了不会出现城市中那样的大案要案。但是侵权商品确实充斥着整个基层市场。而具有基层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极大贡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干有其必然性就、合理性。
(2)由于基层知识产权工作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在基层打开局面,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基层铲除,也是这个新设立机构所必须注重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成立的40余年以来,因其基层机构的存在,在处理基层知识产权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于,基层案件的处理能够手到擒来,也善于发现存在于基层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多年基层工作实践,基层人民群众更加认可工商行政管理局,方便人民群众寻求帮助。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吸收知识产权人才,提高专业素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缺乏相关知识产权知识。致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缕缕不绝。这对这一情形有以下建议:
(1)是要推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各类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和规模,培养师资,鼓励各大院校开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从源头上扩大供给。同时,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着重从各大院校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充实队伍,强化队伍素质。
(2)是要制定在岗培训规划,对目前已从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不断培训提高,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专门培训。
3.严格而贯彻程序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优势在于可以主动對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一些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权利的寻租、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行政保护效率降低、经济秩序混乱,会对政府的行政形象和权威造成不良影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包括听证原则、说明理由原则、回避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在内的程序原则。
综上所述, 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优化行政资源配置, 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机构, 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事务, 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执法程序。 以达到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 提升保护效率, 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莫于川.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亟待改革[J].《改革》,1998, 06期:89-95
[2]戴琳.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1-15
[3]胡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学习与探索》,200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