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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 ,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及配套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陷入尴尬的境地 ,导致法学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并对其存废、实施等产生了很大争议。本文就这一罪名设立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并提出通过对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使本罪名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