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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出现,但是对于具体原告的适格类型和适格范围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理论上出现了各种争议,实践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原告适格范围过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不一、缺乏原告滥诉惩罚措施等问题。因此,应当在肯定第三人为适格原告的基础上,将案外第三人纳入适格原告范围,同时应当根据请求权的不同将适格原告类型进行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