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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 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使依附在收购应税牲畜时征收的产品税不致遗漏,保证财政收入,将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收购应税牲畜征收的产品税并入了屠宰税,这样就产生了按收购价计征以应税牲畜为对象的屠宰税,从而使屠宰税税种名不符实。 1995年初,省政府发文调整了自宰自食屠宰税的单位税额标准,同时对经营应税牲畜的纳税人作出了在其收购环节按收购金额从价定率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由于当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税部门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