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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实际上触及了传统民法上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二元体系分离的一个边际问题。文章以违约情形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以旅游合同为例证,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先验的永恒的属于侵权法的范畴,在法律逻辑不完全符合生活逻辑的情形下,应通过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一些侵权法问题,以应社会变迁对法律变革的新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