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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应改变以《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为中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同步进行的思路,转而以《专利法》为基础。应以《专利法》作为职务发明的范围、归属、奖酬确立的基本依据,清理现行复杂和冲突的法律体系,并在《专利法》修改完成之后再考虑以专门条例作为细化和补充。特别地,《专利法》修改应就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发明人与单位就奖酬所作约定的效力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