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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与交易相对人和交易安全保障等问题息息相关,焦点集中在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却把标的物处分给他人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从合同关系做了规定,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项规定除了本身存在的问题外还与诸多法律存在冲突,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中应考虑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矛盾之处,以期实现法制之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