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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游客举报,陕西省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在大门外设立停车场,没有公示该停车场的各项手续及收费标准,而且使用违规发票,收取游客停车费。
8月18日,记者驱车来到陕西省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在进入景区的路口,设有路障。记者缴纳了5元钱,得到一张加盖“岐山县周公庙停车场”章子的“陕西省宝鸡市停车定额发票”。在收费亭周围,记者没有看到有关收费项目的公示,收费人员也没有佩戴相关证件。随后,记者向管理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就停车场的手续和发票问题,想采访管理处负责同志。经工作人员联系,记者在管理处院子见到了管理处主任付博,表示想看看该停车场相关手续及收费许可證时,付主任对记者说:“我见的记者多了,凤凰卫视的、人民日报的。我们的手续都是齐全的,你没有资格看。要看,也是执法单位才能看。上午,我们局长才来检查工作,我的工程还没完工,没时间给你解释。”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付主任极不情愿地叫来办公室一位同志,对该同志说:“你带他到办公室,看他想干啥!”
在管理处办公室,该同志告诉记者:“我们的收费许可证拿到宝鸡市去年审去了。”记者并未见到管理处大门外停车场的任何手续。
记者随后赶到岐山县物价局,办公室同志告诉记者:“收费许可证的年审从每年三月份开始,要求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年审完毕。周公庙管理处的收费许可证截止现在我们还没看到,也就是还没年审。按规定,该收费许可证已经过期,绝不容许再收取停车费。若还在收,那就是违法乱收费。”
记者正在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看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的“车场经营许可证”时,接到了周公庙管理处办公室的同志打来的电话:“我们梁(音)主任说了,我们停车场的收费许可证是由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发的,手续齐全。”就此事,岐山县交警队政秘股的同志解释说:“我们给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核发收费许可证,纯属无稽之谈。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先到交警队办理‘车场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这些证照缺一不可。”
这张涉嫌违规使用的停车费发票,岐山县地税局征管股的同志在电脑上查询后说:“根据这张发票的发票号码,这些发票是在我局直属分局领取的发票,领取日期是今年的4月7日。这些发票6月份就已经作废了,不能再使用了。剩余的发票,必须封存,由直属分局验票、销毁。”
当记者问到,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没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怎么就能使用在地税部门领取的“停车定额发票”时,征管股的同志说:“这些发票是地税部门给周公庙管理处门头台阶以上区域核发的停车发票,管理处现在把此发票用于门头台阶之外停车场收费,是明显违规的。”“任何发票,收款单位在使用的时候,都必须在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周公庙管理处在发票上盖的‘岐山县周公庙停车场’的章子,明显是不合规定的,属于违规使用发票。”
岐山县地税局表示,对于周公庙管理处违规使用发票一事,先按“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调查,视情节进行处罚。
8月19日上午,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办公室梁主任,给记者出示了门头外停车场所谓的“合法”手续:由宝鸡市物价局2009年7月21日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有门票费、车辆停放费、讲解费:由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0年6月2日核发的“车场经营许可证”。而记者并未见到该经营性停车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直到8月24日,岐山县物价局也不能证实是否给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核发了《收费许可证》。
9月7日,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就此事回复本刊称:2010年底“收费许可证”年审时,由于宝鸡市物价局具体经办人员休病假,“收费许可证”副本一直存放于市物价局;今年以来,宝鸡市物价局要求景区将收费项目分开申办“收费许可证”,新的“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周公庙停车场自启用以来,景区办公室梁主任和财务股王股长多次去岐山县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均被告知县工商局只为个人办理《营业执照》,不为单位办理。关于停车场发票是否过期,景区无从知晓,只有岐山县地税局清楚。
岐山县周公庙景区室外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没有《收费员证》,就肆无忌惮地拦车违法收取游客的停车费;使用加盖不合法章子、且已过期的发票,这显然是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只管自己盈利。而负有监管责任的物价、工商、地税部门的监管何在?游客的投诉举报不断,违法收费、使用违规发票现象依旧,职能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长此以往,老百姓情何以堪!
新闻链接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明码标价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由物价、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价格监督电话,并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持证收费、佩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8月18日,记者驱车来到陕西省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在进入景区的路口,设有路障。记者缴纳了5元钱,得到一张加盖“岐山县周公庙停车场”章子的“陕西省宝鸡市停车定额发票”。在收费亭周围,记者没有看到有关收费项目的公示,收费人员也没有佩戴相关证件。随后,记者向管理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就停车场的手续和发票问题,想采访管理处负责同志。经工作人员联系,记者在管理处院子见到了管理处主任付博,表示想看看该停车场相关手续及收费许可證时,付主任对记者说:“我见的记者多了,凤凰卫视的、人民日报的。我们的手续都是齐全的,你没有资格看。要看,也是执法单位才能看。上午,我们局长才来检查工作,我的工程还没完工,没时间给你解释。”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付主任极不情愿地叫来办公室一位同志,对该同志说:“你带他到办公室,看他想干啥!”
在管理处办公室,该同志告诉记者:“我们的收费许可证拿到宝鸡市去年审去了。”记者并未见到管理处大门外停车场的任何手续。
记者随后赶到岐山县物价局,办公室同志告诉记者:“收费许可证的年审从每年三月份开始,要求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年审完毕。周公庙管理处的收费许可证截止现在我们还没看到,也就是还没年审。按规定,该收费许可证已经过期,绝不容许再收取停车费。若还在收,那就是违法乱收费。”
记者正在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看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的“车场经营许可证”时,接到了周公庙管理处办公室的同志打来的电话:“我们梁(音)主任说了,我们停车场的收费许可证是由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发的,手续齐全。”就此事,岐山县交警队政秘股的同志解释说:“我们给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核发收费许可证,纯属无稽之谈。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先到交警队办理‘车场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这些证照缺一不可。”
这张涉嫌违规使用的停车费发票,岐山县地税局征管股的同志在电脑上查询后说:“根据这张发票的发票号码,这些发票是在我局直属分局领取的发票,领取日期是今年的4月7日。这些发票6月份就已经作废了,不能再使用了。剩余的发票,必须封存,由直属分局验票、销毁。”
当记者问到,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没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怎么就能使用在地税部门领取的“停车定额发票”时,征管股的同志说:“这些发票是地税部门给周公庙管理处门头台阶以上区域核发的停车发票,管理处现在把此发票用于门头台阶之外停车场收费,是明显违规的。”“任何发票,收款单位在使用的时候,都必须在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周公庙管理处在发票上盖的‘岐山县周公庙停车场’的章子,明显是不合规定的,属于违规使用发票。”
岐山县地税局表示,对于周公庙管理处违规使用发票一事,先按“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调查,视情节进行处罚。
8月19日上午,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办公室梁主任,给记者出示了门头外停车场所谓的“合法”手续:由宝鸡市物价局2009年7月21日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有门票费、车辆停放费、讲解费:由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0年6月2日核发的“车场经营许可证”。而记者并未见到该经营性停车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直到8月24日,岐山县物价局也不能证实是否给周公庙管理处停车场核发了《收费许可证》。
9月7日,岐山县周公庙管理处就此事回复本刊称:2010年底“收费许可证”年审时,由于宝鸡市物价局具体经办人员休病假,“收费许可证”副本一直存放于市物价局;今年以来,宝鸡市物价局要求景区将收费项目分开申办“收费许可证”,新的“收费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周公庙停车场自启用以来,景区办公室梁主任和财务股王股长多次去岐山县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均被告知县工商局只为个人办理《营业执照》,不为单位办理。关于停车场发票是否过期,景区无从知晓,只有岐山县地税局清楚。
岐山县周公庙景区室外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没有《收费员证》,就肆无忌惮地拦车违法收取游客的停车费;使用加盖不合法章子、且已过期的发票,这显然是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只管自己盈利。而负有监管责任的物价、工商、地税部门的监管何在?游客的投诉举报不断,违法收费、使用违规发票现象依旧,职能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长此以往,老百姓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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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明码标价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由物价、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价格监督电话,并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持证收费、佩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