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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化问题,如人口激增、交通堵塞、社会分层日益明显、环境恶化等,单靠行政命令已经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于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便应运而生。本文主要介绍城市管理执法的手段和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手段;方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城市化带来的诸多困扰。当前的城市化问题包括流动人口激增、交通堵塞、社会分层日益明显、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恶化等。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化问题,单靠行政命令已经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于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便应运而生。
综合执法是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当前行政处罚的职能以及责任正在发生横向转移,然而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以及其他职能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转移。因此,综合执法机构所获取的权力、人员编制以及经费是有限的,但其管理职责和义务则又是无限的。本文主要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为研究对象,介绍行政执法在大型城市的实施情况,首先介绍城市管理执法的手段以及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之前,城市管理采取的主要方式。由于各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性,无法以共同名义做决定决策,此外联合执法也具有临时性、偶发性的特点,因此无法改变城市管理的领域分散执法、重合执法以及多方执法的状况。因此在此背景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以及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手段便应运而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违法事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城管部门执法的有效性和效率仍然依赖于其他执法机关的保障。
2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不借助扣押、处罚等强制性方式实施,相反借助劝说、教育、行政指导或者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实施。柔性执法表明说明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同时也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精神。柔性执法应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取得一系列預期效果。
3社区非政府力量的协助监督
城市管理涉及的日常性事项,大多很繁琐,因此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城管部门来负责处理,则会使执法队伍疲于应付,影响效率。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城市管理都借助社区、自治团体等非政府力量的帮助。例如与警察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组成联合防范协会,改善社区的治安状况。我国城市社区处于政府主导之下,虽然近年来状况有所改善,如政府大力推进社区自治,但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与社区自治的有机结合,取得社区协助等发展,仍然处于摸索尝试阶段。此外,政府也可以尝试将本隶属于政府管理以及维护的公共设施交由社区自行处理,在节省政府开支的同时,也可提高公共设施的管理效率。
4加速电子政府建设,加强信息管理
传统的城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口流量巨大、事务繁多的现代化大都市,因此,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等管理方式的引入成为必然。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新型模式已经取得非常显著效果,各项指标都较平稳。监督中心的职能也得以充分发挥,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政府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真正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的制度化以及规范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
虽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依据不足
(1)执法范围。城管执法虽然有《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并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自然也就没有赋予城管部门执法权。正因为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影响效率。
(2)行政职权。除行使《行政处罚法》授予的处罚权外,城管部门在实践中亦可以行使行政检查权、强制权等。然而,由于处罚对象大多是流动的小商贩,如果不立即处罚,事后则无法有效执行,因此赋予城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似乎理所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行政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是行政处罚实施者必须拥有的权利。然而,行政检查则具有独立性,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由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检查的行使予以规范。
2职能范围不清
(1)城管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虽然对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较为清楚,但在许多领域,仍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着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常常发生重复执法、多方执法的现象,职能划分不完整。虽然这种划分具有针对性,但也容易造成职权过于分散,效率低下,不利于执法的全面执行。而且,部分划转后,相应的职能履行往往需要两个机构互相配合,往往引起新的问题。
(2)职能划转空白。例如停车管理的综合执法。警力不足的现状再加上对“黑车”的打击,将原来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一“贴单权”以“职责划转”的形式转移给城管部门。然而,这种转移并没有清晰划定范围,非常容易导致管理的空白,也会引起人们对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担心。
(3)职能界定模糊。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笼统,模糊。法律法规所表达的范围过于宽泛、模糊,因此在划分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和分歧。然而作为职权转移的主要规定文件,这样笼统规定是不适当的。
(4)城管职能过多。目前城管拥有约300项职权,随着时间推移,城管的职能则不断增加。这些职能的增加很容易造成城管队伍的膨胀。机构的规模、性质与职权或者执法手段以及机构地位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旦他们之间的比例关系被破坏,则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目前,城管机构规模相对不小,而机构的职权则相对过多,其中包括很多难度系数比较大的职权,容易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应。
3执法机构存在缺陷
(1)城管执法机构没有独立性。作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行政部门并列,不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具有独立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本应该作为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2)领导体制不顺畅。北京现行执法部门的领导双重体制,实际上是上级并没有实权,政府则掌握编制、人事以及财务等各种领导权。此类型分散型管理体制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导致后来的综合执法领导体制也未能顺利理顺市——区——街三级的关系。
(3)编制混乱,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理论上来说,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是公务员,然而受行政编制的限制,目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较多样,综合执法队伍里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此外还有一些协管员等。然而在某些地方还专门拿出一些执法编制、专项编制解决行政编制。
4.城管部门与其他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主要执行的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虽然城管与其他机构的职能分割相对较清楚、明确,但是城管执法的有效性则必须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城管在执法时遇到暴力执法,则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援。然而由于,协调机制不畅,影响城管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范围规定不明时,此现象更突出。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手段;方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城市化带来的诸多困扰。当前的城市化问题包括流动人口激增、交通堵塞、社会分层日益明显、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恶化等。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化问题,单靠行政命令已经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于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便应运而生。
综合执法是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虽然当前行政处罚的职能以及责任正在发生横向转移,然而原有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以及其他职能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转移。因此,综合执法机构所获取的权力、人员编制以及经费是有限的,但其管理职责和义务则又是无限的。本文主要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为研究对象,介绍行政执法在大型城市的实施情况,首先介绍城市管理执法的手段以及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之前,城市管理采取的主要方式。由于各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性,无法以共同名义做决定决策,此外联合执法也具有临时性、偶发性的特点,因此无法改变城市管理的领域分散执法、重合执法以及多方执法的状况。因此在此背景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以及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手段便应运而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违法事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城管部门执法的有效性和效率仍然依赖于其他执法机关的保障。
2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不借助扣押、处罚等强制性方式实施,相反借助劝说、教育、行政指导或者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实施。柔性执法表明说明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同时也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精神。柔性执法应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取得一系列預期效果。
3社区非政府力量的协助监督
城市管理涉及的日常性事项,大多很繁琐,因此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城管部门来负责处理,则会使执法队伍疲于应付,影响效率。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城市管理都借助社区、自治团体等非政府力量的帮助。例如与警察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组成联合防范协会,改善社区的治安状况。我国城市社区处于政府主导之下,虽然近年来状况有所改善,如政府大力推进社区自治,但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与社区自治的有机结合,取得社区协助等发展,仍然处于摸索尝试阶段。此外,政府也可以尝试将本隶属于政府管理以及维护的公共设施交由社区自行处理,在节省政府开支的同时,也可提高公共设施的管理效率。
4加速电子政府建设,加强信息管理
传统的城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口流量巨大、事务繁多的现代化大都市,因此,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等管理方式的引入成为必然。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新型模式已经取得非常显著效果,各项指标都较平稳。监督中心的职能也得以充分发挥,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政府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真正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的制度化以及规范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
虽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依据不足
(1)执法范围。城管执法虽然有《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并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自然也就没有赋予城管部门执法权。正因为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影响效率。
(2)行政职权。除行使《行政处罚法》授予的处罚权外,城管部门在实践中亦可以行使行政检查权、强制权等。然而,由于处罚对象大多是流动的小商贩,如果不立即处罚,事后则无法有效执行,因此赋予城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似乎理所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行政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是行政处罚实施者必须拥有的权利。然而,行政检查则具有独立性,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由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检查的行使予以规范。
2职能范围不清
(1)城管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虽然对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较为清楚,但在许多领域,仍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着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常常发生重复执法、多方执法的现象,职能划分不完整。虽然这种划分具有针对性,但也容易造成职权过于分散,效率低下,不利于执法的全面执行。而且,部分划转后,相应的职能履行往往需要两个机构互相配合,往往引起新的问题。
(2)职能划转空白。例如停车管理的综合执法。警力不足的现状再加上对“黑车”的打击,将原来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一“贴单权”以“职责划转”的形式转移给城管部门。然而,这种转移并没有清晰划定范围,非常容易导致管理的空白,也会引起人们对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担心。
(3)职能界定模糊。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笼统,模糊。法律法规所表达的范围过于宽泛、模糊,因此在划分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和分歧。然而作为职权转移的主要规定文件,这样笼统规定是不适当的。
(4)城管职能过多。目前城管拥有约300项职权,随着时间推移,城管的职能则不断增加。这些职能的增加很容易造成城管队伍的膨胀。机构的规模、性质与职权或者执法手段以及机构地位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旦他们之间的比例关系被破坏,则很容易产生各种问题。目前,城管机构规模相对不小,而机构的职权则相对过多,其中包括很多难度系数比较大的职权,容易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应。
3执法机构存在缺陷
(1)城管执法机构没有独立性。作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行政部门并列,不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具有独立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本应该作为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2)领导体制不顺畅。北京现行执法部门的领导双重体制,实际上是上级并没有实权,政府则掌握编制、人事以及财务等各种领导权。此类型分散型管理体制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导致后来的综合执法领导体制也未能顺利理顺市——区——街三级的关系。
(3)编制混乱,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理论上来说,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是公务员,然而受行政编制的限制,目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较多样,综合执法队伍里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此外还有一些协管员等。然而在某些地方还专门拿出一些执法编制、专项编制解决行政编制。
4.城管部门与其他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城管执法主要执行的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虽然城管与其他机构的职能分割相对较清楚、明确,但是城管执法的有效性则必须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城管在执法时遇到暴力执法,则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援。然而由于,协调机制不畅,影响城管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范围规定不明时,此现象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