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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以单独索要税务发票为诉讼标的的新类型案件.部分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应当由行政法律调整,当事人应当到税务机关举报寻求救济,而不能成立民事诉讼.本文认为此类案件诉讼标的是"出具"税务发票.出具实际上是"开具+交付"二个行为.前者理解混淆了开具与出具税务发票行为,不予受理索要发票诉讼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