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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之前,各少数民族自有的强制力量保证本民族的习惯法直接强制实施.在1949年之后,该种实施路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单一体制国家的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民族习惯法的实施路径现代化转型.民族习惯法现代化转型的路径有二:一是通过立法与国家法融合;二是直接作为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依据.因成本和效率所限,前一路径适用范围有限,后一路径则为较优的选择.因缺乏明确立法规定,民族习惯法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路径不畅,需要建构民族习惯法司法调查程序,以确保其完成实施路径的现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