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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但是,政府除了公共性之外,还有为个人及其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即政府的自利性。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政府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关系,对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划清职能范围和界限;二是既要积极发挥正面影响的自利性的作用,又要及时地规避负面影响的自利性;三是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二者之间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