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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2001年《商标法》实施后,上海法院认定的首例驰名商标。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STARBUCKS”、“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本文对该案涉及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赔偿数额作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