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与协商一致解除的区分问题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cy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谢某于2006年9月1日入职某电机厂,岗位为总务副部长,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该电机厂决定不再与谢某续签劳动合同。考虑谢某工作年限久、职位高,电机厂负责人于2015年4月2日就此事专门与谢谋进行祥谈,并告知谢某因合同到期日2015年4月5日恰好为清明节,而2015年4月3日至5日系该电机厂放假期间,没有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故,电机厂决定于2015年4月2日与谢谋解除劳动关系,谢某工资结算至2015年4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
其他文献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本文从法官阐明制度的理论基础切入,阐释了该制度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天然关联,进而从合理设计法官阐明制度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完善程序性制裁機制的一条路径。  关键词:法官阐明制度;辩论主义;程序性制裁  一、法官阐明制度的理论基础  阐明又被称为“释明”,其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当事人的声明或主张不明确时通过说明加以明确、在
《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依然留有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纠纷也急速的增加,合同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我国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