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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挖掘技术是多学科融合的技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人们所熟知,其实质是一种方法,其中也涉及计算机软件。因此,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方法和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其专利适格性备受争议。本文试图从专利客体的立法本意出发,分析数据挖掘技术是否应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结论是数据挖掘技术不同于抽象概念和基本算法,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是应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