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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常会出现审查员在分析出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之后,就仅停留于区别特征自身的评价上,而不再重新返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从而将创造性评价变成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另外,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对现有技术的"偏见"认识也会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创造性判断中始终坚持整体评价并客观分析现有技术启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