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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权的保护,除了传统的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以外,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详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对用以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应明确精神损害的涵义来界定主客体问题;规定对一般人格权的赔偿来全面保护人格权;规定赔偿原则以及相关考虑因素的顺序来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