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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思想,从理论上探讨了市场和政府之外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拓宽了制度分析的视野,对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的主要目标是对奥氏的自主治理理论的构成要素进行介绍与解析,围绕公共池塘资源的内涵、对自主治理进行制度设计的原则等具体问题进行展开。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
奥斯特罗姆在对数以千计的公共池塘资源案例的调查与研究中,发现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条道路——自主治理。在实践中发现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池塘资源一旦为人所获得就被其所有和享用,那么缺乏互动、博弈的个体在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就会造成集体的非理性以及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问题容易发生在较大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场景之中。在传统的集体行动模型中存在人与人之间无法沟通或沟通困难以及个人难以改变规则或改变的成本过高的假设,这可以适用于对大规模公共事务治理的解释与预测。如果置于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场域中,就难以发挥作用了。[1]由于人们发生充分的信息交流的可能性较大,随着沟通的逐步频繁与深入,信任就在人们相互之间广为传播与增长,单打独斗的离心化行为逐步为有组织且能带来更大范围更长久效益的集体行动所代替。在这一不断交往互动的过程中,社会资本会逐渐的增加,利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制度安排也在萌芽。简单来说这就需要可以促进信息交流小规模集团的以及可以极大革除一次博弈的短视而带来长远利益考量的重复博弈。但是以上两个条件的实现是建立在公共池塘资源所有权边界的清晰化、使用者的固定化、外来使用者行为收到限制的基础上。
一、公共池塘资源系统
首先,需要对具有共享特性的非排他性物品进行一下简单的界定,根据这一类物品的可分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公共或集体物品(非排他,但不可分。如公共安全、街道、路灯等)、公共池塘资源(非排他但可分,如地下水、牧场、渔场、停车库等)。从以上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定义中我们进一步将其扩大为资源系统这一具有存量、共享性质的实体,它会随着时间、自身特性及使用速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一些或单个的个人对这一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资源存量被称为资源单位。它具有消减的性质并且一旦为这些或单个个体占用和使用则无法被另外的个体或个体组合使用或占用。亦即“资源系统可以共同使用,但是资源单位却无法共同使用”(《公共事务治理之道》奥斯特罗姆p38)。因为资源系统本身往往无法进行主动、有效的资源供给与安排,那么继而就需要一些人来进行资源计划与安排,这些人是“提供者”;与之相对应的是对资源进行使用或占用的“占用者”。与集体或公共物品的排他代价高昂相类似,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也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2]但与其不同的是:由于可分性的存在使一定時期内资源系统可供全体“占用者”消费的资源单位具有某种数量上的极限,它还会带来“过度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与私有物品的使用问题极为相似。因而对公共池塘资源性质的划分,尤其是对其非排他性与可分性的界定,使得我们对这一资源系统的分析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视角:
一是如何减少或消除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而达到对资源单位更为公正的使用;另外,在不公正或不公平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资源”占有者“为资源系统做出贡献的激励问题。二是在既有的资源系统可提供使用的最大资源存量条件下,如何保持”占用者“能够更为有效、长远的使用现有的资源。这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与分析的重要问题。
二、理论假设、内部变量
理性的资源占用者所做的关于资源系统的策略和集体行动往往具有不确性。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个人的行为选择与其自身如何衡量短期、长远的收益、成本以及决策与行为后果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样,行动策略产生的后果也会对未来收益/成本的预期产生影响),使得个人以及集体行为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情既有与环境相关的外部因素的作用,也有资源占用者自身的背部因素的影响,一般是源于知识的缺乏,人们对于资源系统的结构本身并没有准确的认知了解以及丰厚的经验积累。[3]对占用者的行为如何影响资源系统、资源单位以及占用者所得也缺乏系统的了解与认识。虽然由知识缺乏产生的不确定性会随着机能和科学知识的增加以及不断的试错学习习得的经验化认识而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仍然还会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也同样反映在占用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即对贴现率的考量,它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未来资源占用者需求的考量;二是资源系统的属性;三是占用者所受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降低的未来收益预期会导致对未来收益较高的贴现率,除此之外贴现率也会受到“特定社会或社区群体内对未来与当前的相对重要性所共有的一般规范的影响。”
共享规范也会对占用者的行动策略产生约束与指导作用。当这种共享的行为规范与较强的个人内在规范形成一致,那么社会对于偏离规范的行为将会形成较强的批判与约束作用。这样群体中对某一行为的禁止将会加大个人对合乎规范行为的遵守,即使这种遭禁止的行为会为人带来高收益。共享规范还会在占用者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方面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大多数占用者都认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和义务、违背承诺等行为)是可取的行为时,每个占用者都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动策略,即使是具有高度内在规范的占用者在极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也会如此。这是一种盛行劣质共享规范的环境。反之,当大多数人都反感或畏惧于机会主义行为时就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共享规范环境,占用者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收到更多的积极引导与约束。但是共享规范无法彻底消除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试图消除机会主义的代价往往是比较高昂,在放任这种行为的恶化环境中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与制裁的活动成本就会更加昂贵。因而,那些可以减少反机会主义行为成本的共享规范往往最受青睐与引进。以上可以看出个人的内在规范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环境中其他占用者共享规范的影响。
综上所述,奥斯特罗姆认为四个内部变量影响着个人的决策选择,分别为: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 三、制度设计、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的解决
公共池塘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一种共用资源,一个占用者对其使用会对其他占用者的使用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影响。如果所有占用者都通过独立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这种拼凑而来的集体利益显然会少于有组织的共同决策所带来的集体行动利益。需要澄清的是这一组织化的安排强调的是一种过程,而非一种对组织名词化、望文生义的认识。组织会在占用者的原先独立的、非权变的活动中引入互相依赖的决策活动与合作行为,组织合作的过程会逐步的实现共同利益。单独行动的占用者在内在规范的作用下会采取权变策略,放弃独立行动而参与相互依赖的有组织活动。[4]这种独立活动与合作行动此消彼长的态势实在多次博弈,渐进形成的。由于合作行动向独立活动(具有随意性)的转化需要相当高的变革成本,因而我们需要这一合作或集体行动进行解释。奥斯特罗姆从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角度集体行动的产生进行了阐释,两种理论中都存在一个权威中心(企业家、统治者)以及一定数量的代理人(国民),单一的权威提供代理人进行集体活动的制度规则以及利益激励机制,同时对违反规则做出了惩罚承诺,另外它们都说明了对集体行动这进行监督的必要性。这就引入了下面对集体行动中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监督三大问题的探讨。
(一)制度供给问题。制度作为对独立行动以及囚徒困境解决的有效路径,是产生集体行动的重要基础。如果囚徒困境的解决代表资源占用者双方对于摆脱单打独斗的集体非理性行为形成制度规则的共识,那么双方制度的选择将会暗示新的“集体困境”的产生。虽然这是出于互利的动机,问题在于所供给的新制度规则作为一种集体或公共物品又会引发搭便车行为。随着这种行为的扩大化,寻求集体困境解决的努力会渐渐淡化。针对此问题,学者贝茨提出建立信任和社群观念这一解决机制。
(二)可信承诺问题。规则的有效遵守与运作会使资源系统更为长远的存续下去,也有利于占有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在初期阶段人们都会或者几乎都会遵守占有者制定的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其实在遵守规则的过程中,既得利益与长远或集体利益的角力一直再会存在在短期或即时的利益大于遵守规则的利益与接受违反规则的惩罚所付代价的条件下,占用者很可能会做出违反规则而追求即期利益的理性行为。如果这一情况真实发生,并且占用者对这一行为遭受有力惩罚或付出代价的预期越加悲观,那做出遵守规则甘于接受违规惩罚的承诺的可信度就会遭到逐渐的削弱。一般而言,外部强制力量的存在会对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强而有力的监督以及严格的制裁禁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且占用者在这种境况下也会做出对规则的承诺。对遵守规则的承诺是该规则能否成功极为重要的条件。虽然自主组织但外部强制,但是也只有在监督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才能达成可信承诺。
(三)相互监督问题。监督往往需要所有或众多占有者的共同参与,但是在现实中人们选择不去监督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监督和惩罚成本的存在以及占有者内在的理性、自私基因,更為吊诡的是惩罚作为公共物品也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这样用于解决可信承诺问题的监督行为也陷入了新一轮的困境。似乎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陷入了规则——承诺——监督的无限困境循环当中。监督与制裁不论对与地方公共资源的治理乃至诸如全球环境事务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四、集体行动的八项规则
在对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进行制度有效性和持续性进行考察与分析后,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进行有效集体行动的制度设计的七项原则以及适用于更大、更复杂场景的原则。
(一)对公共池塘资源的边界必须进行清晰的界定。(第五章)同时也要确定资源使用者,这样才能确定“管理什么以及谁管理”。这是有效防止和减少外部搭便车行为的有效措施,一旦外部人员侵入资源系统在非授权的情况下占用和使用资源,很可能会招致资源系统的枯竭、威胁本社群占用者的生存或生活质量的维持与提高。更可怕的是一旦这种行为屡禁不止,那些为资源系统最初投资和贡献而无法享受产出的内部人员的贴现率会不断提高最终会引发集体非理性的对有限资源单位的过度使用,后果同样让人绝望。边界的确定虽然能够帮助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得占有者需要出台一些对资源占用和供应进行限制、强制的规则。
(二)占用和供应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对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以及(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定规定要与当地的条件和所需人,物、(或)财等资源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安排为的是那些受到规则影响的人们可以随着当地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具体的操作规则做出改变。如果能够使规则变迁的成本维持在一合理的范围,那么为此而进行新的规则制定是最一般的逻辑。但现实的情况:是规则制定,易;规则遵守,难。机会主义的强大诱惑使得这一冲突更加凸显,即使对共同准则给予认同、珍视信誉也无法提供对遵守规则的天然法宝。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自身缺乏外部的强制机制,唯有不断进行资源投入的监督与制裁活动才能维持与增进规则的遵守与执行。
(四)监督。(第四章)对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进行监督,既可由占用者自己在实行也可交由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士来进行。
(五)分级制裁。违规操作的占用者很可能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两者的分级制裁。当存在一个外部强制力量时,人们会增加对共同利益的实现以及其他占有者遵守规则(这需要收集和获取信息)的信心从而做出可信的承诺。但是在公共池塘资源背景下却存在一种与外部强制(通常关于监督制裁的理论论述都假定不存在相互监督行为,而必须依靠外部强制力量去执行监督活动,并且这种监督的成本比较高)不同的内部强制,大量的案例也预示着个人监督者的存在会带来较低的监督成本,或较高的个人收益,或二者兼有。资源操作规则对占用者使用权限与方式的规定让占有者自然的产生维护规则规定的个人权利,从而会关注可能的、潜在的违规行为并预防其带来的对自身或其他占有者的利益损害。这样的内部占用者的监督行为其实是捍卫自身遵从规则可获利益的副产品,因而监督成本很低。另外如果这些“好心”的出自占用者的监督卫士由于监督行为的实施而带来集体利益的维护,那么其地位会上升,从对违规者施以惩罚中获得的直接或潜在的利益也会激励这一内部监督行为的持续和扩大。另外向占用者负责专职内部监督人员在颇为可观的奖励机制以及对玩忽职守行为严惩不贷的解聘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下,也能很好的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占用者对与规则的遵守与否是一种权变的行为或策略,其他占有者遵守规则时,那么选择共同遵守是理性的行为;但当出现违规行为,且其频率和范围不断扩大,逃离制裁或制裁失效时,占用者很可能也会采取违规的行动。这一行为逻辑对于内部监督者也同样适用,当其发现违规行为,违规者如果为初犯者在接受制裁过后会再次遵守规则,那么占用者——监督者对于遵守规則会有乐观的预期并且会维持自身的遵守行为。一旦违规行为反复出现并且在提高制裁等级过后这一行为仍然频繁发生,那么占用者——监督者可能会对公共资源场景下的占有者们的规则遵守产生悲观态度,这些信息将会成为其进行自身行为选择的重要基础。
关于制裁等级(分级惩罚)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违规行为对其他占用者的造成的损害程度(这也是对规则遵守比例确认的一个衡量标准,如果对违规者本身或他人的利益造成很大伤害那么这一比例应调为100%,其他的因素如社会大环境的优劣与否)、违规者的实际个人情况等,而不能采取盲目极端的制裁手段。这样既不能有效阻止违规活动引导违规者改过自新,还有可能引发报复活动和新的违规行为。
(六)冲突解决机制。由于规则以及规则的运用在现实场景中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占用者对于遵守规则的集体内容可能会产生误导。一方面占用者可能会识别规则所存在的漏洞从而以表面的规则遵守来进行投机行为,另一方面,那些诚实的遵守者可能会因为规则的模糊性以及自身的一些偶发因素无法遵守规则。这会导致制度规则的分崩离析,因而一个有效的且成本合理(如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的冲突(占用者之间和官员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必需的。
(七)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同。在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的场景中,规则对于资源系统的长期治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外部的政府关于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最低限度的认可使其得到良好执行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警惕的情况是外部政府关于对于占用者规则制定以及执行活动的不合理干涉甚至是阻挠,因为规则制定是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生命力所在,所以至少要使这种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八)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加以组织,多层级的规则制定是制度长远存续下去的基础所在。[5]
当规则符合以上一到五的规则,人们会做出可信的承诺。当大多数人做出这一承诺并且在这一长期策略下(集体理性,遵守规则)的预期收益大于短期策略(个人理性,违反规则参与投机活动)的预期收益时,人们会遵守所做的承诺。以上设计原则不但针对地方社群的规范、更高层次如政府关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规则也要尽力保持一致而不应该剥夺地方社群最起码的自主组织能力,从而产生不同层次制度安排的冲突。需要加以避免的是政府在立宪层次的规则制定对地方治理规则的“大一统”,这很可能会不顾地方的实际状况而导致治理失败,各种不同的地方规则可能与普适性的制度规则不相适应甚至存在相互间的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往往具有建设性。(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罗伊·加德纳.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
[3]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4] 迈克尔·麦金尼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变革:从为民主而奋斗走向自主治理(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第2期.
[5] 张克中.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述评[J].政治学研究,2009第6期.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
奥斯特罗姆在对数以千计的公共池塘资源案例的调查与研究中,发现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条道路——自主治理。在实践中发现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池塘资源一旦为人所获得就被其所有和享用,那么缺乏互动、博弈的个体在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就会造成集体的非理性以及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问题容易发生在较大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场景之中。在传统的集体行动模型中存在人与人之间无法沟通或沟通困难以及个人难以改变规则或改变的成本过高的假设,这可以适用于对大规模公共事务治理的解释与预测。如果置于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场域中,就难以发挥作用了。[1]由于人们发生充分的信息交流的可能性较大,随着沟通的逐步频繁与深入,信任就在人们相互之间广为传播与增长,单打独斗的离心化行为逐步为有组织且能带来更大范围更长久效益的集体行动所代替。在这一不断交往互动的过程中,社会资本会逐渐的增加,利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制度安排也在萌芽。简单来说这就需要可以促进信息交流小规模集团的以及可以极大革除一次博弈的短视而带来长远利益考量的重复博弈。但是以上两个条件的实现是建立在公共池塘资源所有权边界的清晰化、使用者的固定化、外来使用者行为收到限制的基础上。
一、公共池塘资源系统
首先,需要对具有共享特性的非排他性物品进行一下简单的界定,根据这一类物品的可分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公共或集体物品(非排他,但不可分。如公共安全、街道、路灯等)、公共池塘资源(非排他但可分,如地下水、牧场、渔场、停车库等)。从以上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定义中我们进一步将其扩大为资源系统这一具有存量、共享性质的实体,它会随着时间、自身特性及使用速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一些或单个的个人对这一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资源存量被称为资源单位。它具有消减的性质并且一旦为这些或单个个体占用和使用则无法被另外的个体或个体组合使用或占用。亦即“资源系统可以共同使用,但是资源单位却无法共同使用”(《公共事务治理之道》奥斯特罗姆p38)。因为资源系统本身往往无法进行主动、有效的资源供给与安排,那么继而就需要一些人来进行资源计划与安排,这些人是“提供者”;与之相对应的是对资源进行使用或占用的“占用者”。与集体或公共物品的排他代价高昂相类似,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也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2]但与其不同的是:由于可分性的存在使一定時期内资源系统可供全体“占用者”消费的资源单位具有某种数量上的极限,它还会带来“过度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与私有物品的使用问题极为相似。因而对公共池塘资源性质的划分,尤其是对其非排他性与可分性的界定,使得我们对这一资源系统的分析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视角:
一是如何减少或消除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而达到对资源单位更为公正的使用;另外,在不公正或不公平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资源”占有者“为资源系统做出贡献的激励问题。二是在既有的资源系统可提供使用的最大资源存量条件下,如何保持”占用者“能够更为有效、长远的使用现有的资源。这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与分析的重要问题。
二、理论假设、内部变量
理性的资源占用者所做的关于资源系统的策略和集体行动往往具有不确性。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个人的行为选择与其自身如何衡量短期、长远的收益、成本以及决策与行为后果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样,行动策略产生的后果也会对未来收益/成本的预期产生影响),使得个人以及集体行为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情既有与环境相关的外部因素的作用,也有资源占用者自身的背部因素的影响,一般是源于知识的缺乏,人们对于资源系统的结构本身并没有准确的认知了解以及丰厚的经验积累。[3]对占用者的行为如何影响资源系统、资源单位以及占用者所得也缺乏系统的了解与认识。虽然由知识缺乏产生的不确定性会随着机能和科学知识的增加以及不断的试错学习习得的经验化认识而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仍然还会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也同样反映在占用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即对贴现率的考量,它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未来资源占用者需求的考量;二是资源系统的属性;三是占用者所受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降低的未来收益预期会导致对未来收益较高的贴现率,除此之外贴现率也会受到“特定社会或社区群体内对未来与当前的相对重要性所共有的一般规范的影响。”
共享规范也会对占用者的行动策略产生约束与指导作用。当这种共享的行为规范与较强的个人内在规范形成一致,那么社会对于偏离规范的行为将会形成较强的批判与约束作用。这样群体中对某一行为的禁止将会加大个人对合乎规范行为的遵守,即使这种遭禁止的行为会为人带来高收益。共享规范还会在占用者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方面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大多数占用者都认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和义务、违背承诺等行为)是可取的行为时,每个占用者都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动策略,即使是具有高度内在规范的占用者在极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也会如此。这是一种盛行劣质共享规范的环境。反之,当大多数人都反感或畏惧于机会主义行为时就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共享规范环境,占用者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收到更多的积极引导与约束。但是共享规范无法彻底消除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试图消除机会主义的代价往往是比较高昂,在放任这种行为的恶化环境中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与制裁的活动成本就会更加昂贵。因而,那些可以减少反机会主义行为成本的共享规范往往最受青睐与引进。以上可以看出个人的内在规范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环境中其他占用者共享规范的影响。
综上所述,奥斯特罗姆认为四个内部变量影响着个人的决策选择,分别为: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 三、制度设计、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的解决
公共池塘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一种共用资源,一个占用者对其使用会对其他占用者的使用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影响。如果所有占用者都通过独立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这种拼凑而来的集体利益显然会少于有组织的共同决策所带来的集体行动利益。需要澄清的是这一组织化的安排强调的是一种过程,而非一种对组织名词化、望文生义的认识。组织会在占用者的原先独立的、非权变的活动中引入互相依赖的决策活动与合作行为,组织合作的过程会逐步的实现共同利益。单独行动的占用者在内在规范的作用下会采取权变策略,放弃独立行动而参与相互依赖的有组织活动。[4]这种独立活动与合作行动此消彼长的态势实在多次博弈,渐进形成的。由于合作行动向独立活动(具有随意性)的转化需要相当高的变革成本,因而我们需要这一合作或集体行动进行解释。奥斯特罗姆从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角度集体行动的产生进行了阐释,两种理论中都存在一个权威中心(企业家、统治者)以及一定数量的代理人(国民),单一的权威提供代理人进行集体活动的制度规则以及利益激励机制,同时对违反规则做出了惩罚承诺,另外它们都说明了对集体行动这进行监督的必要性。这就引入了下面对集体行动中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与监督三大问题的探讨。
(一)制度供给问题。制度作为对独立行动以及囚徒困境解决的有效路径,是产生集体行动的重要基础。如果囚徒困境的解决代表资源占用者双方对于摆脱单打独斗的集体非理性行为形成制度规则的共识,那么双方制度的选择将会暗示新的“集体困境”的产生。虽然这是出于互利的动机,问题在于所供给的新制度规则作为一种集体或公共物品又会引发搭便车行为。随着这种行为的扩大化,寻求集体困境解决的努力会渐渐淡化。针对此问题,学者贝茨提出建立信任和社群观念这一解决机制。
(二)可信承诺问题。规则的有效遵守与运作会使资源系统更为长远的存续下去,也有利于占有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在初期阶段人们都会或者几乎都会遵守占有者制定的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其实在遵守规则的过程中,既得利益与长远或集体利益的角力一直再会存在在短期或即时的利益大于遵守规则的利益与接受违反规则的惩罚所付代价的条件下,占用者很可能会做出违反规则而追求即期利益的理性行为。如果这一情况真实发生,并且占用者对这一行为遭受有力惩罚或付出代价的预期越加悲观,那做出遵守规则甘于接受违规惩罚的承诺的可信度就会遭到逐渐的削弱。一般而言,外部强制力量的存在会对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大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强而有力的监督以及严格的制裁禁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且占用者在这种境况下也会做出对规则的承诺。对遵守规则的承诺是该规则能否成功极为重要的条件。虽然自主组织但外部强制,但是也只有在监督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才能达成可信承诺。
(三)相互监督问题。监督往往需要所有或众多占有者的共同参与,但是在现实中人们选择不去监督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监督和惩罚成本的存在以及占有者内在的理性、自私基因,更為吊诡的是惩罚作为公共物品也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这样用于解决可信承诺问题的监督行为也陷入了新一轮的困境。似乎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陷入了规则——承诺——监督的无限困境循环当中。监督与制裁不论对与地方公共资源的治理乃至诸如全球环境事务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四、集体行动的八项规则
在对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进行制度有效性和持续性进行考察与分析后,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进行有效集体行动的制度设计的七项原则以及适用于更大、更复杂场景的原则。
(一)对公共池塘资源的边界必须进行清晰的界定。(第五章)同时也要确定资源使用者,这样才能确定“管理什么以及谁管理”。这是有效防止和减少外部搭便车行为的有效措施,一旦外部人员侵入资源系统在非授权的情况下占用和使用资源,很可能会招致资源系统的枯竭、威胁本社群占用者的生存或生活质量的维持与提高。更可怕的是一旦这种行为屡禁不止,那些为资源系统最初投资和贡献而无法享受产出的内部人员的贴现率会不断提高最终会引发集体非理性的对有限资源单位的过度使用,后果同样让人绝望。边界的确定虽然能够帮助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得占有者需要出台一些对资源占用和供应进行限制、强制的规则。
(二)占用和供应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对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以及(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定规定要与当地的条件和所需人,物、(或)财等资源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安排为的是那些受到规则影响的人们可以随着当地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具体的操作规则做出改变。如果能够使规则变迁的成本维持在一合理的范围,那么为此而进行新的规则制定是最一般的逻辑。但现实的情况:是规则制定,易;规则遵守,难。机会主义的强大诱惑使得这一冲突更加凸显,即使对共同准则给予认同、珍视信誉也无法提供对遵守规则的天然法宝。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自身缺乏外部的强制机制,唯有不断进行资源投入的监督与制裁活动才能维持与增进规则的遵守与执行。
(四)监督。(第四章)对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进行监督,既可由占用者自己在实行也可交由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士来进行。
(五)分级制裁。违规操作的占用者很可能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两者的分级制裁。当存在一个外部强制力量时,人们会增加对共同利益的实现以及其他占有者遵守规则(这需要收集和获取信息)的信心从而做出可信的承诺。但是在公共池塘资源背景下却存在一种与外部强制(通常关于监督制裁的理论论述都假定不存在相互监督行为,而必须依靠外部强制力量去执行监督活动,并且这种监督的成本比较高)不同的内部强制,大量的案例也预示着个人监督者的存在会带来较低的监督成本,或较高的个人收益,或二者兼有。资源操作规则对占用者使用权限与方式的规定让占有者自然的产生维护规则规定的个人权利,从而会关注可能的、潜在的违规行为并预防其带来的对自身或其他占有者的利益损害。这样的内部占用者的监督行为其实是捍卫自身遵从规则可获利益的副产品,因而监督成本很低。另外如果这些“好心”的出自占用者的监督卫士由于监督行为的实施而带来集体利益的维护,那么其地位会上升,从对违规者施以惩罚中获得的直接或潜在的利益也会激励这一内部监督行为的持续和扩大。另外向占用者负责专职内部监督人员在颇为可观的奖励机制以及对玩忽职守行为严惩不贷的解聘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下,也能很好的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占用者对与规则的遵守与否是一种权变的行为或策略,其他占有者遵守规则时,那么选择共同遵守是理性的行为;但当出现违规行为,且其频率和范围不断扩大,逃离制裁或制裁失效时,占用者很可能也会采取违规的行动。这一行为逻辑对于内部监督者也同样适用,当其发现违规行为,违规者如果为初犯者在接受制裁过后会再次遵守规则,那么占用者——监督者对于遵守规則会有乐观的预期并且会维持自身的遵守行为。一旦违规行为反复出现并且在提高制裁等级过后这一行为仍然频繁发生,那么占用者——监督者可能会对公共资源场景下的占有者们的规则遵守产生悲观态度,这些信息将会成为其进行自身行为选择的重要基础。
关于制裁等级(分级惩罚)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违规行为对其他占用者的造成的损害程度(这也是对规则遵守比例确认的一个衡量标准,如果对违规者本身或他人的利益造成很大伤害那么这一比例应调为100%,其他的因素如社会大环境的优劣与否)、违规者的实际个人情况等,而不能采取盲目极端的制裁手段。这样既不能有效阻止违规活动引导违规者改过自新,还有可能引发报复活动和新的违规行为。
(六)冲突解决机制。由于规则以及规则的运用在现实场景中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占用者对于遵守规则的集体内容可能会产生误导。一方面占用者可能会识别规则所存在的漏洞从而以表面的规则遵守来进行投机行为,另一方面,那些诚实的遵守者可能会因为规则的模糊性以及自身的一些偶发因素无法遵守规则。这会导致制度规则的分崩离析,因而一个有效的且成本合理(如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的冲突(占用者之间和官员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必需的。
(七)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同。在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的场景中,规则对于资源系统的长期治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外部的政府关于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最低限度的认可使其得到良好执行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警惕的情况是外部政府关于对于占用者规则制定以及执行活动的不合理干涉甚至是阻挠,因为规则制定是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生命力所在,所以至少要使这种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八)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加以组织,多层级的规则制定是制度长远存续下去的基础所在。[5]
当规则符合以上一到五的规则,人们会做出可信的承诺。当大多数人做出这一承诺并且在这一长期策略下(集体理性,遵守规则)的预期收益大于短期策略(个人理性,违反规则参与投机活动)的预期收益时,人们会遵守所做的承诺。以上设计原则不但针对地方社群的规范、更高层次如政府关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规则也要尽力保持一致而不应该剥夺地方社群最起码的自主组织能力,从而产生不同层次制度安排的冲突。需要加以避免的是政府在立宪层次的规则制定对地方治理规则的“大一统”,这很可能会不顾地方的实际状况而导致治理失败,各种不同的地方规则可能与普适性的制度规则不相适应甚至存在相互间的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往往具有建设性。(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罗伊·加德纳.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
[3]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4] 迈克尔·麦金尼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变革:从为民主而奋斗走向自主治理(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第2期.
[5] 张克中.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述评[J].政治学研究,2009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