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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国两制”是目前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案,也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由于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未来应该在“一国两制”基本原则下,通过对“港澳模式”的突破和发展,建构解决台湾问题的“台湾模式”。国家结构理论的视角对“台湾模式”的模式建构和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这也是在两岸统一问题上,比较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双方共同利益的较佳方案。
关键词:两岸统一;“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国家结构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马: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6-0035-04
多年来,各方学者对于两岸统一模式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设想,为统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一国两制”是现时条件下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案,也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吸收“港澳模式”的优点,结合台湾问题的实质和两岸关系现实,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现有关于两岸统一模式的探讨与局限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主张,并通过在港澳地区的实践显示其生命力。邓小平曾经提出,解决台湾问题要比港澳问题条件更加宽松。同时,海内外学者根据两岸关系现实和国际相似经验,提出了许多种实现国家统一的模式和主张,如“两德模式”、“欧盟模式”、“一中两国”、“屋顶理论”、“共同市场”、联邦制、邦联制等,中国台湾学者邵宗海对多年来两岸及海外关于统一模式进行了归类和比较研究[1]。大陆学者李家泉归纳了101种“统一”的主张和模式,并进行了分类探讨[2]。
在以上模式中,“两德模式”和“欧盟模式”是大陆以外学者对于两岸统一问题经常提及的两种方案。二战后,德国在国际影响下分裂为两个国家,而后东西德经历了对立到缓和,由隔绝到接触,双方实现相互承认,密切了彼此联系,最终因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和平的方式实现了两德的统一,整个过程被归类为“两德模式”。“一中两国”、“屋顶理论”也大体属于这一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未来两岸关系发展将是“先分裂再统一,先两国再一国。” “两德模式”是以“分裂国家理论”为依据的国家统一模式,可简单表述成“一个民族、两个国家”。实质是首先确立由一个国家分裂出来的两个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然后由这两个国家进行合并,最终实现国家统一。虽然这一模式在岛内尤其受到青睐,但战后德国分裂和两岸分离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两德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3]。也有台湾学者关注欧盟模式,但欧盟是多个意识形态、经济水平和政治制度相近的国家所实行的联合。这与两岸的情况相差较大,两岸整合能从中借鉴的经验非常有限。中国台湾学者主要通过欧洲经验来探讨两岸之间的问题,但这些方案的不可行性使其不能真正解决统一问题。我们应该将研究的视角加以扩展,中国历史上、其他现代国家整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两岸统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二、两岸统一的模式选择: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50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澳门等领土问题,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1979 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一是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二是肯定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指出这是两岸共同的立场和合作的基础[4]。这是中国政府对台方针由“和平解放台湾”向“和平统一”的重大转变。
1981 年9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进一步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叶九条”),勾画了“一国两制”方针的雏形。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表示:“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国家的统一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5]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这一概念,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6]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充分尊重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它可以说是继“一纲四目”后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重要里程碑。“一国两制”是现时条件下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案,也是重要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
(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模式
“一国两制”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充分说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为各方所接受的并体现和符合各方利益的现实可行方案。邓小平之后的历届中央领导人在立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经验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两岸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不断深化对台方针政策,力图实现台湾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如下:1. 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2. 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3. 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4. 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7]。 我们对“一国两制”必须有准确、科学和全面的理解和阐释,即“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和它的具体模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要准确地加以区分。长期以来,人们对大陆对台政策的认识始终存在一个误区,即将“港澳模式”视为“一国两制”的唯一模式,将其等同于“一国两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和香港、澳门问题相比,台湾问题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紧迫性,不能简单地照搬和套用港澳回归方案。“一国两制”是开放性思维的产物,是客观对待历史与现实的结果。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吸收“港澳模式”的优点,结合台湾问题的实质和两岸关系现实,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处理统一问题的经验,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建构“台湾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台湾模式”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处理两岸关系的基石,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大陆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将“一国两制”奉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指导方针。从内容来看,“一国两制”是对统一后的国家政治体制构成的一种规划,要有效建构“台湾模式”,就必须坚持 “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大陆方面应该对一个中国原则进行更有说服力的,更加具有理论性的表述[8]。在两岸统一过程中,任何形式的整合只要在这一原则下都可以加以考虑。
2.“台湾模式”要适当体现两岸的“平等地位”
“平等地位”是两岸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一问题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两岸同胞的情感和认同、两岸协商的进行以及统一目标的完成。“台湾模式”要体现出一定的“对等性”,这应由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如未来统一后,在中央领导人的安排、最高民意机关的分配比例等方面,要通过制度规定真正体现台湾地区的利益,并对其代表性和发言权要予以适当照顾和安排。
3.“台湾模式”要重视“国家认同”的建构
两岸人民产生对统一国家的高度认同,就能够显著地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在两蒋期间,台湾人民对“一个中国”有很高的认同。在台湾民主化过程中,由于政治菁英的竞争性动员,人们往往主动或被迫进行民族/国家认同的选择,这直接导致了台湾民众认同上的困惑与危机[9]。“国家认同”问题的日益突出,增加了两岸在解决认同问题上的难度,对两岸统一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有学者指出,中国需要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上对国家认同进行整合和重构,在国内应强调两岸共有的文化认同,强化关于“一个中国”的正确认识,夯实国家认同的根基[10]。未来可以考虑在恢复原有认同时,也可以建构新的认同。通过这种“双重认同”取代“替代认同”的思维和处理方式,使两岸人民对国家统一产生高度认同,就能够显著地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4.“台湾模式”要体现两岸关系的“渐进发展”特征
台湾问题由于其自身复杂性,最终解决要经过较长时期的不懈努力,惟有通过“渐进”的方式才能实现统一的目标。在两岸关系复杂多变、各种问题盘根交错的形势下,如果开启两岸整合的进程,我们一定要在坚持原则和立场的基础下,做好长期应对各种困难的准备,及时作出一些政策和策略上的调整,扩大和保持两岸整合的成果。
5.“台湾模式”要对“港澳模式”有真正创新和突破
在建构“台湾模式”过程中,我们要在原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因港澳回归而具有某些“复合制”特色。根据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建议,“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无疑将比现有“港澳模式”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未来的“台湾模式”无疑应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处理国家结构和内部整合,必须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双方共同利益。
除了这五条外,如何处理统一后领导人的权力安排、协调国家内部各政党的关系、建立防止国家分裂的“纠错机制”等都是未来“台湾模式”需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三、“台湾模式”的模式建构与路径选择:国家结构理论的视角
(一)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各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形式。它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三种类型。单一制与联邦制划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纵向配置问题。单一制是成员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授予和规定;联邦制是中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地方的让与和授予。从权力来源的角度来确定国家结构的类型较有解释力。“一国两制”的实行,使我国从一般单一制国家变成为特殊的单一制国家,从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新模式[11]。
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因港澳回归而具有某些“联邦制”的特色。我们可以按区域将中国划分为内地(含大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港澳和台湾三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家结构形式进行考察。内地是单一宪法、单一司法体系,地方政府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具有单一制的典型特征。港澳是基本法、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内地不同),特区政府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授予,实际是单一制下的“特别地方政府”,它享有的权力多于联邦制下的各邦或州的权力,属于有联邦制特征的单一制,并使中央政府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联邦关系[12]。单从内地与港澳两部分划分看,我国已不属于典型意义的单一制国家,这正是港澳回归后出现的新变化。事实上,特别行政区制度本质上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实践,它并没有改变特别行政区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基于宪法规定所授予这一事实[13],它是我国单一制下的一个特殊制度,并没有改变中国国家结构的单一制性质。
根据中国政府按“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建议,“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无疑将比现有“港澳模式”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有学者提出:“‘一国两制’中的‘两制’还指单一制和联邦制。因此,只要存在现实和理论上的可能性,‘一国两制’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不排斥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14]在建构“台湾模式”过程中,我们要在原有成功经验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未来在设计“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的框架时, 应立足于现行的单一制,同时借鉴联邦制的有益经验,进行制度创新, 使统一架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15]。笔者认为,在大陆地区的现有政治体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以某种联邦制方式来处理大陆地区(内地及港澳)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如美国学者伊拉扎所言,“使用联邦主义原则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建立传统意义上的现代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制度……因此,联邦主义是为政治机构和政治权力提供许多选择的一种现象。”[16] 这也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处理国家结构和内部整合问题中,比较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双方共同利益的最优方案。 (二)坦桑尼亚“两个政府”体制对建构“台湾模式”的启示
在当代世界,单一制国家在其体制中引入一些联邦制的原则和程序,联邦制国家也引入单一制的经验和体制。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在增强国家治理效度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和界限难以区分。坦桑尼亚和中国都具有自身的制度创新和具体实践,国家结构形式都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新特点。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是由坦噶尼喀共和国和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于1964年4月26日正式联合而成。按照经典的联邦制标准,坦桑尼亚应具有一个联邦中央政府和两个对等的成员政府,而坦桑尼亚采取了两个政府的模式,即:联合共和国政府(简称“联合政府”,即中央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联合政府负责坦桑联合共和国及坦噶尼喀内部事务,坦噶尼喀由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而不另设政府。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成员政府)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具有很大的自主权。除了外交、国防等属于中央政府管理外,其他地方事务完全由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管理,中央政府无权干涉。
从国家结构理论来看,坦桑尼亚的国家结构具有某些联邦国家的特征,但又不符合真正联邦制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引进了联邦制的体制、原则或实践而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联邦制度。因此,坦桑尼亚体制兼具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性质和特点。
“一国两制”构想的最终结果是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借鉴坦桑尼亚的“政府体制”来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我们应大胆尝试:1. 台湾将建立与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性质和功能类似的“台湾成员政府”。2. 新组建的“中央政府”管理中央层面的全部事务,同时兼管全部大陆事务。大陆不另设政府,不存在一个与“台湾成员政府”对立的同级政府。这样大陆仍将维持现有政治架构。3. “中央政府”要在现有权力架构中充分体现台湾的利益和地位。“台湾成员政府”除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政府”控制和行使外,尽可能维持原有政府的制度架构。“两个政府”体制将由修订后的“中国(中央)宪法”和“台湾地区宪法”分别加以保证,两岸双方的权力和利益都得到保障。“台湾成员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互动构成中国政治架构中的“两个政府”体制[17]。
表1 未来统一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变化示意图
应该指出,未来的“台湾模式”将使中国国家结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制和联邦制,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复合式”国家结构。它的独特性在于中央与不同地方之间建立了不同的权力关系结构,是一种结合单一制、联邦制内涵的新结构体制。未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不仅应该是对“港澳模式”的突破和发展,也能够一定程度满足台湾当局“对等地位”的要求,同时符合两岸关系“渐进发展”的特征,从而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实现两岸的真正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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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守军
关键词:两岸统一;“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国家结构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马: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6-0035-04
多年来,各方学者对于两岸统一模式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设想,为统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一国两制”是现时条件下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案,也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吸收“港澳模式”的优点,结合台湾问题的实质和两岸关系现实,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现有关于两岸统一模式的探讨与局限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主张,并通过在港澳地区的实践显示其生命力。邓小平曾经提出,解决台湾问题要比港澳问题条件更加宽松。同时,海内外学者根据两岸关系现实和国际相似经验,提出了许多种实现国家统一的模式和主张,如“两德模式”、“欧盟模式”、“一中两国”、“屋顶理论”、“共同市场”、联邦制、邦联制等,中国台湾学者邵宗海对多年来两岸及海外关于统一模式进行了归类和比较研究[1]。大陆学者李家泉归纳了101种“统一”的主张和模式,并进行了分类探讨[2]。
在以上模式中,“两德模式”和“欧盟模式”是大陆以外学者对于两岸统一问题经常提及的两种方案。二战后,德国在国际影响下分裂为两个国家,而后东西德经历了对立到缓和,由隔绝到接触,双方实现相互承认,密切了彼此联系,最终因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和平的方式实现了两德的统一,整个过程被归类为“两德模式”。“一中两国”、“屋顶理论”也大体属于这一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未来两岸关系发展将是“先分裂再统一,先两国再一国。” “两德模式”是以“分裂国家理论”为依据的国家统一模式,可简单表述成“一个民族、两个国家”。实质是首先确立由一个国家分裂出来的两个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然后由这两个国家进行合并,最终实现国家统一。虽然这一模式在岛内尤其受到青睐,但战后德国分裂和两岸分离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两德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3]。也有台湾学者关注欧盟模式,但欧盟是多个意识形态、经济水平和政治制度相近的国家所实行的联合。这与两岸的情况相差较大,两岸整合能从中借鉴的经验非常有限。中国台湾学者主要通过欧洲经验来探讨两岸之间的问题,但这些方案的不可行性使其不能真正解决统一问题。我们应该将研究的视角加以扩展,中国历史上、其他现代国家整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两岸统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二、两岸统一的模式选择: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50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澳门等领土问题,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1979 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一是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二是肯定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指出这是两岸共同的立场和合作的基础[4]。这是中国政府对台方针由“和平解放台湾”向“和平统一”的重大转变。
1981 年9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进一步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叶九条”),勾画了“一国两制”方针的雏形。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表示:“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国家的统一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5]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这一概念,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6]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充分尊重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它可以说是继“一纲四目”后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重要里程碑。“一国两制”是现时条件下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案,也是重要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
(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模式
“一国两制”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充分说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为各方所接受的并体现和符合各方利益的现实可行方案。邓小平之后的历届中央领导人在立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经验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两岸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不断深化对台方针政策,力图实现台湾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如下:1. 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2. 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3. 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4. 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7]。 我们对“一国两制”必须有准确、科学和全面的理解和阐释,即“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和它的具体模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要准确地加以区分。长期以来,人们对大陆对台政策的认识始终存在一个误区,即将“港澳模式”视为“一国两制”的唯一模式,将其等同于“一国两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和香港、澳门问题相比,台湾问题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紧迫性,不能简单地照搬和套用港澳回归方案。“一国两制”是开放性思维的产物,是客观对待历史与现实的结果。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吸收“港澳模式”的优点,结合台湾问题的实质和两岸关系现实,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处理统一问题的经验,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建构“台湾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台湾模式”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处理两岸关系的基石,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大陆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将“一国两制”奉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指导方针。从内容来看,“一国两制”是对统一后的国家政治体制构成的一种规划,要有效建构“台湾模式”,就必须坚持 “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大陆方面应该对一个中国原则进行更有说服力的,更加具有理论性的表述[8]。在两岸统一过程中,任何形式的整合只要在这一原则下都可以加以考虑。
2.“台湾模式”要适当体现两岸的“平等地位”
“平等地位”是两岸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一问题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两岸同胞的情感和认同、两岸协商的进行以及统一目标的完成。“台湾模式”要体现出一定的“对等性”,这应由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如未来统一后,在中央领导人的安排、最高民意机关的分配比例等方面,要通过制度规定真正体现台湾地区的利益,并对其代表性和发言权要予以适当照顾和安排。
3.“台湾模式”要重视“国家认同”的建构
两岸人民产生对统一国家的高度认同,就能够显著地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在两蒋期间,台湾人民对“一个中国”有很高的认同。在台湾民主化过程中,由于政治菁英的竞争性动员,人们往往主动或被迫进行民族/国家认同的选择,这直接导致了台湾民众认同上的困惑与危机[9]。“国家认同”问题的日益突出,增加了两岸在解决认同问题上的难度,对两岸统一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有学者指出,中国需要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上对国家认同进行整合和重构,在国内应强调两岸共有的文化认同,强化关于“一个中国”的正确认识,夯实国家认同的根基[10]。未来可以考虑在恢复原有认同时,也可以建构新的认同。通过这种“双重认同”取代“替代认同”的思维和处理方式,使两岸人民对国家统一产生高度认同,就能够显著地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4.“台湾模式”要体现两岸关系的“渐进发展”特征
台湾问题由于其自身复杂性,最终解决要经过较长时期的不懈努力,惟有通过“渐进”的方式才能实现统一的目标。在两岸关系复杂多变、各种问题盘根交错的形势下,如果开启两岸整合的进程,我们一定要在坚持原则和立场的基础下,做好长期应对各种困难的准备,及时作出一些政策和策略上的调整,扩大和保持两岸整合的成果。
5.“台湾模式”要对“港澳模式”有真正创新和突破
在建构“台湾模式”过程中,我们要在原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因港澳回归而具有某些“复合制”特色。根据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建议,“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无疑将比现有“港澳模式”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未来的“台湾模式”无疑应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处理国家结构和内部整合,必须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双方共同利益。
除了这五条外,如何处理统一后领导人的权力安排、协调国家内部各政党的关系、建立防止国家分裂的“纠错机制”等都是未来“台湾模式”需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三、“台湾模式”的模式建构与路径选择:国家结构理论的视角
(一)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各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形式。它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三种类型。单一制与联邦制划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纵向配置问题。单一制是成员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授予和规定;联邦制是中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地方的让与和授予。从权力来源的角度来确定国家结构的类型较有解释力。“一国两制”的实行,使我国从一般单一制国家变成为特殊的单一制国家,从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新模式[11]。
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因港澳回归而具有某些“联邦制”的特色。我们可以按区域将中国划分为内地(含大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港澳和台湾三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家结构形式进行考察。内地是单一宪法、单一司法体系,地方政府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具有单一制的典型特征。港澳是基本法、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内地不同),特区政府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授予,实际是单一制下的“特别地方政府”,它享有的权力多于联邦制下的各邦或州的权力,属于有联邦制特征的单一制,并使中央政府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种联邦关系[12]。单从内地与港澳两部分划分看,我国已不属于典型意义的单一制国家,这正是港澳回归后出现的新变化。事实上,特别行政区制度本质上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实践,它并没有改变特别行政区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基于宪法规定所授予这一事实[13],它是我国单一制下的一个特殊制度,并没有改变中国国家结构的单一制性质。
根据中国政府按“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建议,“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无疑将比现有“港澳模式”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有学者提出:“‘一国两制’中的‘两制’还指单一制和联邦制。因此,只要存在现实和理论上的可能性,‘一国两制’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不排斥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14]在建构“台湾模式”过程中,我们要在原有成功经验基础上,不断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未来在设计“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模式”的框架时, 应立足于现行的单一制,同时借鉴联邦制的有益经验,进行制度创新, 使统一架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15]。笔者认为,在大陆地区的现有政治体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以某种联邦制方式来处理大陆地区(内地及港澳)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如美国学者伊拉扎所言,“使用联邦主义原则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建立传统意义上的现代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制度……因此,联邦主义是为政治机构和政治权力提供许多选择的一种现象。”[16] 这也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处理国家结构和内部整合问题中,比较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双方共同利益的最优方案。 (二)坦桑尼亚“两个政府”体制对建构“台湾模式”的启示
在当代世界,单一制国家在其体制中引入一些联邦制的原则和程序,联邦制国家也引入单一制的经验和体制。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在增强国家治理效度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和界限难以区分。坦桑尼亚和中国都具有自身的制度创新和具体实践,国家结构形式都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新特点。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是由坦噶尼喀共和国和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于1964年4月26日正式联合而成。按照经典的联邦制标准,坦桑尼亚应具有一个联邦中央政府和两个对等的成员政府,而坦桑尼亚采取了两个政府的模式,即:联合共和国政府(简称“联合政府”,即中央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联合政府负责坦桑联合共和国及坦噶尼喀内部事务,坦噶尼喀由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而不另设政府。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成员政府)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具有很大的自主权。除了外交、国防等属于中央政府管理外,其他地方事务完全由桑给巴尔革命政府管理,中央政府无权干涉。
从国家结构理论来看,坦桑尼亚的国家结构具有某些联邦国家的特征,但又不符合真正联邦制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引进了联邦制的体制、原则或实践而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联邦制度。因此,坦桑尼亚体制兼具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性质和特点。
“一国两制”构想的最终结果是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借鉴坦桑尼亚的“政府体制”来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我们应大胆尝试:1. 台湾将建立与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性质和功能类似的“台湾成员政府”。2. 新组建的“中央政府”管理中央层面的全部事务,同时兼管全部大陆事务。大陆不另设政府,不存在一个与“台湾成员政府”对立的同级政府。这样大陆仍将维持现有政治架构。3. “中央政府”要在现有权力架构中充分体现台湾的利益和地位。“台湾成员政府”除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政府”控制和行使外,尽可能维持原有政府的制度架构。“两个政府”体制将由修订后的“中国(中央)宪法”和“台湾地区宪法”分别加以保证,两岸双方的权力和利益都得到保障。“台湾成员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互动构成中国政治架构中的“两个政府”体制[17]。
表1 未来统一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变化示意图
应该指出,未来的“台湾模式”将使中国国家结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制和联邦制,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复合式”国家结构。它的独特性在于中央与不同地方之间建立了不同的权力关系结构,是一种结合单一制、联邦制内涵的新结构体制。未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不仅应该是对“港澳模式”的突破和发展,也能够一定程度满足台湾当局“对等地位”的要求,同时符合两岸关系“渐进发展”的特征,从而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实现两岸的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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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