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目的上重视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在立法手段上重视预防型立法。这种立法目的和立法模式导致部分行为犯罪化过度,对某些犯罪类型,忽视了刑罚减免的积极意义。同时,这种预防型的立法对于以报应型立法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刑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解释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二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