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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规定,采取的是区分制还是单一制,近些年来学界不无争议。但是,这些争议大多围绕具体条文展开,没有深入到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体系机能的考察。通过分析《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原因,能够准确界定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立法模式。在机能主义视野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共犯从属性说给共同犯罪概念的内涵带来的深层次问题,进而引发对用共犯从属性说解释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做法的反思性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