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不平等之检讨——兼评我国《婚姻法》第34条

来源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r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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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诉松平等是平等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婚烟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固守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34条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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