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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在引诱和欺骗的问题上采取了泛道德的负面立场。虽然立法没有太多限制,但这种负面立场加强了侦查阶段甚至整个刑事司法中的秘密倾向。这表明立法和司法实践缺乏对"引诱"和"欺骗"方法的合理规制。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审讯方法的道德标准非常低。我国应对"引诱"和"欺骗"方法的使用作出合理的规定,并允许"引诱""欺骗"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取得口供。对于超出合理和合理限度的引诱、欺骗手段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