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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清偿债务的,以物抵债是其可选择的清偿方式之一。而在实务中,房屋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类型,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房产转让代替原债务的履行。那么,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新债”与“旧债”的关系是什么?以及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完成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本文拟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