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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哲学家洛克说,人们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不便,才成立了政府。不管历史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理论上的确是这样的,大家也都接受。
这个“自然状态”便是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的那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那种状态。它就像是一个原始丛林,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生活得“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想想就可怕,大家当然也不愿意过。
那么成立政府来干什么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认为,政府应该只是个“守夜人”,只能用来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再干其他一些事情,比如提供社会保障等,就不能了,因为这会侵犯到人们的自由权利。
这个说法显而易见是有问题的。大家都知道,成立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压迫大家,而是为了对大家提供保护。一个公民被暴力伤害,要找政府保护,这理所当然。但是,一个社会必然有强者、富人和弱者、穷人之分,而社会这个东西是一个“公共资源”,并不只是用来让强者、富人玩并羞辱弱者、穷人的,所以,一个社会上的穷人、弱者实际上也需要保护。想想,如果强者、富人可以住别墅,而弱者只能流落街头,那他们凭什么要和强者、富人组成一个社会一起玩?
所以,一个人住不上别墅,这只能怪他没本事,怨不得别人,但如果连房子都没得住只能流落街头,那就不只是他的错了,社会也应该对他的悲惨状况承担责任。这个意思是他之所以和大家一起同意成立政府,预先就已经确立了他有被保护的权利,这权利对应的是政府应提供对他的保护的义务。所以,在他没有房子住时,政府有责任为他提供居所。
公民享有获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统称“社会保障”。大家已经形成共识,政府应该提供这个社会保障,否则它的存在就没有合法性。如果一个人想吃好而去找政府,政府可以对他说你没有理由抱怨;但是,如果他连吃的都没有,政府就必须提供。
要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在政府那儿可能没问题,但是,如果它附加一些条件,比如说建房子便宜地卖给你或让你租住(当然是简单的房子了,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类),但规定说,你如果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吐口香糖之类的,就要扣分,扣到一定分数,就要收回房子,情况又会怎样?这还真不奇怪,就有政府部门搞了这么一个规定。它给出的理由是,给穷人提供住房保障当然是政府的责任,但也要加强管理,对吧?
OK,没有问题,但我们还是感到情况不对劲。按道理,管理是为了让穷人更好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怎么可能是为了最终取消他们的福利资格,把房子收回去呢?如果这就是管理的目的,那这种管理也是管错地方了吧?
以某些国家的政策为例,我们来看一下这种“管理”的逻辑链条,政府通过“管理”来收回它给公民的福利是这样推理的:1. 政府建保障性住房让你住,你要服从管理,约束自己的居住行为;2. 约束自己的行为包括如不随地拉屎拉尿、不乱吐口香糖等;3.如果违反了就必须接受惩罚,要被扣分;4.扣分到一定程度,你就失去了居住资格。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第1点肯定没有问题。第2点好像也没有问题。但仔细看,第3点问题就大了。加强管理没错,一个人随地拉屎肯定也是错误的,应该接受惩罚,但惩罚不必和他的居住资格联系在一起吧?难道罚他打扫干净不可以吗?也可以罚款。也就是说,逻辑推理在这里出现问题了:“加强管理”在这里有了两条路,一条通往通过罚扫地、罚款等来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秩序的路;另一条是扣分,通往取消居民住房资格的路。前一条路,居民的不道德行为和居住资格没有任何联系,但后一条路,居民的道德行为却和他们获得国家提供的住房保障资格联系在一起。不幸的是,政府选择的是后一条路。
居民获得保障性住房,诉诸的是他们的公民权利,和他们的道德行为没有关系。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对应的是它对公民的义务,不能以公民的不道德行为作为借口而推卸这种义务。而既然公民住房保障不能与他们的道德挂钩,他们的资格同样也不能因为他们的不道德行为而取消。
编辑/姚晟
这个“自然状态”便是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的那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那种状态。它就像是一个原始丛林,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生活得“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想想就可怕,大家当然也不愿意过。
那么成立政府来干什么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认为,政府应该只是个“守夜人”,只能用来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再干其他一些事情,比如提供社会保障等,就不能了,因为这会侵犯到人们的自由权利。
这个说法显而易见是有问题的。大家都知道,成立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压迫大家,而是为了对大家提供保护。一个公民被暴力伤害,要找政府保护,这理所当然。但是,一个社会必然有强者、富人和弱者、穷人之分,而社会这个东西是一个“公共资源”,并不只是用来让强者、富人玩并羞辱弱者、穷人的,所以,一个社会上的穷人、弱者实际上也需要保护。想想,如果强者、富人可以住别墅,而弱者只能流落街头,那他们凭什么要和强者、富人组成一个社会一起玩?
所以,一个人住不上别墅,这只能怪他没本事,怨不得别人,但如果连房子都没得住只能流落街头,那就不只是他的错了,社会也应该对他的悲惨状况承担责任。这个意思是他之所以和大家一起同意成立政府,预先就已经确立了他有被保护的权利,这权利对应的是政府应提供对他的保护的义务。所以,在他没有房子住时,政府有责任为他提供居所。
公民享有获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统称“社会保障”。大家已经形成共识,政府应该提供这个社会保障,否则它的存在就没有合法性。如果一个人想吃好而去找政府,政府可以对他说你没有理由抱怨;但是,如果他连吃的都没有,政府就必须提供。
要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在政府那儿可能没问题,但是,如果它附加一些条件,比如说建房子便宜地卖给你或让你租住(当然是简单的房子了,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类),但规定说,你如果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吐口香糖之类的,就要扣分,扣到一定分数,就要收回房子,情况又会怎样?这还真不奇怪,就有政府部门搞了这么一个规定。它给出的理由是,给穷人提供住房保障当然是政府的责任,但也要加强管理,对吧?
OK,没有问题,但我们还是感到情况不对劲。按道理,管理是为了让穷人更好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怎么可能是为了最终取消他们的福利资格,把房子收回去呢?如果这就是管理的目的,那这种管理也是管错地方了吧?
以某些国家的政策为例,我们来看一下这种“管理”的逻辑链条,政府通过“管理”来收回它给公民的福利是这样推理的:1. 政府建保障性住房让你住,你要服从管理,约束自己的居住行为;2. 约束自己的行为包括如不随地拉屎拉尿、不乱吐口香糖等;3.如果违反了就必须接受惩罚,要被扣分;4.扣分到一定程度,你就失去了居住资格。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第1点肯定没有问题。第2点好像也没有问题。但仔细看,第3点问题就大了。加强管理没错,一个人随地拉屎肯定也是错误的,应该接受惩罚,但惩罚不必和他的居住资格联系在一起吧?难道罚他打扫干净不可以吗?也可以罚款。也就是说,逻辑推理在这里出现问题了:“加强管理”在这里有了两条路,一条通往通过罚扫地、罚款等来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秩序的路;另一条是扣分,通往取消居民住房资格的路。前一条路,居民的不道德行为和居住资格没有任何联系,但后一条路,居民的道德行为却和他们获得国家提供的住房保障资格联系在一起。不幸的是,政府选择的是后一条路。
居民获得保障性住房,诉诸的是他们的公民权利,和他们的道德行为没有关系。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对应的是它对公民的义务,不能以公民的不道德行为作为借口而推卸这种义务。而既然公民住房保障不能与他们的道德挂钩,他们的资格同样也不能因为他们的不道德行为而取消。
编辑/姚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