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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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的出现,无疑是从无产到有产的标志。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全面公有之后,成批出现的业主总算有了属于自己的一项不动产。在此之前,人民当家作主,更多的是在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具有意义,成为业主之后,当家作主才更多地具有了实质意义。
  但是,实质意义转变成现实,情形却不容乐观。且不说《物权法》千呼万唤仍难产,法律上并未明确业主的根本利益,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业主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小区私家路成了公交路,卖楼时标注的森林绿地成了工厂,花园起了新楼等等。至于发展商与业主签的定购协议、购房合同中订金不退、交款之后几个月或半年以上(指现楼,不是楼花)才收楼等一般商业合同中早已消失不见的霸王条款,在房地产业却是商业惯例。房地产业已持续多年成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最多的行业。
  这里,最根本的原因是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发展商和物业公司掌握着庞大的资源,包括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信息资源、政策资源等。业主在成为业主之前,绝大部分是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形下与发展商达成交易的,等到出现问题时,受伤的永远是业主—谁叫你不知道这些本该知道的信息呢!既不让你获悉相关信息还让你投诉无门的办法,发展商有着千条万条。房子没有完全售出前,业主还可以就某些问题与发展商谈判,而在房子卖出后,发展商的态度就变成广东话所说的“睬你都傻”了。
  最困难的时候首先想到政府是中国人的习惯思维。可这个时候,政府在哪里呢?十几年房地产业发展的历史中,政府是最大的获利者,卖地所得和房地产业各项税费是很多城市最大的财政收入。但是,政府的作用仅此而已。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合理的价格、监督不法的交易行为本应是政府的职责,因此,交易信息不对称、房地产业价格狂涨、霸王条款横行,首先是政府失职。而它最大的失职在于,业主作为纳税人(仅买房契税就达房价的3%)却享受不到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安全的保安和闭路电视(应由警察提供),区内穿梭巴士和通往市区的楼巴(应由公共交通提供),运动场所、菜市场、超市等(应由政府主导公共投资),学校、医院等(应由政府财政投入),这些本该由政府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一概由发展商或物业公司提供,后者作为投资者,本着“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商业规则,必然会从业主身上收取回报(高房价、管理费等)。换句话说,政府实际上为发展商提供了房子之外的生财之道。
  城镇里传统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城市扩张之后兴起的大量小区中,也完全土崩瓦解。业主的弱势无以复加,除了以投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就再没有其他渠道。
  这一切,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实背景:单个业主弱势,那就联合起来,争取共同的利益。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性质的业主委员会,颇似西方民主制度雏形时期的市民社会,“即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市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
  新自由主义者寄希望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来争取业主的利益,并孕育出新型的基层民主,与农村的村民直选相互激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这种颇具理想主义色彩的设想有着理论探索的意义,但由于在业主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博弈中,政府不该介入而介入(征地等),或不该缺位而缺位(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因此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2005年以来,政府由鼓励成立业主委员会,转而推动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合并,就不禁让人产生种种联想。
  
  (作者系广东人民出版社总编辑、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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