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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我国的社会管理中,为什么人们不愿相信法律对社会管理的应有功效?其基本原因在现有法律调整理论及实践没有开出社会管理不但必须依法、而且完全能够依法展开的技术手段。所以,在法律的宏观理念上再树“契约论”的法律观念,在法律的技术调整方法上强调“两对四维调整”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把“高尚道德”也合理地纳入法律调整的秩序体系,对实现法治所要求的“一断于法”而言,功莫大焉。法律的治理,必须要求人们对法律调整方式作出全新的理解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