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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存款失踪案件频发,存款安全问题严重,储户索赔困难重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鉴于此,本文简要总结了存款失踪的主要途径及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案件如何加强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存款失踪;银行;法律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而形成的存款。世界居民储蓄率排行中国名列前茅,主要是因为中国人最主要的金融资产形式就是银行储蓄存款。但是近期接二连三曝光的“存款失踪案件”,让储户对银行存款是否安全忧心不已。
一、存款失踪事件
近几年,“存款失踪”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牵涉进来的银行范围也很多,既有国有四大行中的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也有商业银行中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广发银行等等。其主要类型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贴息”揽储,盗取资金。2014年2月在杭州发生的一个案件中,42名储户丢失95.05百万元人民币存款,杭州市联合银行的涉案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2015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储户存款失踪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8%到10%不等的存款贴息,非法揽储。
第二种,理财变“飞单”。社会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擅自销售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导致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会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两个私募基金在部分银行进行募资,向投资人保证6.5%~14%的年化收益,其金额达7亿多人民币。2015年6月广发银行“飞单”案件被曝光,涉案金额达到767万元。
这些存款失踪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银行。一方面,银行将主要精力扩大业务规模上,一些监管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给某些金融不法分子和“内鬼”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银行承担责任的意识不足,当客户存款和信息安全有问题时,总想凭借其集团利益优势和充分的话语权,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此外,监管部门缺乏严厉问责机制和前瞻性监管措施,对发生此类事件的金融机构高管问责不到位。
对于存款失踪事件,银行方面基本上是事后知情,存在严重的风险漏洞,很容易让人担心与质疑银行风险防火墙等安全设施。同时,在公众越来越被重视财产权的今天,应怎样依法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呢?
二、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
近几年的存款失蹤案件中,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相勾结的情况占很大部分,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取得储户存款。而且存款丢失后,银行大多推卸责任,储户几乎不可能成功向银行进行索赔并追回存款。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虽然明确提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是对存款丢失应怎样处理没有规定。
储户存款后,与银行缔结的是储蓄合同的关系。但《合同法》中并未涉及储蓄合同的有关规定。另外,目前银行所出具的存单虽明文规定了银行对存款的担负保管责任,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存款丢失后的处理方案。
依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营销人员不可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可乱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机构的处罚。
《中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设立有关银行存款安全责任的条款。《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未对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的表述,也正因此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可以轻易地将责任全部推给员工个人。若银行员工参加了有关犯罪活动,他们可以说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或是说员工为非正式人员,银行不用担负任何责任。关键是在很多类似的法律诉讼中,银行业的主张已得到法院认可。
此外,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主管部门对存款丢失的处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在维权索赔时需要自己举证,这也导致储户维权失败。
保护储户的利益,必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银行法律责任。只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银行与储户间的权责关系,对相同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才能用法治禁止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无所作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及存款丢失后追偿权利的实现。
三、最新的保护储蓄存款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存款失踪”事件的频繁发生,使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暴露了很多问题,如内控制度执行力不足、员工管理不到位等。据此,银监会于2015年6月公示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必须加强监管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同时,不仅要对风险事件直接负责人严肃处理,也要对不尽职履责的机构负责人及业务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并严肃处理。这样不仅从根源加强了对银行内部人员的管理,也可有效防范不法分子与内部人员非法侵犯储户利益;同时,也说明若将来有相同事件发生,银行不能简单地将责任推给一个人。
虽然,可以看出《通知》为存款安全建立了一道屏障,但远远不够。曾经的纠纷事件,由于问责难、取证难,储户往往损失惨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出台制度细则,进一步明确存款纠纷事件的处理方式。
(二)《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2015年3月31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该条例,当银行发生三种情况(破产程序、清算、被接管)之一,存款人才能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近几年,全国储户存款“失踪”或“丢失”事件时常发生。存款是在银行消失的,存款人有权要求由存款保险支付存款损失吗?
存款失踪事件多数是由于银行的内控及监管出现了漏洞,但这只是极少数现象,并不会引起银行体系的系统危机。只要银行未发生以下情况——被接管、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储户就无法获得存款保险的赔偿,尽管存款是在银行消失的,但是其不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
存款失踪的个案无法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但若银行拆东墙,补西墙,制造庞氏骗局,存款失踪事件频发,那么银行的声誉就会急剧下降,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也严重下滑,银行体系就会出现系统危机,甚至有些银行会破产、被清算或被接管,而此时相关政府部门就会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储户的损失就会得到补偿。
另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会自发地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无形中对银行增加了一层监管。不论是站在根本利益的角度还是站在长远利益的角度,花钱给自己找个监管者对银行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因为只有维护好信用,它才能得以蓬勃发展。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范存款频频失踪的风险,也可制约银行不合规经营,所以,存款保险能够减少甚至禁止存款失踪实践的发生。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对一些发生存款失踪事件并负有责任的银行,或许可以提高适用费率,多缴纳保费。
四、总结
总而言之,存款失踪事件频发,给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机制,不仅要考察员工的业务能力,还要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对触及法律的工作人员,坚决不能直接地开除了事以逃避责任,而应追查自身监管责任,切实问责。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唐元春.如何确保存款安全[J].大众理财.2015(4).
[2] 陈柄先.基于银行视角的客户存款安全问题简析[J].时代金融.2015(8).
关键词:存款失踪;银行;法律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而形成的存款。世界居民储蓄率排行中国名列前茅,主要是因为中国人最主要的金融资产形式就是银行储蓄存款。但是近期接二连三曝光的“存款失踪案件”,让储户对银行存款是否安全忧心不已。
一、存款失踪事件
近几年,“存款失踪”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牵涉进来的银行范围也很多,既有国有四大行中的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也有商业银行中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广发银行等等。其主要类型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贴息”揽储,盗取资金。2014年2月在杭州发生的一个案件中,42名储户丢失95.05百万元人民币存款,杭州市联合银行的涉案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2015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储户存款失踪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8%到10%不等的存款贴息,非法揽储。
第二种,理财变“飞单”。社会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擅自销售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导致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会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两个私募基金在部分银行进行募资,向投资人保证6.5%~14%的年化收益,其金额达7亿多人民币。2015年6月广发银行“飞单”案件被曝光,涉案金额达到767万元。
这些存款失踪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银行。一方面,银行将主要精力扩大业务规模上,一些监管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给某些金融不法分子和“内鬼”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银行承担责任的意识不足,当客户存款和信息安全有问题时,总想凭借其集团利益优势和充分的话语权,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此外,监管部门缺乏严厉问责机制和前瞻性监管措施,对发生此类事件的金融机构高管问责不到位。
对于存款失踪事件,银行方面基本上是事后知情,存在严重的风险漏洞,很容易让人担心与质疑银行风险防火墙等安全设施。同时,在公众越来越被重视财产权的今天,应怎样依法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呢?
二、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
近几年的存款失蹤案件中,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相勾结的情况占很大部分,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取得储户存款。而且存款丢失后,银行大多推卸责任,储户几乎不可能成功向银行进行索赔并追回存款。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虽然明确提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是对存款丢失应怎样处理没有规定。
储户存款后,与银行缔结的是储蓄合同的关系。但《合同法》中并未涉及储蓄合同的有关规定。另外,目前银行所出具的存单虽明文规定了银行对存款的担负保管责任,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存款丢失后的处理方案。
依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营销人员不可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可乱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机构的处罚。
《中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设立有关银行存款安全责任的条款。《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未对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的表述,也正因此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可以轻易地将责任全部推给员工个人。若银行员工参加了有关犯罪活动,他们可以说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或是说员工为非正式人员,银行不用担负任何责任。关键是在很多类似的法律诉讼中,银行业的主张已得到法院认可。
此外,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主管部门对存款丢失的处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在维权索赔时需要自己举证,这也导致储户维权失败。
保护储户的利益,必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银行法律责任。只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银行与储户间的权责关系,对相同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才能用法治禁止银行与监管部门的无所作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及存款丢失后追偿权利的实现。
三、最新的保护储蓄存款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存款失踪”事件的频繁发生,使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暴露了很多问题,如内控制度执行力不足、员工管理不到位等。据此,银监会于2015年6月公示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必须加强监管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同时,不仅要对风险事件直接负责人严肃处理,也要对不尽职履责的机构负责人及业务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并严肃处理。这样不仅从根源加强了对银行内部人员的管理,也可有效防范不法分子与内部人员非法侵犯储户利益;同时,也说明若将来有相同事件发生,银行不能简单地将责任推给一个人。
虽然,可以看出《通知》为存款安全建立了一道屏障,但远远不够。曾经的纠纷事件,由于问责难、取证难,储户往往损失惨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出台制度细则,进一步明确存款纠纷事件的处理方式。
(二)《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2015年3月31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该条例,当银行发生三种情况(破产程序、清算、被接管)之一,存款人才能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近几年,全国储户存款“失踪”或“丢失”事件时常发生。存款是在银行消失的,存款人有权要求由存款保险支付存款损失吗?
存款失踪事件多数是由于银行的内控及监管出现了漏洞,但这只是极少数现象,并不会引起银行体系的系统危机。只要银行未发生以下情况——被接管、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储户就无法获得存款保险的赔偿,尽管存款是在银行消失的,但是其不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
存款失踪的个案无法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但若银行拆东墙,补西墙,制造庞氏骗局,存款失踪事件频发,那么银行的声誉就会急剧下降,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也严重下滑,银行体系就会出现系统危机,甚至有些银行会破产、被清算或被接管,而此时相关政府部门就会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储户的损失就会得到补偿。
另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会自发地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无形中对银行增加了一层监管。不论是站在根本利益的角度还是站在长远利益的角度,花钱给自己找个监管者对银行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因为只有维护好信用,它才能得以蓬勃发展。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范存款频频失踪的风险,也可制约银行不合规经营,所以,存款保险能够减少甚至禁止存款失踪实践的发生。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对一些发生存款失踪事件并负有责任的银行,或许可以提高适用费率,多缴纳保费。
四、总结
总而言之,存款失踪事件频发,给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机制,不仅要考察员工的业务能力,还要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对触及法律的工作人员,坚决不能直接地开除了事以逃避责任,而应追查自身监管责任,切实问责。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唐元春.如何确保存款安全[J].大众理财.2015(4).
[2] 陈柄先.基于银行视角的客户存款安全问题简析[J].时代金融.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