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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