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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若曦,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要:美国刑事侦查中对待搜查一向要求要有相关令状,汽车搜查也不例外。汽车搜查遵循令状原则,但是在1925年美国确立了汽车搜查的令状例外,即是汽车搜查例外。汽车搜查例外有机动性理论以及较少隐私期待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作为汽车搜查的特殊制度,其使无证搜查汽车合法化。我国目前对汽车搜查以及汽车搜查例外的相关制度缺乏法律规定,美国的这一制度应当给我们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令状;汽车搜查例外;机动性;较少隐私期待
令状原则是美国刑事侦查阶段要进行搜查的一般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搜查公民人身住所等时应当出具相关令状。在令状原则下,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包括两个部分,有证汽车搜查和无证汽车搜查。有证汽车搜查遵循一般搜查的规则,需要有搜查令,而无证汽车搜查也被称为“汽车例外”,是一种在无令状状态下对汽车进行搜查的制度。
一、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
无证汽车搜查是有证汽车搜查的例外情况,是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卡罗尔案(Carroll v.United States)①中第一次阐述了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这是一个美国禁酒令时期的案例。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巡逻时拦下有充分理由相信载有烈酒的汽车并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该车,发现了里面装的烈酒,对其进行了扣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特殊情况下警察的无令状的搜查。
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包括“当场”实施搜查和“离开现场后的”搜查。早期的汽车搜查例外要求具有紧急情形,如车辆可能马上开走警察很难再找到它。但是,现行法规定,“汽车搜查例外不以存在紧急情形为条件。”现在,只要具备汽车可以马上开走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汽车里放有违禁品(或依法允许扣押的证据),那么允许警察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搜查。②关于“离开现场后的”搜查,这是指警察在汽车离开现场后不久对其进行无证搜查是合法的,同时,如果警察在将汽车扣押后不立即进行搜查而是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进行无证搜查那也是合法的。
二、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根据
(一)机动性理论
机动性理论,是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基本理论。在卡罗尔案中,法官正是基于机动性理论,充分考虑到汽车的机动性以及当时的情况采纳控方证据,创设了汽车搜查例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指出,对汽车搜查,“车辆能够迅速离开签发令状的辖区或地点”。③可以说,在创设汽车搜查例外的时候,机动性是其理论支撑。
在卡罗尔案后,钱伯斯案(Chambers v.Maroney)则将“机动性”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观点,钱伯斯案扩大了机动性的适用范围。可以认为在钱伯斯案后,但凡随时可以开走的汽车,都适用机动性理论,这些汽车事实上已经不受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保护。而后的柯立芝案(Coolidge v.Nwe Hampshire)④则是对机动性理解的限定。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对柯立芝的汽车搜查是违宪的。本案与前面的卡罗尔案和钱伯斯案都是不同的,本案中的无证搜查汽车被确认为违宪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对机动性理论的否认,仅仅是对机动性理论的限定。
(二)较少隐私期待理论
在汽车搜查例外被设立之初,并无较少隐私期待理论。较少隐私期待理论被用来支持汽车搜查例外是从1974年的卡德维尔案(Cardwell v.Lewis)⑤开始的。在该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提了一下汽车的机动性特点,从本案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具有较少隐私期待的理由。汽车作为可移动的交通工具,对公众的影响远远大于静止不动的住宅。警察与汽车之间的接触频率,远远大于与住宅之间的接触,警察与汽车的接触程度,也深于与住宅之间的接触。基于此,我们对于汽车应当是较少的隐私权期待。
较少隐私期待理论中,并不意味着不保护汽车隐私。适用汽车搜查例外不仅仅需要较少隐私期待理论,同样需要机动性理论。1985年的卡尼案(California v.Carney)就是对机动性和较少隐私期待的应用。
三、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及汽车搜查例外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一)我国汽车搜查的现状
我国现今机动车数量十分庞大,但汽车的搜查制度法律却缺乏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仅有第134条到第138条这5个条文。其中对汽车搜查并无特别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将对汽车搜查归为了对物搜查的一种。
我国在实践中进行汽车搜查的情况很多,但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这往往导致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可以任意启动对汽车的搜查,或者说侦查人员可以自主的根据需要启动对汽车的搜查。这对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与此同时,我国在进行汽车搜查时,往往是以汽车检查这一行政手段为开始。在实践中,警察对一辆汽车实施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了可疑情况或者与犯罪相关的线索,那肯定会对全车进行搜查。这点在实践上来看可能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但认真分析起来,就会发现这是一个混合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对规范我国汽车搜查制度乃至整个搜查制度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而对公民来说,他们的权利处于一种极其容易受到损害的状态中。对取证来说,也存在不利情况。
(二)相关启示
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历经百年沿革,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规范我国刑事侦查中的汽车搜查这一侦查行为很有学习意义。但是,我们并不可以照搬学习美国的相关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可以说秉持的是一种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既着眼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又避免处罚无罪者。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既重视实体正义,也不忽视程序正义。因此,在面对美国的汽车搜查制度和令状例外的时候,我们应当有选择的学习借鉴。
首先,应当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提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贯彻这一要求。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不仅要积极发现事实,同时也不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搜查中,应当做到完善我国的搜查制度,在汽车搜查中做到以有证搜查为原则。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我国汽车搜查的程序要求,改变现在司法实践中汽车搜查的混乱局面。
其次,在保护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也注意对犯罪活动和案件事实情况的侦查效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汽车进行无证搜查。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的,我国搜查制度现今存在一定不足,应当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進的制度经验。同时,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情况是不同的,对他国的先进司法制度不能一味的照搬,而是应当根据我国具体的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和情况来进行学习和借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267 U.S.132(1925).
②[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18页.
[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21页.
③399 U.S.42(1970).
④403 U.S.443(1971).
⑤417 U.S.583(1974).
参考文献:
[1][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美]伟恩·R·拉费弗[美]杰罗德·H·伊斯雷尔[美]南西·J·金 著 卞建林 沙丽金等 译.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李申.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根据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4]潘利平.我国刑事搜查启动程序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摘要:美国刑事侦查中对待搜查一向要求要有相关令状,汽车搜查也不例外。汽车搜查遵循令状原则,但是在1925年美国确立了汽车搜查的令状例外,即是汽车搜查例外。汽车搜查例外有机动性理论以及较少隐私期待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作为汽车搜查的特殊制度,其使无证搜查汽车合法化。我国目前对汽车搜查以及汽车搜查例外的相关制度缺乏法律规定,美国的这一制度应当给我们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令状;汽车搜查例外;机动性;较少隐私期待
令状原则是美国刑事侦查阶段要进行搜查的一般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搜查公民人身住所等时应当出具相关令状。在令状原则下,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包括两个部分,有证汽车搜查和无证汽车搜查。有证汽车搜查遵循一般搜查的规则,需要有搜查令,而无证汽车搜查也被称为“汽车例外”,是一种在无令状状态下对汽车进行搜查的制度。
一、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
无证汽车搜查是有证汽车搜查的例外情况,是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卡罗尔案(Carroll v.United States)①中第一次阐述了令状原则之下的汽车搜查例外。这是一个美国禁酒令时期的案例。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巡逻时拦下有充分理由相信载有烈酒的汽车并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该车,发现了里面装的烈酒,对其进行了扣押。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特殊情况下警察的无令状的搜查。
汽车搜查例外的规则包括“当场”实施搜查和“离开现场后的”搜查。早期的汽车搜查例外要求具有紧急情形,如车辆可能马上开走警察很难再找到它。但是,现行法规定,“汽车搜查例外不以存在紧急情形为条件。”现在,只要具备汽车可以马上开走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汽车里放有违禁品(或依法允许扣押的证据),那么允许警察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搜查。②关于“离开现场后的”搜查,这是指警察在汽车离开现场后不久对其进行无证搜查是合法的,同时,如果警察在将汽车扣押后不立即进行搜查而是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进行无证搜查那也是合法的。
二、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根据
(一)机动性理论
机动性理论,是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基本理论。在卡罗尔案中,法官正是基于机动性理论,充分考虑到汽车的机动性以及当时的情况采纳控方证据,创设了汽车搜查例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指出,对汽车搜查,“车辆能够迅速离开签发令状的辖区或地点”。③可以说,在创设汽车搜查例外的时候,机动性是其理论支撑。
在卡罗尔案后,钱伯斯案(Chambers v.Maroney)则将“机动性”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观点,钱伯斯案扩大了机动性的适用范围。可以认为在钱伯斯案后,但凡随时可以开走的汽车,都适用机动性理论,这些汽车事实上已经不受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保护。而后的柯立芝案(Coolidge v.Nwe Hampshire)④则是对机动性理解的限定。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对柯立芝的汽车搜查是违宪的。本案与前面的卡罗尔案和钱伯斯案都是不同的,本案中的无证搜查汽车被确认为违宪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对机动性理论的否认,仅仅是对机动性理论的限定。
(二)较少隐私期待理论
在汽车搜查例外被设立之初,并无较少隐私期待理论。较少隐私期待理论被用来支持汽车搜查例外是从1974年的卡德维尔案(Cardwell v.Lewis)⑤开始的。在该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提了一下汽车的机动性特点,从本案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具有较少隐私期待的理由。汽车作为可移动的交通工具,对公众的影响远远大于静止不动的住宅。警察与汽车之间的接触频率,远远大于与住宅之间的接触,警察与汽车的接触程度,也深于与住宅之间的接触。基于此,我们对于汽车应当是较少的隐私权期待。
较少隐私期待理论中,并不意味着不保护汽车隐私。适用汽车搜查例外不仅仅需要较少隐私期待理论,同样需要机动性理论。1985年的卡尼案(California v.Carney)就是对机动性和较少隐私期待的应用。
三、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及汽车搜查例外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一)我国汽车搜查的现状
我国现今机动车数量十分庞大,但汽车的搜查制度法律却缺乏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仅有第134条到第138条这5个条文。其中对汽车搜查并无特别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将对汽车搜查归为了对物搜查的一种。
我国在实践中进行汽车搜查的情况很多,但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这往往导致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可以任意启动对汽车的搜查,或者说侦查人员可以自主的根据需要启动对汽车的搜查。这对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与此同时,我国在进行汽车搜查时,往往是以汽车检查这一行政手段为开始。在实践中,警察对一辆汽车实施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了可疑情况或者与犯罪相关的线索,那肯定会对全车进行搜查。这点在实践上来看可能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但认真分析起来,就会发现这是一个混合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对规范我国汽车搜查制度乃至整个搜查制度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而对公民来说,他们的权利处于一种极其容易受到损害的状态中。对取证来说,也存在不利情况。
(二)相关启示
美国汽车搜查制度历经百年沿革,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规范我国刑事侦查中的汽车搜查这一侦查行为很有学习意义。但是,我们并不可以照搬学习美国的相关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可以说秉持的是一种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既着眼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又避免处罚无罪者。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既重视实体正义,也不忽视程序正义。因此,在面对美国的汽车搜查制度和令状例外的时候,我们应当有选择的学习借鉴。
首先,应当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提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贯彻这一要求。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不仅要积极发现事实,同时也不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搜查中,应当做到完善我国的搜查制度,在汽车搜查中做到以有证搜查为原则。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我国汽车搜查的程序要求,改变现在司法实践中汽车搜查的混乱局面。
其次,在保护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也注意对犯罪活动和案件事实情况的侦查效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汽车进行无证搜查。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的,我国搜查制度现今存在一定不足,应当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進的制度经验。同时,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情况是不同的,对他国的先进司法制度不能一味的照搬,而是应当根据我国具体的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和情况来进行学习和借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267 U.S.132(1925).
②[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18页.
[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21页.
③399 U.S.42(1970).
④403 U.S.443(1971).
⑤417 U.S.583(1974).
参考文献:
[1][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 著 吴宏耀 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四版)(第一卷·刑事侦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美]伟恩·R·拉费弗[美]杰罗德·H·伊斯雷尔[美]南西·J·金 著 卞建林 沙丽金等 译.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李申.美国汽车搜查例外的理论根据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4]潘利平.我国刑事搜查启动程序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