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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为个人私域的保护提供了一张王牌和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出现了其限度和真空,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得以兴起。本文在此就财产权到隐私权的历史发展和流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财产权 隐私权 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0-02
一、财产权的确立及其对个人私域的保护
自中世纪以来,一种全新的意识和观念形式首先在西方社会中产生和兴起,这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或权利观念。其中最为重要、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个人来说都有着极其重大意义的,无疑正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理论上,洛克对私有财产权最初了最早的理论辩护。洛克指出,“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在洛克看来,个人取得私有财产权的方式就是通过劳动,个人形成财产权的过程是从一大堆大家共有的自然资源里创造出来的,人们把个人劳动和这些共有资源结合起来,把他们聚集成一个整体,从而形成了个人对财产的权利。在布莱克斯通那里,私有财产权更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政府最基本的诉求便是在个体享受其“绝对”权利的过程中给予他们保护,而这些绝对权利不过是天赋自由的“遗存”,甚至“如果一个人将其邪恶施予己身,并且没有冒犯社会风俗规范,那么就让他在原则上堕落或践行中邪恶吧,他逍遥于人法之外。”
无论是是在宪法意义还是在民法意义上,私有财产权都被广泛确立为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建立在自由主义对私域和公域的这一二元划分上,私有财产权的在历史上的确立是对个人私域的最有效的保护。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个人免受国家强权的侵犯的坚实基础。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私有财产权是个人免受国家干涉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 vs. USA。这个案例涉及的是美国著名的阿灵顿国家公墓。罗伯特·李将军实际上是华盛顿的曾外孙女婿。华盛顿的孙子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花了15年时间在弗吉尼亚的阿灵顿建造了阿灵顿庄园,目的之一是用来收藏华盛顿的义务。他在遗嘱中指定该庄园为其女玛丽和李将军的儿子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继承。南北战争爆发后,在阿灵顿庄园生活了30年的李将军离开庄园,担任了南方叛军统帅。后来,北方联邦的军队占领了阿灵顿庄园。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战时法令,任何联邦占领区的房产所有人必须亲自前来缴税,否则没收财产。李将军和夫人不可能来交税,因此,阿灵顿庄园被政府没收,并被改造为阵亡将士公墓。南北战争结束,李将军夫妇去世后,他们的儿子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提起诉讼,认为政府战时没收庄园是非法的,要求返还阿灵顿庄园。1882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没收行为不合法。最终美国政府和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达成协议,用15万美元的当时数得上的一笔巨款购买了阿灵顿庄园。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 vs. USA说明了,即使是面对国家行为,即使一个著名叛军将领的后代、自己本身也曾是叛军将领,即使案件的标的是阿林顿国家公墓这一神圣庄严的地方,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还是可以根据自己受保护的私有财产权来向国家主张权利,在这一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无愧于个人拥有的王牌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权也是保证个人对抗他人,以及个人据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私有财产的作用,古人都已经看得非常清楚,秦代商鞅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而管仲也指出:“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 而私有财产权在近代的确立,更是有效地防止了个人免受政府、他人的干涉,私人财产权确立的是个人对私人财产的独立、自由的支配,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在封建宗法制度中,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以经济上的支配关系为基础的,而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确立私有财产权则从根本上打破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个人自由、自主和拥有尊严的基础。
在经济学的层面上,私有财产权更是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发展的原动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行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由此可见,私有财产权在近代一旦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了维护个人独立自主空间的王牌权利,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都发挥着无与伦比的巨大基础作用。
二、社会的发展与私有财产权的限度
总体而言,宪法上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个人私域免受国家的侵害,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为公民彼此之间的私域划定了权利的篱笆,私有财产权在根本意义上成了维护个人权利的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权对个人的保护在不经意之间却逐渐露出了一点小小的缝隙。
首先,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各种新的技术、新发明不断出现。工业革命的一个重大的后果就是把人和人之间的距离拉近了,这在使人类交流越来越迅捷、方便,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具有相互关联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19世纪以来的一个重要科技成果包括瞬间成像技术的发明以及迅捷的通讯手段的发展。相机使得人们得以前所未有地闯入到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同时,那些瞄准大众的广告、新闻报纸以及杂志的出现推动了个人形象与信息的广泛传播。其中,社会名人最先感受到了这些技术创新所带来的野蛮效果及社会问题。《纽约时报》曾经这样的一些情景:“美国现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遭受着来自摄影师如此之多的骚扰,为了记录下一模一样的永久性照片,他们关心他的一举一动、窥视他的各个方面,以至于据说,有一两次,只是出于对其职位尊严的敬意才是他没有对鲁莽的冒犯者施以对个人惩戒的适当救济。我们读到,皮尔庞特·摩根先生(Mr. Pierpont Morgan)如此深受‘摄影人’的困扰,从欧洲返回当日,他们便赖着等待拍摄他从办公室现身的场景,以至于在一些时候,他实际上被困成一名囚犯。”
无独有偶,在德国,1899年俾斯麦刚过世,热情的摄影师便闯进了这位铁血宰相的灵房以获取其身体的照片,这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上述事例反映了随着社会变革及新技术新媒体的出现,在对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单凭已经确立起来的财产权能否做出适当的维护呢?
其次,面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有财产权在对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上面所具有的局限性了。根据传统的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人们认为私有财产权在个体周围划出了一个未经许可就不得进入的区域。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一个情形,一个人根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他的房子享有所有权,据此拒斥他人未经许可非法闯入到他的领地。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一种对个人私域的保护是否足够呢?确实,在财产权的鼎盛时期,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式来打造对个人所控制的领域的保护是再自然不过了,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照相技术、大众媒体的出现,他虽然能够根据私有财产权把他人排除在他的房子之外,但是他又能根据什么把那些云集在他的房子周围,用照相机无时不刻地窥探着他及家人的记者驱散呢?答案显然是不能,财产权尽管能够保护他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但是却不能够充分保护他的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免遭另一种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的限度在新的社会情形下显露无余,而一种新型的权利也就呼之欲出了。
三、隐私权作为新型权利的兴起及其意义
这种新型的权利就是隐私权。隐私权可以看成是财产权的孪生兄弟,因为一开始它隐藏在财产权的观念之中,一个人的房子就是他自己的堡垒的观念既可以看成是财产权的写照,但也可以服务于隐私权。同时最早的隐私权观念也可以隐约在普通法传统中找到。但是它一旦从财产权观念中脱胎出来,人们就可以充分意识到它完全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
沃伦和布兰代斯最先敏锐地捕捉到了这种新型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一开始就点明了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本质:“个人在人身和财产上面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作为一个原则,就像普通法一样的古老。但是人们发现这一原则需要不时地重新定义其确切本质及这种保护的范围。政治、社会和经济变迁使得对新权利的识别成为必要,而普通法也保持其永恒的青春活力时,不断成长以实现社会的需要。”
正是基于对新的社会情形下的深刻体认和对原有权利之限度的认识,沃伦和布兰代斯才致力于制造一种新的理论以便为侵犯私人生活之诉的法律诉由提供根据。他们毫不怀疑这一新的社会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
为了对这些不体面的窥视所导致的受害者施以援手,两个律师拿来了普通法历史悠久的推理方法。他们认为,在有关允许个人禁止他人出版其用于自身娱乐的蚀刻绘画或者作为私人信函、演讲笔记内容的一系列英美案例中,他们找到了这样的一种法则。尽管处理所有这些案件的法院均以财产权作为他们判决的依据,但沃伦和布兰代斯却声称,他们清楚地看到真正受到保护的与其说是一种财产权利,不如说是艺术家或者作者“不受侵犯的人格”,一种人身权利。在他们确信他们已经发现了这一潜在原则之后,他们便将他们的文章命名为:隐私权。
由此,正是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开始,隐私权就这样地被完全地拉到了财产权的头上。在总结洛克关于生命、自由、财产的三部曲的时候,他们解释道,生命权如今经由隐私权已经亭亭玉立为“享受生活的权利——一个人呆着的权利”。由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的理论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被详细阐述后,隐私权从此产生了缓慢但却稳定的进展,尤其是当隐私权从侵权法移居到宪法领域之后,显示出了其全面扩张的力量。在其发展进程中,隐私权并不只是诸多权利中的一种权利之一而已。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同财产权之于其鼎盛时期的情况一样,隐私权也被捧为一种超级权利和最后的王牌。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Warren an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Harvard law review, Vol. IV December 15.1890.
[3][美]玛丽·安·格伦顿著.周威译.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财产权 隐私权 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0-02
一、财产权的确立及其对个人私域的保护
自中世纪以来,一种全新的意识和观念形式首先在西方社会中产生和兴起,这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或权利观念。其中最为重要、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个人来说都有着极其重大意义的,无疑正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理论上,洛克对私有财产权最初了最早的理论辩护。洛克指出,“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在洛克看来,个人取得私有财产权的方式就是通过劳动,个人形成财产权的过程是从一大堆大家共有的自然资源里创造出来的,人们把个人劳动和这些共有资源结合起来,把他们聚集成一个整体,从而形成了个人对财产的权利。在布莱克斯通那里,私有财产权更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政府最基本的诉求便是在个体享受其“绝对”权利的过程中给予他们保护,而这些绝对权利不过是天赋自由的“遗存”,甚至“如果一个人将其邪恶施予己身,并且没有冒犯社会风俗规范,那么就让他在原则上堕落或践行中邪恶吧,他逍遥于人法之外。”
无论是是在宪法意义还是在民法意义上,私有财产权都被广泛确立为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建立在自由主义对私域和公域的这一二元划分上,私有财产权的在历史上的确立是对个人私域的最有效的保护。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个人免受国家强权的侵犯的坚实基础。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私有财产权是个人免受国家干涉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 vs. USA。这个案例涉及的是美国著名的阿灵顿国家公墓。罗伯特·李将军实际上是华盛顿的曾外孙女婿。华盛顿的孙子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花了15年时间在弗吉尼亚的阿灵顿建造了阿灵顿庄园,目的之一是用来收藏华盛顿的义务。他在遗嘱中指定该庄园为其女玛丽和李将军的儿子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继承。南北战争爆发后,在阿灵顿庄园生活了30年的李将军离开庄园,担任了南方叛军统帅。后来,北方联邦的军队占领了阿灵顿庄园。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战时法令,任何联邦占领区的房产所有人必须亲自前来缴税,否则没收财产。李将军和夫人不可能来交税,因此,阿灵顿庄园被政府没收,并被改造为阵亡将士公墓。南北战争结束,李将军夫妇去世后,他们的儿子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提起诉讼,认为政府战时没收庄园是非法的,要求返还阿灵顿庄园。1882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没收行为不合法。最终美国政府和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达成协议,用15万美元的当时数得上的一笔巨款购买了阿灵顿庄园。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 vs. USA说明了,即使是面对国家行为,即使一个著名叛军将领的后代、自己本身也曾是叛军将领,即使案件的标的是阿林顿国家公墓这一神圣庄严的地方,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还是可以根据自己受保护的私有财产权来向国家主张权利,在这一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无愧于个人拥有的王牌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权也是保证个人对抗他人,以及个人据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私有财产的作用,古人都已经看得非常清楚,秦代商鞅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而管仲也指出:“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 而私有财产权在近代的确立,更是有效地防止了个人免受政府、他人的干涉,私人财产权确立的是个人对私人财产的独立、自由的支配,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在封建宗法制度中,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以经济上的支配关系为基础的,而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确立私有财产权则从根本上打破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个人自由、自主和拥有尊严的基础。
在经济学的层面上,私有财产权更是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发展的原动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行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由此可见,私有财产权在近代一旦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了维护个人独立自主空间的王牌权利,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都发挥着无与伦比的巨大基础作用。
二、社会的发展与私有财产权的限度
总体而言,宪法上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个人私域免受国家的侵害,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为公民彼此之间的私域划定了权利的篱笆,私有财产权在根本意义上成了维护个人权利的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权对个人的保护在不经意之间却逐渐露出了一点小小的缝隙。
首先,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各种新的技术、新发明不断出现。工业革命的一个重大的后果就是把人和人之间的距离拉近了,这在使人类交流越来越迅捷、方便,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具有相互关联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19世纪以来的一个重要科技成果包括瞬间成像技术的发明以及迅捷的通讯手段的发展。相机使得人们得以前所未有地闯入到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同时,那些瞄准大众的广告、新闻报纸以及杂志的出现推动了个人形象与信息的广泛传播。其中,社会名人最先感受到了这些技术创新所带来的野蛮效果及社会问题。《纽约时报》曾经这样的一些情景:“美国现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遭受着来自摄影师如此之多的骚扰,为了记录下一模一样的永久性照片,他们关心他的一举一动、窥视他的各个方面,以至于据说,有一两次,只是出于对其职位尊严的敬意才是他没有对鲁莽的冒犯者施以对个人惩戒的适当救济。我们读到,皮尔庞特·摩根先生(Mr. Pierpont Morgan)如此深受‘摄影人’的困扰,从欧洲返回当日,他们便赖着等待拍摄他从办公室现身的场景,以至于在一些时候,他实际上被困成一名囚犯。”
无独有偶,在德国,1899年俾斯麦刚过世,热情的摄影师便闯进了这位铁血宰相的灵房以获取其身体的照片,这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上述事例反映了随着社会变革及新技术新媒体的出现,在对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单凭已经确立起来的财产权能否做出适当的维护呢?
其次,面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有财产权在对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上面所具有的局限性了。根据传统的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人们认为私有财产权在个体周围划出了一个未经许可就不得进入的区域。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一个情形,一个人根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他的房子享有所有权,据此拒斥他人未经许可非法闯入到他的领地。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一种对个人私域的保护是否足够呢?确实,在财产权的鼎盛时期,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式来打造对个人所控制的领域的保护是再自然不过了,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照相技术、大众媒体的出现,他虽然能够根据私有财产权把他人排除在他的房子之外,但是他又能根据什么把那些云集在他的房子周围,用照相机无时不刻地窥探着他及家人的记者驱散呢?答案显然是不能,财产权尽管能够保护他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但是却不能够充分保护他的个人私域和个人权利免遭另一种意义上的侵害。财产权的限度在新的社会情形下显露无余,而一种新型的权利也就呼之欲出了。
三、隐私权作为新型权利的兴起及其意义
这种新型的权利就是隐私权。隐私权可以看成是财产权的孪生兄弟,因为一开始它隐藏在财产权的观念之中,一个人的房子就是他自己的堡垒的观念既可以看成是财产权的写照,但也可以服务于隐私权。同时最早的隐私权观念也可以隐约在普通法传统中找到。但是它一旦从财产权观念中脱胎出来,人们就可以充分意识到它完全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
沃伦和布兰代斯最先敏锐地捕捉到了这种新型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一开始就点明了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本质:“个人在人身和财产上面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作为一个原则,就像普通法一样的古老。但是人们发现这一原则需要不时地重新定义其确切本质及这种保护的范围。政治、社会和经济变迁使得对新权利的识别成为必要,而普通法也保持其永恒的青春活力时,不断成长以实现社会的需要。”
正是基于对新的社会情形下的深刻体认和对原有权利之限度的认识,沃伦和布兰代斯才致力于制造一种新的理论以便为侵犯私人生活之诉的法律诉由提供根据。他们毫不怀疑这一新的社会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
为了对这些不体面的窥视所导致的受害者施以援手,两个律师拿来了普通法历史悠久的推理方法。他们认为,在有关允许个人禁止他人出版其用于自身娱乐的蚀刻绘画或者作为私人信函、演讲笔记内容的一系列英美案例中,他们找到了这样的一种法则。尽管处理所有这些案件的法院均以财产权作为他们判决的依据,但沃伦和布兰代斯却声称,他们清楚地看到真正受到保护的与其说是一种财产权利,不如说是艺术家或者作者“不受侵犯的人格”,一种人身权利。在他们确信他们已经发现了这一潜在原则之后,他们便将他们的文章命名为:隐私权。
由此,正是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开始,隐私权就这样地被完全地拉到了财产权的头上。在总结洛克关于生命、自由、财产的三部曲的时候,他们解释道,生命权如今经由隐私权已经亭亭玉立为“享受生活的权利——一个人呆着的权利”。由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的理论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被详细阐述后,隐私权从此产生了缓慢但却稳定的进展,尤其是当隐私权从侵权法移居到宪法领域之后,显示出了其全面扩张的力量。在其发展进程中,隐私权并不只是诸多权利中的一种权利之一而已。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同财产权之于其鼎盛时期的情况一样,隐私权也被捧为一种超级权利和最后的王牌。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Warren and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Harvard law review, Vol. IV December 15.1890.
[3][美]玛丽·安·格伦顿著.周威译.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